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聘干部的通知 民航飞行学院人事处_民航干部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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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学院从优秀工人中 初聘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选拔的竞争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使学院干部初聘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把好干部初聘的入口关,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现根据学院全员聘用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初聘干部工作原则
(一)强化编制、岗位需要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三)分级考核、严把入口的原则;
(四)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的原则。
二、初聘干部基本条件
优秀工人初次受聘干部岗位,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民航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好,能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二)在学院工作时间满三年以上;
(三)学历在大专及以上;
(四)一般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对表现优秀、业务技术及组织能力较强的,其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四十岁);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含)以上;
(六)拟聘的干部岗位有上岗执照(资格证书)要求的,还须取得相应的上岗执照(资格证书)。
上述条件是初聘干部的最低条件要求,各单位(指分院、航站、公司、中心、医院、飞机修理厂及院部处级单位,下同)可结合自身工作需要,确定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初聘干部条件要求。
三、初聘干部工作程序(一)确定拟聘岗位
各单位依据现行编制,若干部岗位有缺额且实际工作需要,应首先考虑从现具有干部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调配聘用。若确须从优秀工人中初聘干部的,按照学院当年开展初聘干部工作的通知要求,须先填写《初聘干部岗位呈报表》,将拟初聘干部的岗位、数额、岗位职责要求、初聘条件报学院审核。其中,“初聘条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初聘干部基本条件要求。
各单位在上报拟初聘干部岗位时,应从严掌握,特别是对非专业技术岗位要从严控制。学院根据现行编制设置及实际人员聘用情况,审核确定拟初聘干部岗位。各单位对学院审核确定的拟初聘干部岗位应予公布。公布事项包括初聘干部的岗位、数额、岗位职责要求、初聘条件等。
(二)个人申报应聘
符合初聘干部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可对照公布的拟聘岗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持有效的毕业证书、上岗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拟聘岗位的所属单位报名应聘。
(三)单位考核推荐
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不予推荐上报。
经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对其进行考核推荐:
1、政治思想及现实表现的考核。主要考核其是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民航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政治及现实表现情况等。
2、业务技能考试或考核。对政治思想及现实表现考核合格的人员,各单位应结合岗位特点,组织业务技能考试或考核。重点是考核其是否具备所聘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及业务知识,能否胜任所聘岗位的满负荷工作量及质量、效率要求,是否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等。具体方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3、确定推荐人选。各单位根据公布的拟聘岗位数额,从参加业务技能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学院推荐上报。
上报材料包括:初聘干部职务呈报表,推荐人选的有效毕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审核章),政治思想及现实表现的考核、业务技能考试或考核及公示情况,拟初聘干部汇总表(报盘)。
(四)学院审核及考试
1、各单位推荐上报的拟聘人员,学院对其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2、审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应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干部聘用考试。
3、干部聘用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试卷、统一合格标准。
4、考试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模块:(1)学校文化专题(含办学理念、发展战略、校训校风等);(2)时政理论专题(含时事政策、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等);(3)管理知识(含管理学原理等);(4)法律基础;(5)公文写作与处理;(6)计算机与办公自动化等。学院将视具体情况,从中选取相应的考试模块,确定具体的考试内容。
考试的具体事宜及时间安排均以当年通知为准。
(五)学院审批资格
参加初聘干部聘用考试合格的人员,学院审批其拟聘职务的任职资格,其任职资格确定的条件和办法如下:
1、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受聘专业技术干部岗位,应通过国家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或按相应管理权限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方可聘用。其中具有中专、大专学历者可确定员级职务任职资格,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可确定助师级职务任职资格。
2、一般行政职务的任职资格
(1)受聘党政管理机关、业务管理机关干部岗位的人员,可确定一般行政职务任职资格;基层单位中纯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不得确定一般行政职务。
(2)初次受聘干部岗位确定一般行政职务,一般定为办事员。但对受聘前已经在干部岗位上(以编制岗位为依据)连续工作满三年,并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者,可定为科员。(六)单位行文聘用
取得学院下达的初次聘用干部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职务的聘用,由各单位按全员聘用制的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间,履行所聘干部岗位职责,并自聘职行文的次月起享受新聘职务的工资、福利待遇。
初聘干部实行半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凡发现有不符合所聘职务条件的,或试用期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均应解聘所聘干部岗位职务,并返回工人岗位安排工作。
四、初聘干部工作要求
各单位应从有利于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的目的出发,严格掌握初聘干部的各项基本条件,执行干部初聘工作的规范程序,严格把关,保证初聘干部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单位在组织考核推荐时,应成立由纪检、工会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政治思想及现实表现的考核、业务技能考试或考核及确定推荐人选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学院成立由院纪委、院工会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学院统一组织的干部聘用考试(笔试)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初聘干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飞院发〔2007〕143号,2007年6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