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_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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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省建设厅 实施时间:2008-7-24
发布时间:2008-7-24 阅读:960次 发布文号: 鲁建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
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8〕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
为了促进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应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山东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应用认定及从事认定监督管理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型墙材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是指用于建设工程满足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要求的建筑技术产品。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初审及监督管理工作。
认定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墙改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承担。
第五条 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全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目录及管理范围,制发认定证书。 各设区市不得另行制发或变相制发认定证书。
第六条 凡经认定的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用于建筑工程经查验认可后,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手续。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要求;
(三)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四)生产设备完善,生产工艺合理,产品批量生产、质量稳定可靠,有推广应用价值。第八条 申请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材料(营业范围,营业执照年检情况);
(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简介,技术人员组成,生产设备及产品工艺流程);
(四)产品生产执行的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按照相关标准执行,企业自主研发的技术产品应提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应通过科技成果鉴定);
(五)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六)相关检测报告;
(七)产品技术说明书;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九条 办理认定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生产企业向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资料。省外企业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现场考察基本标准要求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装备及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察,考察合格后随机抽样。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产品检测。
(五)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抽样检测的产品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产品审批颁发认定证书。
第十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企业必须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办理复审换证手续,逾期不申请换证的须重新办理认定。
当产品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申请认定。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间,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查,每年组织重点抽查。抽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撤消其产品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的日常动态监管,接受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省建委、省墙改办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