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_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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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试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2月

目录

1.总则...................................................................................................................................................................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2 4.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恢复技术要求.......................................................................................................2 4.2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3 4.3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4 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7 5.1 监测对象...............................................................................................................................................7 5.2 监测手段...............................................................................................................................................7 5.3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7 5.4 含水层破坏监测...................................................................................................................................7 5.5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监测...................................................................................................7

1.总则

1.1 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提供技术依据,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内除放射性矿产之外各类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汽矿产的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恢复。

1.3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和陕西省现行的相关规程、规范和标准。

1.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原则是“以人为本”、“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

1.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主要任务是防治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影响矿区及周围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含水层破坏,恢复和重建与矿区周围环境不协调的地形地貌景观,修复采矿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破坏。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要求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DZ/T 0218-2006 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20-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 0219-2006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 0239-200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DZ/T 0221-2006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DZ/T 0133-1993 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L/T 5148-2012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 GB 50330-2013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021-2001(2009版)岩土工程勘查规范 GB/T 127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标准 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TD/T 1036-2013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GB 50137-2011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88-1993 村镇规划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要求。3.1 矿山地质环境

采矿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沉)陷、地面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破坏等。

3.3含水层破坏

采矿活动导致的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现象。3.4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因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而改变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3.5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的活动。

3.6 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要素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时空动态变化的观测。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1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技术要求 4.1.1 分类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包括矿山建设和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沉)陷、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等的治理。

4.1.2 崩塌、滑坡

4.1.2.1 崩塌、滑坡的主要防治工程有支挡工程(抗滑桩、挡土墙)、加固工程(锚索、锚杆、固结灌浆、格构锚固)、削坡工程、压脚工程,同时配合导(排)水、护坡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等辅助工程进行治理。

4.1.2.2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应按照《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18-2006)的要求进行。

4.1.2.3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按照《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的要求进行。设计有关参数应与经审批的崩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符。

4.1.2.4 崩塌、滑坡防治工程的分级及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取,危害严重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上限,对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下限。

4.1.3 泥石流

4.1.3.1 矿区由矿山废石、废渣、废土为主要物源的泥石流,可分沟道型泥石流和坡面型泥石流两类。

4.1.3.2 沟道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流通、堆积区内,分别采取清理、拦挡废石、废渣、废土,排水和排导工程,植被恢复,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4.1.3.3坡面型泥石流防治:可在泥石流的形成区内采取清理、拦挡废石、废渣、废土,修筑排导渠和坡面截、排水沟,植被恢复和护坡工程,控制泥石流的发生和危害。

4.1.3.4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应按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 0220-2006)的要求进行。

4.1.3.5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应按照《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2004)的要求进行,主要设计参数应与经审批的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报告相符。

4.1.3.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划分和主体工程安全系数应符合《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 0239-2004)中的规定,设计的防治工程安全系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取,危害严重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上限,对未危及到人员生命安全的,其安全系数可取下限。

4.1.4 地面塌(沉)陷、地面沉降及地面裂缝

4.1.4.1 采空区地面塌(沉)陷的勘查可按《岩土工程勘查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中的要求进行。

4.1.4.2 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抽排地下水可能导致的地面塌(沉)陷影响居民和重要建筑的安全时,可按《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标准》(GB/T 12719-91)要求进行水文地质勘查,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采取防渗帷幕灌浆等工程措施控制塌(沉)陷区的水位下降,进而控制地面塌(沉)陷的发展,减少危害。防渗帷幕灌浆工程的技术要求,可按《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 5148-2012)中的规定。

4.1.4.3 采空导致的地面塌(沉)陷和导水裂缝可采取废石回填采空区或优化采矿设计、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其发展。已稳定的地面塌(沉)陷、导水裂缝可采取注浆加固、土地平整和排水工程进行治理恢复;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按4.3.2.7的要求;土地平整的设计和施工,按4.3.3.2的要求。未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宜采取监测、预警及临时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1.4.4 因采空区地面塌(沉)陷变形导致的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受损,根据受损程度进行土石充填、夯实、灌浆等措施进行修复,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复的,已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4.1.4.5 液体矿产开采造成地面沉降导致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等受损,可采用回灌技术控制其发展,对受损设施应进行加固、修复。

4.1.5 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的处理

4.1.5.1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目前暂难于治理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应设置监测机构,落实监测人、责任人及监测经费,应采取监测与预警预防措施。

4.1.5.2 对于危险性较大、危害程度大、治理工程技术难度高且经费投入大的地质灾害,矿山企业要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进行搬迁避让,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2.1 分类

含水层破坏治理恢复包括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等。

4.2 2 含水层顶底板结构破坏

4.2.2.1 可通过优化采矿方法、顶板管理等措施预防和控制采空地面塌(沉)陷的发生,从源头上防止含水层顶底板结构遭到破坏。

4.2.2.2 可采用防渗帷幕灌浆工程措施封堵含水层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避免地下水的漏失,治理恢复其隔水功能。防渗帷幕灌浆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可按《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DL/T 5148-2012)的要求进行。

4.2.3 地下水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

4.2.3.1 可采用防渗帷幕灌浆拦截主要导水通道和对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等堵截工程措施治理,减少含水层中地下水的溢出,减少疏干排水量。

4.2.3.2 防渗帷幕灌浆工程,按4.2.2.2的要求进行。

4.2.3.3 自然溢水平硐口封堵,要求采用粘性土填实,填实段长度不小于20m,平硐口再加砌不小于1m厚的浆砌石或混凝土墙。

4.2.4 水质恶化恢复治理技术要求

4.2.4.1 可采用防渗帷幕措施封堵顶底板破坏处周围的含水层,截断受污染或不良水质的含水层与主要供水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

4.2.4.2 防渗帷幕灌浆工程,按4.2.2.2的要求进行。4.3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1 分类

主要分为边坡破坏、场地破坏、废弃井(硐)口等治理恢复。4.3.2 边坡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2.1 边坡破坏治理恢复工程主要有斜(边)坡削坡工程、加固工程和护坡工程,辅助工程有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4.3.2.2 一般斜(边)坡可按《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规定,结合实地情况评价其稳定性。

4.3.2.3 具有外倾结构面、坡面已出现较深大卸荷裂隙、发生了较大变形或曾经发生过地质灾害等不稳定迹象的斜(边)坡,或拟作建设用地的建筑边坡应进行滑坡防治工程勘查,或边坡工程勘查;边坡治理工程设计安全系数应符合《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的规定,拟作建设用地的还应符合《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的规定。

4.3.2.4 当采场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安全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可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不同坡高和不同的边坡条件可选用不同的削坡坡型。

a)阶梯形边坡:高度超过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超过8m的土质边坡,可采用阶梯削坡。阶梯平台宽度和平台间距根据当地岩土质情况以及其它地质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平台宽1.5~8m,岩质边坡平台间距6~12m,土质边坡平台间距4~8m。

b)折线形边坡:高度小于20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边坡上下岩土强度不一致,且上部岩土强度低于下部时,可采取“上缓下陡”的折线形削坡。

c)直线形边坡:高度小于15m的岩质边坡和高度小于8m的土质边坡,结构紧密的均质边坡可采取直线形削坡。从上而下,削成同一坡度,并满足稳定坡度。

4.3.2.5 当条件不允许削坡,削坡工程量大或仅采用削坡法达不到稳定要求的边坡,应进行边坡加固,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加固工程。

a)注浆加固:对造成边坡变形增大的张性岩体裂隙和软弱层面,应采用注浆加固,注浆加固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b)抗滑桩、锚索(杆)、挡土墙:对于易形成滑坡或小范围岩层滑动的岩体,应采用抗滑桩、锚索(杆)、挡土墙方法治理,抗滑桩、锚索(杆)、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可分别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

c)预应力锚索、长锚杆:对深部(10~100m)开裂、体积较大的危岩或不稳定斜坡,应采用深孔预应力锚索、长锚杆进行加固,锚索、长锚杆的设计和施工可分别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

d)挡土墙:对于软质岩.强风化的岩质边坡,松散土质边坡,和其他易造成塌方的边坡,应用挡土墙支挡,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

4.3.2.6 当边坡整体稳定后,对局部不稳定或表面冲刷严重的边坡应采用护坡工程,根据不同的边坡条件选用不同的护坡工程。

a)干砌石护坡:坡比小于等于1:2.0的缓坡,应采用干砌石护坡。砌石厚度不小于25cm,砌石基础埋深不小于30cm,封顶用平整块石砌筑。

b)浆砌石护坡:坡比大于1:2.0的边坡,或易受水流或洪水冲刷的坡面,应采用浆砌石护坡。浆砌石护坡铺砌厚度25~35cm,对除砂砾质外的边坡还应铺砌5cm~25cm砂砾反滤垫层;同时,应沿纵向每10~15m设置一道宽2~3cm,用沥青或木条填塞的伸缩缝。

c)抛石护坡:坡脚为沟岸、河岸,暴雨中可能遭受洪水掏蚀的部分,对枯水位以下的坡脚应采取抛石(抛块石、石笼抛石和草袋抛石)护坡。抛石的厚度不小于100cm,坡度不大于1:1.0。d)混凝土护坡:边坡的坡脚可能遭受强烈洪水冲刷的陡坡段,应采取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护坡。对边坡的坡比在1:0.5~1.0、坡高小于3m的坡面。应采用混凝土护坡,对边坡的坡比大于1:0.5的坡面,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坡,必要时需加锚固定,混凝土厚度25cm~35cm。e)生物护坡:坡比小于1:1.0的土质、强风化岩质坡面,可采取种草护坡,坡度10°~20°,坡面为土层和强风化岩,可采用造林护坡。采用深根性与浅根性相结合的乔灌木混交方式,同时选用适应当地条件、速生的乔木和灌木树种。在坡面的坡度、坡向和土质较复杂的地方,可将造林护坡与种草护坡结合起来,实行乔、灌、草相结合的,适当密植植物或藤本植物护坡。植物种植按4.3.6的要求进行。

f)砌石草皮护坡:坡度小于1:1.0,高度小于4m,坡面有渗水的坡段,可采用砌石草皮护坡。要求坡面下部1/2~2/3采取厚度不小于25cm浆砌石护坡,上部采取草皮护坡;或在坡面上每隔3~5m修一条宽30~50cm砌石条带,条带间的坡面种植草皮。

g)格状框条护坡:在路旁或人口聚居地附近的土质或沙土质坡面,可采用格状框条护坡。可采用浆砌石或混凝土作网格的格状框条。网格尺寸一般2×2m,框条宽30~50cm,框条交叉点用锚杆固定,或加深埋横向框条固定,网格内种植草皮、或撒草籽。

h)坡脚挡土墙护坡:削坡后因土质疏松或废石、废渣、废土等松散土石堆,可能产生崩塌,危及行人、耕地等设施安全的,在坡脚处应修筑挡土墙予以防护。根据地基、土质、环境等不同条件,以及抗滑、抗倾覆、地基承载力稳定性分析结果选用不同挡土墙结构形式。挡土墙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

4.3.2.7 排水工程包括地表排水工程和地下排水工程,是矿山土地资源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中的辅助配套工程。

a)滑坡、泥石流区应设置截水沟,坡面和坡脚应设置排水系统。

b)地面塌(沉)陷、地面裂缝的外围应设置截水沟,地面塌(沉)陷、凹坑场地的水面应设置防洪排水系统。

c)废石、废渣、废土堆的土质边坡和作为建设用地的采场岩质边坡应在坡项、坡脚和水平台阶上设置排水系统;治理恢复为农林草用地、建设用地、水面改造的场地也应设置排水系统。d)废弃井口的周围有地表水影响时,应设置排水沟。e)加固和防护的边坡有地下水渗出时应设置地下水排水系统,地下水渗出水量较小时可设置反滤层,地下水量较大时应设置排水盲沟或排水孔。

f)排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可按《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 0219-2006)中的要求进行,对于有废石、废渣、废土可能堵塞排水沟的,可取1.5~2的堵塞系数计算过流断面面积。此外,平面布置应与排水系统相结合,与周边排洪沟渠顺畅衔接。

g)地表截、排水沟依据排水沟比降和流速可合理采用土质排水沟、衬砌排水沟和三合土排水沟等不同的排水沟类型。

4.3.3 场地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3.1 场地破坏治理恢复工程主要包括土地整治工程,辅助配套工程有防、排水工程和植被恢复工程。

4.3.3.2 对较平坦或浅凹坑的场地土地平整工程,可采取土地平整和覆土工程,将场地整治成可供耕、林、草地或其他用途的用地,其施工技术和质量应符合《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中的有关要求。

4.3.3.3 对深凹坑场地,凹陷底面标高低于地下水位,又不具备回填土源条件的,或有景观要求的,可作水面改造,建成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的水塘、景观池或蓄水池。其水面周边堤岸岸坡应满足稳

定要求,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4.3.3.4 当废石、废渣、废土堆场边坡不能满足稳定性要求,与周围自然景观不相协调时,可采用削坡工程进行治理,应按照4.3.2.4要求进行。

4.3.3.5 对经治理恢复后不再受地质灾害威胁,土地权属无争议的地段,结合城乡发展规划可恢复成建设用地,恢复质量标准应符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1993)中的规定。

4.3.4 地面塌(沉)陷破坏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4.1 达到沉陷稳定状态的,可因地制宜进行治理恢复,采取土地平整,或保留水面改造成鱼塘、景观水面、蓄水池等措施治理。

4.3.4.2 已稳定的地面塌(沉)陷区用废石、废渣、废土和削方岩土等进行充填,土地平整时,应作适当的碾压或分层碾压,当废石、废渣、废土含有害成分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有关要求设衬垫隔离层,确保地下水和土壤不受污染;保留水面改造成水塘、景观水面、或蓄水池的,要与周围自然景观相协调,水体水质符合有关水质标准要求,水面周边堤岸稳定并设防护栏和种植林草。

4.3.5 废弃井(硐)口治理恢复技术要求

4.3.5.1 报废或闭坑的立井可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或在井口地面高程50cm以下浇注1个半径大于井筒半径50cm、厚度不小于30cm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盖板上覆土,立井口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4.3.5.2 报废或闭坑的斜井应填实。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浆砌l座、墙基底嵌入斜井壁不小于20cm、厚度不小于1m的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至井口,并在井口浆砌不少于1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4.3.5.3 报废或闭坑的平硐必须在平硐口用废石、废渣、废土(矿井有防氧化和防水要求时,应用粘性土)填实,充填深度不小于20m,再在平硐口浆砌不少于1m厚的砖、石或混凝土封墙。

4.3.6 植被恢复技术要求 4.3.6.1 土壤环境恢复

a)场地和土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质场地和土质边坡,应进行表面整治,清除灰渣、石块、树根等杂物。对缺乏土壤的露天场地和废石堆、废渣堆应覆盖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b)污染土壤的处理:对已受污染不适宜农作物、树木或草、灌木生长的矿区土壤应设置隔离层并更换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c)岩质边坡的土壤处理:土壤瘠薄的岩质边坡,应清除坡面浮土及松动石块,结合工程措施沿等高线(间距不大于5m)或每个台阶挖(或砌)种植穴(槽),在穴(槽)内覆客土(或留存的表土)。

d)覆土质量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中Ⅲ类土壤标准的规定。覆土应利用自然降水、机械压实等方法让土壤沉降,使土壤密实度达到80%左右;草本植物、小灌木、大灌木、浅根乔木和深根乔木的覆土厚度应分别不小于30cm、45cm、60cm、90cm和150cm。4.3.6.2 植被恢复

a)应优先采用适应环境能力强、适合当地生长的乡土树种和草种,或景观设计所需的树种和草种。b)土质边坡,土质或覆土后的露天场地、废石堆、废渣堆和其他生产生活区,宜优先采用人工直接种植灌、乔木和草本植物恢复植被,没有特殊景观要求时,宜乔草、灌草或乔灌草相结合。其种植密度为:

1)灌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l株/3m2,灌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l株/4m2; 2)乔木种植密度一般应不小于l株/6m2,乔草、或乔灌草结合时不小于l株/8m2; 3)草本覆盖率一般应不小于70%; 4)植苗造林时,宜带土栽植;

5)城市、景区、交通干线等有特殊景观的树种和种植密度要求时,按其规定和规范执行。c)一般岩质边坡,宜利用常绿灌木的生物学特点和藤本植物上爬下挂的特点,在台阶上的穴(槽)植灌木、藤本植物恢复边坡植被。其要求为:

1)挖(或砌)种植穴(槽)与削坡工程相结合,原则上在每一个台阶面上均应布置穴(槽); 2)穴(槽)沿等高线的长度一般不小于60cm,种植草本植物的穴(槽)深和宽一般不小于30cm,小灌木的一般不小于45cm,大灌木的一般不小于60cm; 3)灌木种植密度应不小于2株/3m(仅容单行的),或不小于l株/3m2,藤本植物密度应不小于2株/m;

4)城市、景区、交通干线等有特殊景观的树种和种植密度要求时,按其规定和规范执行。d)坡比为1:0.75~1.0的交通干线、城镇可视范围内岩质边坡,应分台阶、格架恢复植被,也可采用三维植被网技术恢复植被。

e)坡比为1:0.25~1.0的非光滑岩质边坡,可采用喷混植生技术恢复植被。5.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5.1 监测对象

主要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监测,包括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引发或可能引发的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面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主要环境要素。

5.2 监测手段

可采用遥感、高精度GPS、全站仪(水准仪)、伸缩性钻孔桩(分层桩)、钻孔深部应变仪、人工观测等。

5.3 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预警预报等可按《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 0221-2006)的要求执行。

5.4 含水层破坏监测

可采用人工现场调查和地下水动态监测,地下水动态的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监测点网的布设、资料整理等可按《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DZ/T 0133-1993)的要求执行。

5.5 地形地貌景观与土地资源破坏监测

可采用遥感解译、GPS、全站仪、水准仪、人工观测等方法进行监测,监测频率可每半年或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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