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_苏州市建设局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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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以实现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根据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方针。苏州市交通局负责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具体履行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职责;各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干线公路建设工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主要程序为:前期工作管理,年度计划管理,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交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要求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即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由苏州市交通局统一领导,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会同各市(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于不需要新征用土地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合并为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须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设计批复即作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苏州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初审,报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方案设计由苏州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公路局组织初审,并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由建设主体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组织编制,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组织初审,报苏州市交通局或省交通厅公路局审批。干线公路应同步实施“安保工程”和“绿色通道工程”,并作为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内容之一。

第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根据国家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重大方案和工程关键控制点实行双院审核制度。

第十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应提前组织编制,并提前一年上报审批。施工图设计和征地拆迁方案应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前基本完成。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年度计划由各市(区)交通局组织编制,上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和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进行初审,由苏州市交通局确定后上报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厅公路局。跨市(区)重点干线建设计划由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交通局进行初审,报省交通厅和省交通厅公路局。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交通局应提前组织编制建设年度计划,并应在每年10月底之前上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和苏州市交通局。

第十六条 各市(区)交通局应重视计划的管理工作,定期上报相关资料,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将计划管理作为进度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第四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供应商,并应逐年推广设计招投标。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全过程参与招投标工作。苏州市交通局对招投标活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会同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年度计划,编制招投标计划,根据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投标计划和招标文件报苏州市交通局备案。

第十九条 招投标工作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招投标管理的制度和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地方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招标。建设单位通过中国招投标网(http://www.daodoc.com/)发布招标信息,并在地方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认可的媒体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依法成立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参与资格评审和评标。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审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依得分高低确立中标单位,在15天内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特殊情况且符合招标规定需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报苏州市交通局批准,并严格按照邀请招标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应载明的评标方法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干线公路招标要推行合理低价法,鼓励无标底招标;对技术含量较低、规模较小的工程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但要通过适当提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方式,防止投标人随意放弃中标或不履行合同。

第五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干线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必须符合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交计〔2005〕311号)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干线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第二十七条 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批复后,如有重大设计变更须由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上报苏州市交通局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由省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互通式立交、隧道、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二)超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总概算的。

第二十九条 由省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类型的设计变更由省交通厅审批:

(一)连续里程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独立特大桥梁的桥型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第三十条 由省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除以上(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外,涉及的其他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由苏州市公路管理处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或苏州市交通局审批,报省交通厅备案。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批,杜绝违规超清单支付现象。工程量清单各细目原则上只办理变更一次,变更结果每月汇总后报备苏州市公路管理处。

第三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项目变更必须在江苏省交通厅预算批复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 干线公路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一般设计变更的建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项目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五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三合同制度,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经济合同、廉政合同和安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条款中必须具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应采取经济担保、履约考核等措施确保中标单位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求中标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保函或保证金,在履约保函的有关条款中明确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分包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转包和非法分包。如确需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承担分包的施工单位,不得分包主体工程,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施工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5%。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协调好各方关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大目标控制工作。

第四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立质量责任人档案,并及时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开工前应向苏州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质量创优管理工作,根据省、市质量创优工作的要求,全面做好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制订详细的项目总体质量创优计划。建设单位应结合苏州市交通局年度质量工作会议的主题,制定年度创优计划。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各中标单位制定关键工序质量保证措施,明确关键线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不以进度控制影响施工质量。

第四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度,并执行有关监理规定。监理单位的选择应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形式,严格执行有关招标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员必须经过监理培训并持有监理资格证书,持证率应达到省、市有关规定要求。监理组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报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信用管理办法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十七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计制度,工程施工过程中和竣工前均应进行审计。竣工审计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或苏州市交通局组织进行,工程施工过程审计可结合年度审计进行,由苏州市交通局或苏州市公路管理处组织进行。第四十八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填写施工许可申请书(格式见附表),并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初审,报苏州市交通局审批。

第四十九条 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江苏省年度建设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三)建设资金基本落实,并经过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七)施工路段管理方案已落实。

第五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进度报表制度,建设单位以月报报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苏州市公路管理处汇总后以定期上报省交通厅公路局、苏州市交通局。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规范、齐全、真实可靠。第五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要加强施工路段管理,树立良好公路工程施工形象。苏州市公路路政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施工路段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所在市(区)公路路政大队负责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的监督实施和施工路段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协议。

第五十三条 违反《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市(区)公路路政大队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公路路政部门帮助整改,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 施工路段现场管理由苏州市公路路政支队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进行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整改,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路段现场负有管理职责,在招投标文件中应明确施工路段相应的管理经费,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落实施工路段管理责任人。施工单位按照《江苏省公路施工路段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缴纳施工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第五十七条 参与干线公路建设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及专职安全员必须具有省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考核合格证书》。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争创文明工地和江苏省公路建功立业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五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概算控制。进行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工程概算。工程造价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

第六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收费还贷工程,根据省交通厅批准的工程概算,剔除地方政府应配套部分,剩余的自筹资金部分,苏州市交通局可根据相应收费站的收费还贷能力决定是否采用收费权质押担保等方式筹措。

第六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定额补助工程,根据省交通厅公路局年度定额补助资金计划,建设单位可申请预拨部分省补助资金,申请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并正式开工;(二)应提供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同比例到位证明文件;(三)根据需要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年度其余定额补助资金,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将按照本细则,根据综合、进度、质量考核情况,结合财务用款计划,按月度、季度、年度进行拨付。建设单位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所报财务支付的工程项目应经监理检验合格,进度报表应经监理签认;

(二)应提供配套资金同比例到位的证明文件;(三)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六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并正式开工后,可以预拨部分省补助资金。工程交工后,按省定额补助经费总额的90%拨款,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保留5%作为缺陷责任期保留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苏州市公路管理处将定额补助资金的5%作为干线公路建设考核资金的组成部分,专项用于干线公路建设考核,考核办法参照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考核细则。

第六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积极筹措工程配套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第六十五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暂停或减少拨款:

(一)未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未取得施工许可而开工的;

(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的;

(三)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未经批准的;

(四)未及时进行工程交竣工验收的。第八章 交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和竣工验收。新建工程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方可移交有关单位管理养护。第六十七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六十八条 交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报省交通厅公路局和苏州市交通局备案。

第六十九条 竣工验收由省交通厅负责,省交通厅公路局具体组织。验收前由苏州市交通局向省交通厅提出申请。第七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的试运营期不少于2年,不超过3年。第七十一条 竣工验收前应编制工程决算和竣工决算,根据工程投资规模,经江苏省交通厅公路局或苏州市交通局委托的审计机构竣工审计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未编制决算报告及未经竣工审计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有关干线公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施工路段交通管理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七十四条 为配合本实施细则的实施,特制定《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细则》和《苏州市干线公路建设考核细则》,凡有内容不一致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江苏省苏州市公路管理处《苏州市公路养护改善工程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路〔20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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