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_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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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管理办法

(2011年度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以下简称《仓单》)管理,保障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办法》和《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交割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仓单》是卖方交易商将棉花运送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仓库或指定监管仓库(以下简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存放后,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依据入库验收结果,结合交易商业务申报和交易市场业务受理情况出具的、能代表每一批棉花数量和质量的有效存货凭证。

第三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和交易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仓单》生成第四条 卖方交易商的棉花参与交易市场业务,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将有关批次棉花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二)填写《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

(三)将《申报单》以及《申报单》对应批次棉花的原验证书和码单传真或寄送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

(四)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按照交易市场规定程序和要求,对卖方交易商《申报单》所载入库棉花进行验收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有关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加盖仓库公章,然后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向交易市场在线申报,并至迟于次一工作日内将《申报单》传真或寄送交易市场;

(五)交易市场收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申报单》传真件后,与卖方交易商和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向仓库反馈受理号;

(六)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到交易市场反馈的受理号后,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套打纸质《仓单》并签字盖章,随后向交易市场在线反馈有关批次棉花对应的《仓单》号;

(七)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于2个工作日内将纸质《仓单》寄送卖方交易商确认并签字盖章。除非交易市场与卖方交易商及其贷款银行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交易商须将确认签字盖章后的《仓单》原件于一周内寄送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

以上业务流程办理过程中,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经办人、负责人在《申报单》上签字、加盖公章,即为该仓库对入库棉花已进行了初步验收,并视为该仓库出具了《商品棉入库初验单》。同时,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以及卖方交易商应将《仓单》复印一份留存。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种或几种,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不得生成《仓单》:

1、交易商对应批次的商品棉尚未入库;

2、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未收到交易市场同意生成《仓单》的受理号;

3、入库验收的质量与《申报单》标注结果有明显差异;

4、《申报单》标注的货权人与实际入库货权人不一致;

5、《申报单》标注的批号、件数、产地、生产年度、加工单位中任何一项与实际入库棉花不一致;

6、包型、包装及包装物不符合国家棉花包装标准(GB6975-2007)关于I型棉包的规定;

7、棉包外包装有污染、雨淋或霉变现象;

8、棉包有明显露白;

9、非新疆区域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将塑料包装棉花存放在室外;

10、塑料包装棉花的破包率在5%以上;

11、发现掺杂使假,包括混有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

12、单批棉花数量小于86包;

13、炸包、散包棉花未经缝补或复包处理等。

对于加工成件过程中形成的或在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形成的露白棉包,由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与入库货权人协商,本着“谁造成,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解决棉包露白现象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可以在《申报单》上签字盖章并生成《仓单》。否则,不予安排公证检验。

在棉花出现露白或塑料包装棉花出现包装破损的情况下,交易商如参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或参与网上超市交易交割且未事先通知买方,如果买方提出异议,由入库货权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新疆指定交割仓库以外的其它指定交割仓库如有塑料包装的棉花,其必须存放在室内,否则相应批次的棉花不得申请入库公证检验,不得用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

存放在新疆指定交割仓库的塑料包装的棉花可以存放在室外,并可以申请入库公证检验以及用于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交割。

第七条 每一批棉花只能填写一份《仓单》,每一份《仓单》只能代表一批棉花。

第八条 除交易市场与卖方交易商及卖方交易商的贷款银行另有约定外,卖方交易商收到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寄达的《仓单》后应及时签字盖章,并至迟于《仓单》生成后的一周内将《仓单》原件寄送给交易市场或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交易市场安排专人负责签收《仓单》,并对《仓单》进行复核、登记和保管。交易市场如收到填制不规范、不合格的《仓单》,将加盖作废章并退回指定交割(监管)仓库重新填报。

第九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和交易商对自己所出具《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交易商存放在新疆区内指定监管仓库的业务棉花需要移库时,《仓单》原件由交易市场新疆办事处根据发运情况直接寄送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或由新疆指定监管仓库随运输资料一并寄送给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内地指定交割仓库在新疆移库棉花验收入库后,需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在线申报并在有关《仓单》原件上签字盖章,然后寄送交易市场。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收到《仓单》原件后,将及时与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在线申报进行核对。对于公检的棉花,交易市场还将与中纤局反馈的公检结果和承检机构出具的公检证书数据进行核对。以上核对无误后,确认《仓单》进入交易市场业务流转程序。

第十二条《仓单》所对应棉花的实际质量、重量以有关承检机构出具的《市场交易棉公证检验证书》结果为准。

第三章 《仓单》用途和管理流程

第十三条 《仓单》应用于如下用途:

1、作为卖方交易商在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时申请《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

2、作为《仓单》所有权人在交易市场进行仓单质押贷款或贸易融资时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质押);

3、作为合作银行或《仓单》所有权人委托交易市场开展第三方规范监管时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监管);

4、作为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商品棉交易卖出棉花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交割);

5、作为交易商之间棉花货权转让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转让);

6、作为办理商品棉出库时的有效凭证(简称《仓单》出库)。

第十四条 不同用途《仓单》的管理流程:

(一)《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凡需要进行《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的卖方交易商,可直接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办理有关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手续;也可通过填写《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业务申请表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需附《仓单》号),经交易市场核实后办理卖方履约保证金的抵免。凭《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所对应部分的“卖邀约”在办理恢复收取履约保证金手续前不得转让,有关棉花不得办理出库手续。

确因业务需要, 交易商拟对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的凭《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部分的“卖邀约”进行转让时,可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申请办理有关恢复收取履约保证金手续,也可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交易市场按有关程序恢复收取“卖邀约”履约保证金后,卖方交易商方可对这部分“卖邀约”进行转让。

(二)《仓单》质押。凡需要进行《仓单》质押或贸易融资业务的交易商,在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交易市场根据《仓单》所载棉花数量、质量,并参考中国棉花价格指数,计算出每一张《仓单》可质押的金额,并按照相关手续落实和安排质押款。质押《仓单》交合作银行保存,《仓单》在银行的存放时间与交易商申请《仓单》所载棉花进行质押贷款的期限相对应。交易商在还清《仓单》质押款并与交易市场办妥相应的还款手续后,原《仓单》由银行释放给交易市场。

(三)《仓单》监管。除非另有约定,交易商向其合作银行申请贷款,合作银行委托交易市场实施第三方规范监管,合作银行在《仓单》相应位臵签字盖章后寄送给交易市场,交易市场按第三方规范监管要求保管和释放《仓单》;交易市场根据约定受托保管《仓单》并对相应批次棉花进行规范监管。

(四)《仓单》交割。交易商通过交易市场交割棉花,须将拟交割棉花对应的《仓单》递送至交易市场。交割结束后,交易市场按有关程序对《仓单》持有人作出相应变更。

(五)《仓单》转让。交易商之间需要进行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向交易市场提交《仓单所有权人变更申请》,交易市场经过审核后,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变更手续。

(六)《仓单》出库。交易商要求《仓单》所载棉花出库,须凭交易市场开具的《商品棉提货单》办理《仓单》领取手续(交易市场可接受交易商委托,代为办理邮寄手续),交易市场在《仓单》上加盖“出库”印章并释放《仓单》;实现交割的《仓单》,交易商暂不需要提货的,由交易市场向买方交易商出具《商品棉所有权确认通知书》同时按交易商要求对《仓单》继续进行代为保管。凡加盖“出库”字样的《仓单》即退出交易市场业务流程,所载棉花无论是否在库,未经交易市场同意,不得再进入交易市场业务流程开展有关业务。

第十五条 正常情况下,《仓单》所载棉花须凭《仓单》原件和《商品棉提货单》原件并核实提货人身份后方可出库。

为便于提货人提货,交易市场可将《商品棉提货单》传真给提货人和相关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同时通过电话和相关仓库联系提货事宜。在此情况下,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必须凭交易市场电话、《商品棉提货单》传真件,同时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核实出库数据,然后对提货人身份进行核实。以上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交易市场将在确保提货安全的前提下逐步试行通过全国棉花库存通用管理软件和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在线办理提货手续。

第十六条 《仓单》所载棉花出库时,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要及时收回出库棉花《仓单》,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仓单》所对应的棉花公检出证日期超过12个月,不能参加商品棉电子撮合交易和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的交割。

第四章 《仓单》管理

第十八条 《仓单》由交易市场统一设计、编号、印刷,并按编号登记后分发给指定交割(监管)仓库。

第十九条 《仓单》原件以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为单位进行分户登记、建立原始档案。

第二十条 《仓单》系有价单据,任何环节不得丢失。为加强管理,《仓单》在传递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登记手续,如有遗失并造成经济损失,由有关当事人所在单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对空白《仓单》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对棉花出库时收回的出库《仓单》,要作为重要业务档案保管,保管期为10年。日常使用作废的《仓单》也要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在对指定交割(监管)仓库进行检查过程中,保管和使用《仓单》情况作为必查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交易商可通过自助管理系统对本单位的《仓单》进行自助管理,包括申请《仓单》抵免履约保证金、提交《仓单》参与电子撮合交易提前交割和集中交割、提交《仓单》参与商品棉网上超市交易等。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解释和修改。如交易商与交易市场就本办法各条款的理解、解释、执行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协商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办法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22日起实施。如交易市场在前述生效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或通知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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