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政府工程管理办法_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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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人民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拓宽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规范我市政府投资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的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伊宁市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文件规定,借鉴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BT模式(即“建设—移交”模式),是指由政府授权的市政府所属BT项目最终管理、使用、运营的法人机构(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将拟建项目,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投资建设法人(以下简称BT项目投资人),由该投资人负责项目的投资和施工,工程竣工后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在约定的回购期内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回购。BT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BT项目)建设模式包括直接施工型或施工二次招标型。第三条 本市采用BT模式进行投融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园林绿化、供电、场平、通讯等公用设施项目;
(三)非营利性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四)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BT项目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融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我市政府投资BT项目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市发改委负责BT项目的日常综合管理工作。市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法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做好BT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BT项目实行计划统筹管理,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提出BT融资建设项目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计划执行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增补和调整BT项目的,按上述程序报审。第六条 BT项目按责任分工由项目业主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第七条 BT融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项目业主不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可按有关规定委托有建设管理能力和资质的单位代行项目业主管理职责。
第八条 BT项目融资建设方案的审查由市发改委牵头,财政及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参与,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根据政府建设资金动态平衡计划,对BT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最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事先按程序报经领导小组审定:
(一)BT项目年度计划及计划调整;
(二)回购期限;
(三)回购价格的确定;
(四)需向BT投资人提供担保的;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市发改委对BT项目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提出BT项目年度计划及计划调整方案,建立BT项目储备库,适时提出一批适合的项目;
(二)负责计划执行的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并定期收集、汇总、通报BT项目推进、建设情况,重大事项及重大协调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四)核准项目招投标方式,审核项目招投标方案,并按职责参与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工作;
(五)负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BT项目融资计划、建设实施方案的审查;
(二)负责监督融入资金的使用、调度、平衡,指导项目业主的财务运作;
(三)负责BT项目上限控制价的审核,并将审定后的上限控制价作为招标依据。根据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机构,对BT融资项目的隐蔽工程、工程附加等经济签证预(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回购总价的意见;
(四)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当由项目业主支付的BT项目回购价款;
(五)配合市发改委对BT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职责:
(一)按规定办理用地、规划、环评、初步设计、立项等项目审批手续,并负责完成项目占用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制定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
(三)依法组织BT项目投资人、工程监理(投资超过1000万元,监理费超过30万元,必须进行招投标)等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五)监督BT 项目投资人资金到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等方面情况,按时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推进计划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等书面信息,以及工程建设阶段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六)会同监理和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以及隐蔽工程、工程附加等经济签证;
(七)配合财政和审计部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和财务决算的审计;
(八)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回购、移交等工作;
(九)负责市政府安排及BT项目合同约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BT项目投资人的确定
第十三条 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审定后,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招投标文件,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BT项目投资人。
第十四条 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
(二)BT项目投资人应具备的条件和能力;
(三)投资建设期限;
(四)项目移交方式及相关程序;
(五)竞标方式和评标标准;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项目资金、质量、进度的监管措施;
(八)投资成本与收益测算,回购总价(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价款的方式和计划;
(九)项目履约保障措施;
(十)项目风险和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BT项目投资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情况良好,具有项目建设必备的投融资能力。投资人自有资金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50%,并提供金融机构资金证明,其余资金应提供地市级及以上金融机构出具的中长期贷款承诺函。对回购期较长的,可适当减少投资比例,但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的35%。投资人原则上不得承揽超过注册资本金5倍以上的BT项目。
(二)诚实守信,财务报表等真实可靠,无工程施工劣迹,未被列入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地(州、市)及县(区)黑名单。
(三)采用BT直接施工模式的,投资人应具有BT项目施工必备的资质、类似工程的施工经验以及相应的机械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采用BT施工二次招标模式的,投资人须按照规定依法组织施工招标,并接受项目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建筑企业的选择,须符合项目业主规定的资质要求,并报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投资人对材料和设备的招标,须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管。
第十七条 BT项目投资人的义务:
(一)组建与项目建设管理相适应的机构或公司,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二)按约定时限足额筹集到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并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三)二次招标型BT项目的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按合同约定经项目业主认可后,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并接受监督部门监督;
(四)按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实施项目管理;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归档并移交;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
(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强制监督,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按月向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财政局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严格施工单位管理,禁止对施工合同签订的工程内容进行转包。监督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的分包行为,必须分包的项目,BT项目投资人应报项目业主,经项目业主批准后方可进行;
(八)BT项目投资人应同意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BT项目建立退出机制。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BT项目投资人违约不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的;
(二)因BT项目投资人原因,工程工期滞后60天以上的;
(三)因BT项目投资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施工图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第四章 BT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BT项目应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专家咨询评估、设计优化、预算审核、设计变更审核、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和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工程附加等经济签证管理。
(一)BT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隐蔽工程、工程附加等经济签证须由BT项目投资人、建设施工单位、项目业主、监理和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五方签字,并报市发改委核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重大变更须报领导小组审定。设计变更的建安工程费原则上应在审定的变更工程预算基础上,按投标报价(或竞价)同比例进行浮动。
(二)发生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投资人应及时将变更文件报项目业主,经有关部门审查确认。第二十一条 BT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业主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BT项目融资建设实施方案与投资人签订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并将合同送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质量和安全管理。
(一)项目业主应督促BT项目投资人在办理开工许可证之前,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其监督。
(二)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投资人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BT项目完工后,按合同约定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初次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内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监理、消防、质量监督等单位对工程质量已初次检查验收并出具合格报告;
(三)建设档案部门对工程资料初次检查合格并出具预验收认可证;
(四)投资人已完成结算文件(含编制的整个建设项目的结算书及签证、变更等文件)。第二十四条 BT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30日内,BT项目投资人应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工程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格实行项目审计制度。市财政和审计部门应依法对BT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项目未经审计的,项目业主应责成投资人不得拨付工程尾款,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竣工验收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BT项目回购
第二十七条 BT项目竣工验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及BT项目投资人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及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进行核查、认定。符合回购条件的,签订回购备忘录,并报发改委、财政局备案。不符合回购条件的,由BT项目投资人负责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按BT合同约定办法处理。BT项目的回购备忘录签订、报备后,项目业主方可按照BT合同约定支付回购款。
第二十八条 回购价格为经市财政部门或市审计部门审定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价格与回购期的投资回报之和。回购期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回购款支付完毕止,回购期最少不低于36个月。回购期的投资回报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BT项目回购时须留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价格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10日内无息支付给BT项目投资人。
第三十条 在约定的回购期内,一般采用等额还款的方式进行;若采用非等额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维护BT投资人的合法利益,不得随意变更回购条件、违约扣减或截留应付回购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确定BT融资建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文件进行招标的;
(三)擅自突破核准预算的;
(四)未履行职责,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中有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诚信考核制度。项目业主应对BT项目投资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咨询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质量、执行合同等信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质量和合同执行差的单位要进行通报直至进入黑名单。被纳入黑名单的BT项目投资人,5年内不得再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