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_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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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3-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本项目为行政许可项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五、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附件2)一式三份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注册资本: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执行。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机构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及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5、取得注册岩土、结构工程师资格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钢结构三类工程专项检测机构资质);人员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执行。
6、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7、检测人员的任职文件(凭证)、身份证、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8、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复印件;
9、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件;
10、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11、检测工作质量管理手册;
12、与申请资质的检测项目对应的典型检测试验报告一份(新设立的检测机构提供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原已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提供正式桩基检测试验报告)。
(二)资质增类增项申请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增类增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附件1)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项目分类表》(附件2)一式三份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daodoc.com/)。
2、与所申请增类增项的检测项目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3、增类增项要求的相应人员身份证、资格证(职称证书)、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与本检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4、增加工作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购置(租赁)发票(合同)的复印件;
5、增加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固定资产有效证明等复印
6、增加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合格的复印件;
7、与增加检测项目对应的内部演练检测试验报告;
8、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六、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七、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区域内的初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终审。
八、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递交相关材料——窗口初审符合条件后受理——部门审查、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局领导审签——对审查合格的,按要求上报;经审查不合格的,给予书面答复。
九、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不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终审时间)。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十、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资质证明为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令)。
十一、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十二、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