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_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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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2008-05-30 | 作者: | 来源: 国土资源部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主编部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施行日期:1993 年10 月1 日
关于批准发布 《 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水泥、玻璃部分)》 的通知
建标[1993]511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国土[建 〕 字第 144 号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9 ] 国土 〔 建 〕 字第169 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 〔1988 〕281 号文的安排,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编制的 《 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水泥、玻璃部分)》,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3 年7 月2 日
编制说明
《 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水泥、玻璃部分)》,是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1987 ]国土[建 〕 字第144 号 《 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 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国土[建]字第169 号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标「1988 」281 号 《 关于印发<一九八八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订计划>等的通知 》 的安排,由我局负责主编,具体由我局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和我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共同编制的。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已经投产以及正在建设的水泥厂、浮法玻璃厂作了广泛地调查研究,搜集了大量的文字、数据和图纸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和建材行业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地分析整理、数理统计、模拟制图,广泛征求了全国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由我局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建材工业中的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两个部分的工程
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共分四章一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附录为其它窑型和其它生产方法的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补充和修改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国家土地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司(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路21 号,邮政编码:100081)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综合计划司(地址:北京市百万庄,邮政编码:100831)或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南京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09 号,邮政编码:210005)和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燕山大街,邮政编码:。6600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993 年 2 月 15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适应建材工业建设用地的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特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和审批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 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 条建设用地指标内容包括主要生产、辅助生产、公用工程、仓贮、运输以及厂区行政管理和厂区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未包括厂外工程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5 条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工业与农业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1.0.6 条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和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2.0.1条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根据建材行业发展需要,综合考虑资源、运输、动力、市场、资金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2.0.2 条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可利用荒地、劣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2.0.3 条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采用能缩短工艺流程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
第2.0.4 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分期征用。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运输方式上有密切联系,确需预留在厂内的用地,亦应严格控制。
第2.0.5 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征土地面积。
第2.0.6 条建材工业工程项目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的原则,扩大社会化协作范围,减少工厂组成项目。
第2.0.7 条厂区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应按照生产工艺和物料流程,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合理布置。对生产联系密切、性质近似的车间、仓库和辅助建筑物,在满足生产使用和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宜组建成联合厂(库)房或采用多层厂(库)房。
第2.0.8 条厂前区设置方式应根据工厂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厂前区建筑宜合理组合、集中布置。
第2.0.9 条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使用功能,并结合管线布置合理确定。在符合安全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架空管线宜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宜共沟布置。
第2.0.10 条建材工业新建工程项目应合理选择运输方式。当采用铁路运输时,在满足生产工艺和铁路运营要求的条件下,厂区铁路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减少被厂区铁路分割不能充分利用的土地面积。
第2.0.11 条工厂总平面布置应作多方案比较,从技术经济方面论证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合理性,在生产工艺合理的前提下,应选择合理和节约用地的最佳方案。
第三章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3.0.1 条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日产熟料4000t,年产水泥 130×10t;日产熟料 2000t,年产水泥65×10t;日产熟料 1000t,年产水泥32.5×10t;窑的年运转率以300d 计。
二、产品方案按525#硅酸盐水泥和525#普通硅酸盐水泥各占50 %计。
三、厂房组合形式厂房基本上为单体建筑。
四、工艺和主要装备采用新型干法生产工艺,主要缎烧设备为带分解炉的旋风预热器窑。
五、运输方式采用铁路运输,但厂区内不设置企业站。
六、场地条件微丘、坡地,场地横坡为5 %以内的通常场地。
七、协作条件
大型备件、铸钢件、铸铁件、热处理件、大型加工件、标准件由外协解决;机械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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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也按外协考虑。
第3.0.2 条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生产设施主要包括原料预均化设施,生料粉磨、均化设施,燃料破碎、粉磨设施,熟料烧成设施,石膏破碎设施,水泥粉磨和包装等设施,各类原燃料、成品半成品的中间贮存和输送设施以及相应的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自动化控制等设施。
二、动力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变配电设施、给排水和水处理设施、供气供热设施、小型贮油等设施。
三、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仪表修理、机电修理和汽车修理设施,备品备件和材料库房(包括润滑油库、电石氧气库、耐火材料库等)设施以及生产用车车库和加油等设施。
四、仓贮运输设施主要包括原、燃料进厂卸载和贮存设施,水泥成品贮存和装运设施,露天存料场地,以天然气或重油为生产用燃料时的贮气或贮油等设施,厂内铁路和道路的配置和货物计量等设施。
五、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室、化验室、食堂、浴室、医务室、行政、消防车车库等。
第3.0.3 条水泥工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3.0.3 的规定确定。
第3.0.4 条当项目建设的具体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条件不同时,厂区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经技术经济论证后调整确定。
第3.0.5 条水泥工厂的建筑系数宜为25%一30%。项目建设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尽量提高建筑系数。
第四章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第一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
第4.1.1 亲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一、建设规模 熔窑日熔化量300t;熔窑日熔化量500t;熔窑日熔化量700t。
二、工艺和主要装备
采用先进的浮法生产工艺,达到国外八十年代装备水平。主要生产设施具有较高的机械化、目动化水半,关键部位用计算机和工业电视进行监控。
三、厂房组合形式 主要生产车间为联合厂房。
四、原、燃料为块料进厂(粒度≦50mm),贮存期为三个月;燃料为重油,贮存期为一个月。成品包装集装架(箱)占70 %,木箱占30 %,贮存期为半个月。
五、运输方式
以铁路运输为主,汽车运输为辅。
六、场地条件
场地平坦,横坡为3 %以内的通常场地。
七、协作条件
机电设备大修由外协解决,成品集装架(箱)由外单位加工,厂内仅考虑维修。
第4.1.2 条厂区建设用地,由下列工程设施或系统设施的用地组成:
一、原料系统主要包括原料库、碱硝库、块料堆场、原料车间、混合房及原料输送设施等。
二、燃料系统主要包括贮油罐、零位油罐、油泵房、卸油设施等。
三、浮法生产联合车间主要包括熔化工段、成形工段、退火工段、节装工段、成品库、碎玻璃系统、余热锅炉房等。
四、保护氧体系统主要包括氮氧站、氢氧站、灌氧站等。
五、动力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厂区总变配电设施、给排水设施和循环水系统、供气(压缩空气)供热设施等。
六、辅助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机电及仪表维修车间、造箱车间及木板库、集装架(箱)堆场及维修间、打砖房及耐火砖库(棚)、综合材料库及堆场(备品备件、五金、建筑材料、劳保用品、耐火材料、润滑油等)、生产用车车库扩加油设施等。
七、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楼、化验室、食堂、单身及倒班宿舍、医务室、浴室、行政用车车库等。
八、其它设施,主要包括铁路、道路的配置和货物计量设施、运载车辆停车调车场等。
第4.1.3 条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厂区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1.3 的规定确定。
第4.1.4 条不同条件下,厂区建设用地指标的调整系数宜按表4.1.4的规是确定。
第4.1.5 条当项目建设具体条件与本建设用地指标规定的条件不同时,除4.1.4 条规定外,厂区建设用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经技术经济论证后调整确定。
第4.1.6 条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工厂建筑系数宜不低于35 %。项目建设应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尽量提高建筑系数。
第二节单项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第4.2.1 条浮法生产工艺玻璃厂单项工程建设用地,应按表4.2.1的规定确定。
附录:
其它窑型和其它生产方法的水泥工厂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一、本建设用地指标系按下列条件编制:
湿法回转窑的年运转天数以328.5d 计算,其它干法小型带分解炉窑和预热器窑的年运转天数以3ood 计算。水泥品种除机械立窑外均按525 “硅酸盐水泥与525 ”普通硅酸盐水泥各占 50 %计,其产量分别按:
湿法回转窑
日产熟料2×720t,年产水泥51.1×10t 日产熟料 2×600t,年产水泥42.6×10t 干法回转窑
日产熟料700t,年产水泥23×10t 日产熟料600t,年产水泥20×10t 日产熟料300t,年产水泥10×10t 机械立窑年
产矿渣水泥20×10t 年产矿渣水泥10×10t
二、其它窑型和其它生产方法的水泥工厂建设用地指标宜按下表的规定确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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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法小型水泥厂一般不要求铁路运输,但若条件许可建设方便,可修建一至二股厂内线,但用地无需增加。
四、干法小型水泥厂一般不考虑或仅适当考虑一些简单的原、燃料预均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