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试卷(二)_经济法二试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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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华航天工业学院200—200学年第学期

经济法课程考试卷()

考核形式:开卷班级:姓名:学号:

一、案情介绍:

兴盛集团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 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199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1993年8月,万利棉纺厂分别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各种棉布共计240包,价款12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货到1个月后付款。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贷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法律分析:

二、案情介绍:

1998年6月,江苏吴县陈某送一台彩电去该县某电器维修部修理,维修部留下了电视机,要陈某两周后交费取货。陈某两周后来到该电器维修部取彩电,修理人员告知陈某,修理费共计360元整,并向陈某出示了电器维修价目表。陈某觉得要价太高,拒绝支付。维修部因此扣留该彩电,并告知陈某2个月内付清修理费否则变卖电视机来抵偿。过了半年,陈某没有与维修部联系。一天,陈某又携带一部录像机来修理,待修好陈某来取录像机时,修理人称录像机的修理费为340元,加上上次彩电的维修费360元共计700元整,要陈某一次付清。陈某答应给修理部340元的录像机修理费,而36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让修理部拿彩电作抵偿,而修理部称:“现在彩电跌价,你这台彩电太旧,还是拿回去自己处理吧!”最后,维修部退还彩电给陈某,却扣留了陈某的录像机、并告知陈某1个月内须付清36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否则变卖其录像机来抵偿。陈某不允,双方发生争执,陈某起诉至吴县人民法院,要求该电器维修部返还其录像机。

法律分析:

三、案情介绍:

岳阳某工厂欲从德国引进一成套设备,遂与某银行岳阳分行签订一贷款协议,总标价为300万元。某银行岳阳分行要求该厂提供抵押。该厂便以自己的两台桑塔纳轿车(值25万),厂办大楼一栋(值120万),原有的机器设备(值100万)及仓库存货(值55万)设定抵押。可在具体办理抵押物手续时时,双方都感到疑难,不只应向谁办理,于是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

法律分析:

四、案情介绍:

张女士在一家私立学校为女儿报名时,按照校方的要求交了4万元赞助费和1万元学费。后来张女士想让孩子改上另一所学校,于是要求学校退还其所交的费用。但是校方仅退了她1万元学费,原来在招生简章中有一条规定:“学生因故退学,只退学费,不退赞助费”。张女士当初没注意看招生简章,那么张女士只能自认倒霉吗?

法律分析:

五、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签订陶瓷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先行给付10000元预付款,在被告将陶瓷运至原告处后支付剩余的30000元货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发现原告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将可能没有能力支付剩余的30000元货款,故决定先不将发货,要求被告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先将货款支付完全才发货。原告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严格履行合同,先发货才向其提出支付剩余货款。

法律分析:

六、案情介绍:

赵先胜婚后不久便考取北京一高校的研究生。硕士毕业前,他经申请取得到美国一家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但作为国家公费培养的项士,在出国之前应当向国家支付培养费2万元,以及数万元的保证金。为能去美国,他决定将父母留给他的一幢房屋卖掉。同年,他回家去办理卖房手续。由于急着用钱,而又对市场行情不清楚,经人介绍,将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体户胡国强。虽然价格很低,但介绍的朋友说,这已经是很高的价格了,也就一咬牙卖了。他回到北京交纳了所有的保证金以后,却因为申请签证时被拒签而没有能去成美国,于是在国内找了一份工作。次年春节时,赵先胜同妻子一块回家过年。偶然听到大家议论其卖房的事,才知道自己被买方骗了。赵先胜经过到房地产市场调查,发现自己卖的房屋价格低于当时市场价格的一半还多。赵先胜这才知道自己确实被骗了。于是他找到当时买主胡国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归还其房屋。胡国强拒不同意,认为既然当时双方都同意,又已经钱货两清,赵先胜的要求纯属无理。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赵先胜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房屋。

法律分析:

七、案情介绍:

某风机厂是一家生产各种规格、型号风机的国家二级企业。在本案发生前,该厂与福州某制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1992年11月30日,福州购货方挂电话给该风机厂厂办,要求订购6台离心风机。某机械厂获悉这一商业信息后,于1992年12月5日,向福州购货方邮寄了4份该厂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方一栏中,在某机械厂后都加注了某风机厂分厂的字样。接着,该机械厂又给福州购货方去信,谎称某风机厂已成立风机集团公司,今后风机均由某机械厂生产、销售。由此引起了福州购货方误解,与该机械厂签订了金额为1.6万元的6台风机的购销合同。

福州某公司在安装使用该厂提供的6台风机时,发现这批产品质量不好,严重影响了制冷技术开发的整体性能。该公司于1993年5月10日写信给风机厂,信中提出以前向该厂订购的类似风机“质量很好”,但这6台风机“叶轮不正,运转起来相互碰撞,噪音很大”“外壳没有镀锌,仅涂了一层银漆”,指责“产品质量不稳定,不能配套”,并告知风机厂要将准备订购的3批金额为18.3万元的风机转向上海订货。风机厂方发觉有人冒用其名称,便诉至某市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机械厂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认错.停止继续侵害风机厂名称权、名誉权的行为;(2)被告应赔偿风机厂因名称权和名誉权受侵害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没收被告的非法所得。被告机械厂辩称:(1)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名称权。原告的名称是某风机厂,被告经办人员与福州方签订合同时,在自己的厂名后写上某风机厂(原告)分厂字样,只是为了便于推销产品;(2)原告称被告6台风机产品质量低劣,用户反映根本不能使用,以致影响原告声誉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法律分析:

八、案情介绍:

甲、乙二人均为个体工商户,由于经济形势不好,都想将自己拥有的铺位转让出去,却苦于找不到买主。适逢丙从外地来投资做生意,正想买个铺位安置下来,遂与甲、乙私下分别接触,经过权衡,初步决定以5万元受让乙的铺位。甲获悉丙已决定买乙的铺位而不买自己的铺位,心中着急,便去找乙,表示要以更高的价格6万元将乙的铺位买下来,乙一时轻信,便回绝了丙的购买。丙于是回头买下了甲的铺位。事后,甲以种种借口称不能买乙的铺拉,乙此时方知上当受骗,遂成纠纷。

法律分析:

经济法试卷答案

一、星海公司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63.7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63.7万元。本案涉及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资格问题。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于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但它是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民事责任独立,相互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兴盛集团来承担。法院在判决中对此进行明确区分是正确的。

二、本案中,维修部为陈某修理电视机和修理录像机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合同,维修部留置陈某的彩电是合法的,留置后通知陈某在2个月内付清360元修理费也是正确的。陈某逾期未付修理费,此时该维修部可以与陈某协商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该彩电。但是,要指出的是,该维修部没有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来实现其留置权,而是在陈某再一次到维修部修理录像机并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留置”了陈某的录像机,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担保法》第82条的规定。因此,维修部无权以陈某过去欠下360元为借口,强行扣留其录像机。

三、本例中的抵押财产共4项,仓库存货不属必须登记范围,因而不需办理登记。其他财产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分别为:该厂的两台桑塔纳轿车的登记机关为当地的公安交通部门;以厂房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登记机关为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以该厂的原有机器设备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登记机关为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本案中,该私立学校在招生中使用了格式条款。招生简章中规定,“学生因故退学,只退学费,不退赞助费”,即属于格式条款。既然是格式条款,校方就有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张女士在为女儿报名时没有注意招生简章中不退还赞助费的规定,且校方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张女士注意该条款,对此张女士可以提请法院以学校履行解释合同义务不充分为由索取一定的赔偿。

五、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买卖合同之履行有先后之分.被告有先应履行之义务而不履行,反而要求有后履行义务一方先行履行其义务,是不合理的。但因其具有法定之事由,即经查明原告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的情形,被告行使其先履行抗辩权,即是合理合法的,故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本案的被告胡国强虽然没有明显的乘人之危的意图,但很明显的是原告赵先胜自己处于劣势,而且误以为被告的出价是合理的,当然其中也有一部分宁愿自己吃点亏的思想。实际买卖价格与赵先胜的认识之间是有很大差距的,而且最终给赵先胜造成了较大的损失。买卖房屋合同的结果明显不公平,而受害人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已经构成合同法所规定的显失公平的合同,受害人赵先胜享有依法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赵先胜于合同成立生效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的撤销权期间内,所以其要求是合理的,法院应当支持其请求。房屋买卖合同一经法院撤销,则溯及到合同成立之时起无效,当事人应当互负恢复原状的义务。

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某机械厂擅自冒用他人名称的行为显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被告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经营信息,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主张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八、甲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显然在缔约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乙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属于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而应承担的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缔约人双方互相接触磋商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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