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内部审计暂行办法_财务部三体系内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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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地税系统财务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7-06-09
来源:潍坊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工作要求,加强全市地税系统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地税事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暂行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部财务审计规程》及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潍坊地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三条 财务内部审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为依据,坚持独立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用调账审计或实地审计的方式。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市局财务装备科为系统财务内部审计部门。财务内部审计实行下审一级的制度,每年组织对市局机关、各县市区局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六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和资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向上一级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应当配备专(兼)职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并将内审人员配备情况报市局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备案。内审人员原则上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内审人员时,必须提前报市地税局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
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遵守职业行为规范。
各县市区内审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日常财务稽核工作,根据市局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安排参加全市财务内审工作。
第八条 财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各单位不得拒绝、阻碍财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财务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章 内审内容
第九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的经费收支、预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一)预算的编制、执行是否符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二)各项收入、支出和结余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规行为,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三)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编报是否及时。
第十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实,购置(更新)、处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账、卡(册)、物是否相符。
(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税务机关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专项经费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行为,有无不按规定列支行为。
第十二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税务机关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上级财务内部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内审部门权限
第十四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是:
(一)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预决算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做出制止决定。
(四)对阻挠、妨碍内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材料和不配合内审工作的,必要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完善财务制度、改进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员,向主要负责人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内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向上一级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反映。
第五章 内审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内部审计计划,报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财务内审工作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第二季度进行。
第十六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财务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内审事项,制定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抽调精干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进行事前培训。
实施内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内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要按财务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财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听取被审计单位汇报,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内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内审终结,审计小组要整理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或财务内部审计部门。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内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内审决定。
内审意见书和内审决定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于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下达30日内,向审计单位书面报告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的执行、落实情况。
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执行和落实报告后到被审计单位检查、督促内审决定和内审意见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新情况可重新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15日内向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财务内部审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意见30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在复审期间,原内审决定或内审意见照常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内审通知书、审计报告、内审意见书、内审决定等进行整理,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将本级财务内部审计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内审部门。
第六章 内审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透明度,充分发挥财务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促进作用,对财务内部审计情况在全市地税系统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遵循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全面通报、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内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情况。
(五)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六)现金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情况。
(七)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
(九)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十一)重大财务审批事项的报批、备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的主要方式:
(一)对财务内部审计的全面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全市地税系统通报。
(二)对于重大问题通过全市地税局长会议通报。
(三)对于财务工作普遍性问题通过全市地税财务专业会议和市地税局财务装备科内部网站通报。
第二十九条 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在财务内部审计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下达30日后实施,在此期间对财务内部审计发现的有关问题已经整改的不予通报。
第三十条 财务内部审计情况通报下达后,各地税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针对通报情况,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市局将组织专门检查组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重大问题实行全年跟踪检查制。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财务内部审计部门责令纠正,并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财务内部审计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财务内部审计部门所在地税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列行为的、以及报复陷害财务内部审计人员的、财务内部审计部门认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切实加以整改。对认真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结合年终工作考评给予通报表扬;对整改不力且屡查屡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推诿不改和重大问题不予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乱纪,未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