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实施办法_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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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
分级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等政策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资质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颁发《测绘资质证书》;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委托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审批;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级测绘资质
第八条
申请乙级工程测量专业水利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业务范围的,测深仪和地下管线探测仪的数量分别不得少于1台。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简历、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三)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聘用文件或者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
(四)仪器设备购买发票、调拨凭证等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
(六)单位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书,或者附有房屋产权证书的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提供有关技术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对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纳入测绘资质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考核文件不作为测绘资质申请提交的材料。
提交外省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仪器检定或者校准证书的,应当同时提交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检定单位的认可证明。
第十条
测绘资质申请受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办理测绘资质审批。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委托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管理,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的比例不得低于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总数的20%。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测绘资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承担对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设区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本行政区域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内容对测绘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一)测绘资质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
(二)是否有超越资质等级或者证载业务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三)是否有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
(四)是否有非法转包测绘项目的行为;
(五)测绘项目备案、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六)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七)单位信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