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知识_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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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知识
一、税务知识
1、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3、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个人储蓄利息所得税和消费税,但不征收资源税。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5、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6、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等采取保全措施应该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7、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可以无限期追征税款。
二、党建知识
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决党的建设的基本问题是:(1)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2)怎样建设这个党。
2、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是:(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3)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4)坚持民主集中制。
3、党的七大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指导思想。
4、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需要解决的两大历史性课题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进一步解决
(1)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多脍炙人口的名言。孔子:“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1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关于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应负责任和对失职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规定及操作性规定,是保证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的、具有全局性的党风廉政制度。
14、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律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15、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1)从严治党,从严治政(2)立足教育,着眼防范
(3)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4)谁主管,谁负责
(5)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16、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和无正当理由长期拖延的,或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处理措施如下:
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17、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理措施如下:
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18、对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
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消。
9、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10、《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留党查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1、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3、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14、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战略思想,对于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5、胡锦涛“6.25”重要讲话的“三个更加”注重推动反腐倡廉建设全面发展,三个更加是指:
(1)更加注重治本,进一步从源头上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2)更加注重预防,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3)更加注重制度建设,进一步巩固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防线。
6、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7、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坚持的方针是: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
8、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坚持拒腐防变警钟长鸣,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
9、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调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努力建立比较完善的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
10、加强反腐倡廉的基本要求是:(1)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2)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
(3)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1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基本制度包括:(1)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
(2)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
19、《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08年5月13日,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这是我国今后5年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2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以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为主线。
22、《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的基本要求是: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2)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3)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4)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5)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23、坚持惩防并举、重在建设,要以建设性的思路、举措和方法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是以下三个方面有机结合:(1)惩治与预防(2)教育与监督
(3)深化体制改革与完善法律制度。
24、坚持统筹推进、综合治理要做到: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结合起来;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阶段性任务和战略目标结合起来。
25、《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提出的工作目标是:
经过5年的扎实工作,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拒腐防变
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七、行政监察
1、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包含直接行政处分权和提出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4、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和监督具体包括的五项监督是:(1)加强对干部人事权行使的监督(2)加强对司法权行使的监督
(3)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行使的监督(4)加强对财政资金和金融的监管(5)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的十种监督制度是:(1)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2)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3)述职述廉制度(4)民主生活会制度(5)信访处理制度(6)巡视制度(7)谈话和诫勉制度(8)舆论监督制度(9)询问和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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