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探讨(材料)_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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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探讨
2010-8-20
摘 要: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和发展,避免了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的诸多弊端。为确保其可持续发展,仍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与定位,要满足农民具有个性化、区域化的融资需求,扩大和加强基层信贷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农民的还款率、实现公司的盈利,从而更好地为低收入农民提供金融服务,在条件成熟时允许盈利的小额贷款公司吸纳存款。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定位,信贷员队伍
当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民贷款难,且农村资金大量外流用于非农业,农民的资金需求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政府日益关注民生问题,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尤其是促进农民增收,借鉴了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为“穷人”服务的宗旨和模式,在我国开始了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5月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3月末,全国已开业583家小额贷款公司,筹建573家。从各个方面对于小额信贷如何进入中国的相关理论探讨很多,实践中也在不断探索,其中也出现了诸如小额贷款公司利率高于银行利率及缺乏后续资金来源等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将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探讨。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主旨与定位
所谓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小额信贷业务给其带来的收入大于此业务的成本,使其能够在不依赖外界的各种优惠条件下能够独立、持久的生存下去。从广义来看,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对自己的组织机构、技术水平和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改革,实现金融创新和服务创新,从而促进整个小额信贷市场份额的持续增长,最终实现使小额信贷能够有效持续的为农村低收入农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宗旨与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从建立之初,服务对象就很明确,是面向广大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农民提供资金服务。它不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因为国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允许吸纳存款;它也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因为它的行为要严格受到国家、银监会等部门的干预、监督,具有一定的扶贫性质。然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宗旨不是单纯意义上的扶贫,其成立有其自身对利润的追求,唯有实现了盈利,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融资需要,其扶贫的性质主要在于其服务对象是低收入农民,目标是支持农民致富,支持农村建设,支持农业发展。因此,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与正确定位,能保证其方向的正确性,以确保其走得更好、更远。
(二)与政府和谐相处,突显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适宜性
小额贷款公司是在政府政策引导下、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为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要遵守一切法律法规,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政策、法律和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政府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能够和谐相处,二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利益目标具有一致性,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具有灵活性、速度快,无抵押、无担保等优点,因而具有可行性。并且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业务的诸多弊端,突显了其适宜性。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生存而执行的高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一部分高收入者的“搭便车”行为,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容易出现的“救富不救贫”、监管不力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运作,强化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竞争,提高了其服务意识,而且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可能发生的政府官员在扶贫项目中的寻租行为。
二、提供贷款服务要符合不同农村地区资金需求个性化、区域性特点
根据不同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个性化特点,将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可选择的融资渠道基本划分为以下三个部分:收入水平高、城市化水平高的农村区域,资金供给主体主要是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老少边穷地区则以财政支出为主,以小额贷款公司为重要的辅助渠道;其他典型商业银行服务不到位的农村区域,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因此,在实践操作中,各小额信贷公司要依托当地的具体情况,挖掘当地的服务对象并扶持其实现“造血”的功能,在提供融资服务时要充分考虑各地的个性需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贷款额度,要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农民的具体需求;二是贷款期限,要切实考虑农民资金用途的周期性进行适度安排;三是执行利率,要在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利润的基础上与农民的用途收益结合考虑。如在浙江、江苏等省份中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许多农民已经不再从事传统意义上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种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他们主要从事第三产业、服务业或者附加价值高的特色农业、品牌农业等。随着其收入的增长,农户一般性的生产资金都能自己解决,不需进行贷款,而用于进行自主创业或从事高效农业的资金投入,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农民打算开办农副产品加工厂,建厂房、买机器设备及学习技术等投入资金需要4万元,若只能贷款3000至4000元,其贷款资金的效用显然是不够的。此时,需要解决贷款额度不匹配的问题从而进行适度地调整。与之相比,在经济较贫困、资源禀赋并不充裕的农村,农民大多数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具有生产周期长、见效慢的特点,某些特色农业生产周期在1至3年左右,则要求对贷款期限进行相应地改变。再如在多数信用社给农户发放小额贷款时,不考虑产业类型,一律执行基准利率上浮后的相同利率,则会大大影响农户贷款的积极性,为此,应引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注意,调整贷款利率尽可能在自己赢利和农户可接受的范围内,实现“双赢”。
孟加拉“农村银行”小额信贷模式的成功,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关注农民的发展,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典范。但必须对其成功的环境和背景进行辩证地分析。李明贤、李学文(2008)指出孟加拉国的极度贫困和资本短缺,高度的土地私有制导致大量农民没有土地,及全国范围内的短缺经济状态,是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成功的宏观经济基础。而我国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1998年我国进入过剩经济时代,农民生活水平较以前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宏观经济环境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引入尤努斯的模式时不能机械化,应该学习其为“穷人”服务的精神和借鉴其具体做法,探索适合我国国情、适合各个区域的模式,真正做到为最广大的农民提供金融服务。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就是当前阶段对尤努斯创建的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模式在我国的具体运用和创新,既具有共性也具有个性。为此,应该尝试在小额贷款公司所辖区域下面的每个村镇设立信贷点,扩大基层信贷员队伍。特别要强化信贷员队伍的专业、敬业素质培训。
三、依靠基层信贷员,促进小额信贷盈利目标的实现
(一)扩大基层信贷员队伍,解决农户和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撤离,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以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银行为主,其提供的服务远远不能满足绝大多数农民的资金需求,农民享受到的金融服务及信息越来越稀缺,而这些金融机构对农产的具体情况了解也知之甚少,信息不对称程度不断加大。而据调查,一个基层信用社信贷人员一般不超过五人,有的只有二三人,这相对于农产众多的乡镇,无疑是严重不足,致使农信社对农户的跟踪调查和信用评定工作难以有效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为有效实现其盈利目标、为广大农民提供切实的服务,就要扩大基层信贷员队伍建设,积极宣传小额信贷知识、推广小额信贷业务。通过基层信贷员的具体入微、细致的工作来加强小额信贷公司与农产的沟通,了解彼此的需求,为现有及潜在的资金需求者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服务。
当前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缓解就业压力,可以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地方做基层信贷员。或从农村通过考试、面试结合的方式选聘有意愿、有能力从事基层信贷员工作的人参加到小额信贷中来。
(二)增强信贷员业务素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感,提高小额贷款的还款率
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大对基层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不仅包括小额信贷的相关金融知识和运作程序,还要提高基层信贷员的经济理论素养,让他们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深入的了解。这样有助于在与农户沟通中,掌握农户贷款的用途是否能够收益、其后续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大小,为帮助农户找到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给其提供实现预期收益的具体思路,以确保农户的还款能力。同时建立起为农民服务的企业文化,增强基层信贷员的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建立起与农产的密切、有效的联系,切实实现对农户的事前、事中及事后跟踪调查、监督和帮助,以确保农产有如期还款的意愿。在农民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兼具的前提下,加之严格的制度规范和适宜的操作方法,有助于有效提高农户的还款率。
(三)建立信贷约束和激励相结合的机制
一方面,为约束信贷人员的行为,建立贷款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谁发放货款谁负责收回,到期收不回则给予一定的惩罚,轻则扣工资,重则下岗清收。由于借鉴尤努斯教授创立的“五人联保小组”担保机制,只要信贷员充分做好前期的调查、信用评定等准备工作,且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服务,可以大大地规避风险。另外,加强信贷员的诚信教育,对私自拿用现金的人员要进行较为严厉的惩罚。信贷员到农村基层发放贷款时,与现金接触的机会较多,一旦有信贷员私自拿用了现金,笔者认为,对此实施的惩罚要足以让其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可能得到的收益,应立即责令其下岗,如数归还现金,且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数额的设计要根据金额大小而定,如数额较大者可以诉之于法律。
另一方面,要对信贷员的工作及承担的风险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资产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与工资奖金挂钩,以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农产小额信用贷款的积极性。
四、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吸纳存款,加强监管的力度
对发展较成功、盈利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条件成熟时,考虑允许其具有吸纳存款的能力。因为,“有存有贷”的小额信贷公司更有利于解决其后续资金来源,有利于其创造财富。从我国试点的七家小额贷款公司来看,已面临无款可贷的尴尬境地(见图-1)。到2007年9月末,七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就已和资本净额基本持平,到2007年底,因为少量委托资金的存在,贷款余额已超过资本净额。
为解决其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可考虑放开“只贷不存”的规定,但同时加强对其监管和审计的力度。需要政府部门、银监会、相关金融机构、捐款社会组织机构、股东等多方的相互配合和切实到位的工作及群众的监督。
五、小结
笔者认为,在当前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缺位或不到位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能够有效解决低收入农民的融资需求,同时有利于解决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出现的典型问题,通过市场化的运作能够有效地解决政府官员的寻租行为及贷款到不了“穷人”手里的“救富不救贫”的问题。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首先,应该对其进行正确的定位,它不仅具有一定的扶贫性质,更重要的是为农民提供融资需求的金融创新。其次,要借鉴尤努斯格莱珉的思路与模式,建立起与我国国情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地区相适应的小额贷款服务。再次,为使小额贷款服务到位、有效,要加强基层信贷员队伍建设和培训。最后,对发展较成功、盈利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条件成熟时,应该允许其具有吸纳存款的能力。另外,国家可考虑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初期发展阶段出台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国晓丽 来源:《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