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职责_环境监察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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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的职责应该大体一致,根据《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环境监察机构的具体职责共有 9条: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 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 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 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5、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
7、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
8、负责环境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理工作经验。
9、承担主管或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环发[1999]141号)中进一步拓展了环境监察机构的职责:
10、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
11、自然生态保护监察。
12、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综合以上职责,广大环境监察人员把监察工作的任务简化为
“
三查二调一收费
”
。即:一是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对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对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是调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
调查海洋和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并
参与处理。
一收费就是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监察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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