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开发问题之我见_中日东海争端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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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开发汽油田争端之我见

摘要:在东海油气田之争中,中日双方的矛盾其实在于春晓油气田和东海分界线这两大问题。这两个问题交织在一起,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中日间的东海大陆架之争由来己久,早在2004年中日两国就曾对该问题进行磋商,但矛盾逐渐升级;2006年以后中日关系明显改善,为两国就东海问题达成共识和谅解创造了必要的条件;2008年,中日两国此次通过协商,本着互利双赢的宗旨并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符的原则,就东海问题达成谅解。虽然达成一些共识一同开发一部分但事情并没有结束,由于东海大陆架事关两国的核心战略利益,而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与主张截然不同,即使到现在两国很难就这一问题取得一致。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争端

法理分歧

自然延伸原则

等距离原则

国际判例

共同开发

正文:从古至今,中日可谓纠缠深重。日本在封建时期是中国的附属国,特别是在唐朝时期,中日友谊曾发展鼎盛。但是日本经历明治维新过后,逐渐富国强兵走上了资本主义和军国主义道路。逐渐强大的日本野心勃勃妄图侵略中国扩大自己的势力,二战时期与中国殊死交战。加之两国是邻国隔海相望,两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纠缠可谓错综复杂,同时矛盾重重。随着世界资源的日益短缺,各国都在为自己寻找最大的能源利益。

其中,蕴藏着大量天然气的东海就是近几年中日两国矛盾焦点。最近更加火热的钓鱼岛问题也与之密切联系。当然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导致争端的直接导火索,1969 年,美国海洋学家埃默里等人所著的东海和黄海的地质构造和水文特征一文发表。文中提出在东海存在着世界上最有希望的尚未勘探的海底石油资源,这对资源短缺的岛国日本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1974年,[1]日本在东海中间线以东的争议海域与韩国订立共同开发协定,遭到中国的抗议。长期以来,日本无视东海存在争议的客观事实,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这是中国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

注释:参见《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43页,第67-70页。

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逐步升级的反应。2004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 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 2005年中日第三次油气田局长级谈判月日至月日结束了,日方第一次提出所谓的共同开发案,但双方的分歧未见缩小。由于该地区不仅事关两国的能源大计,也与国家主权息息相关。一时间,东海再度成了中日关注的焦点。2008年6月19日,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向中外记者发表了谈话,解释了中日双方达成三项共识: 一是要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二是在不损害各自法律立场的情况下,在东海选择一个区块进行共同开发。三是日本企业按照中国法律,[1]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参加春晓油气田的合作开发。但是这并没有彻底解决两国对东海汽油田归属和开发利用的争议。[2]此次中日双方就共同开发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是一种临时性安排。中方在东海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不受影响。

这里我从潜层次分析下中日深层次的分歧。首先,从简单的中日对大陆架的划界原则开始。我国奉行自然延伸原则而日本奉行等距离中线原则。分歧在于他们均受到各自法律的支持。国际上对该两种划分方式也颇有争议。

自然延伸在大陆架概念中的重要地位在首次真正提出大陆架这一法律概念毗连国家对大陆架的海床和底土行使管辖权的《杜鲁门公告》中就已经有所体现。该《公告》认为:“由于可以把大陆架认为是沿海国家的陆地在海下的延伸,因而自然地属于它;美国政府认为,是合理的、公正的。”这同样也是中国的中国的“底牌”--自然延伸原则延伸的概念。[3]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

注释:[1] 来自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向中外记者发表了谈话,《人民日报》2008年6月19号

[2]摘自外交部长杨洁篪就东海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春晓油气田开发是不是共同开发取决于共同开发的定义,叫不叫共同开发并不重要,中方对此有何评论?”《人民日报》2008年6月25号第三版

[3] 鄂晓梅.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8年20期,22-23页

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由陆架、陆坡和 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2 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自然延伸原则能作为大陆架划界基本原则的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自然延伸揭示了大陆架概念的本质特征。这里涉及的地理知识上文已经略有说明,这里不多加描述,其核心是法律上的大陆架位于领海之外,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正是这种本质的特征,体现了大陆架法律概念同其地理学概念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且把它同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区别开来。

第二,自然延伸原则是国家对大陆架主张权利的依据。正如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中所述:“一定的海底区域,如果其不构成沿海国陆地领土的自然或者说最自然的延伸,那么,即使该区域距离其比任何其他国家更为接近,也不能被认为属于该国。”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国家要对一定的海底区域提出主权方面的要求,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而对其行使主权权利,必须基于该区域是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如果不是种延伸,这种要求便是不合法的。

第三,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于国家对大陆架的主张权利是基于国家对陆地领土的主权,这就决定大陆架划界实际上是确定国家主权管辖范围的一种法律程序。国家通过这种程序来具体确定特定大陆架区域的位置和方向,而这些区域早在划界之前即已属于特定沿海国,是其为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而行使主权权利的空间范围也就是说,它是该国主权权利的客体,而不是相邻或相向国家共同权利的客体。因此我国确定自然延伸原则是指导大陆架划界的根本原则。

但是在日本他奉行等距离中线原则。1996年6月14日, 日本国会通过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该法第1条第2款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为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 包括海床、底土和上覆水域(不包括领海)。如果专属经济区外部界线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是一条其每一点同日本领海基线的最近点和与日本海岸相向的其他国家的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线), 中间线(或者是日本与其他国家协商同意的其他线)将代替那条线。”第2 条第1 款规定, “日本的大陆架包括从日本的领海基线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海域的海底及其底土。”第2 条第2 款规定, 日本的大陆架还包括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 条由日本内阁另行规定的、200 海里范围以外的海床和底土。日本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是以大西洋的地形地貌为参照而制定的, 并不适用于地形复杂的东海及太平洋海域。

同时作为佐证,根据琉球大学海洋系教授木村政昭的研究, 中日两国在东海海域属于共同大陆架, 冲绳海槽只是两国自然延伸之间的一个偶然凹陷, 不能中断两国大陆架的连续性。为此, 日本主张中日东海划界应忽视冲绳海槽的法律效力, 而具体划界方法应该是从两国领海基线量起, 超过200海里的重叠部分按照等距离标准以“中间线”确定界线。似乎也没错。

解决争议的关键是在共识法律上,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所涉及的海洋划界究竟是大陆架划界、专属经济区划界还是同时包括大陆架划界和专属经济区划界?显然,日方主要强调专属经济区划界,中方主要强调大陆架划界。因此各自奉行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中线原则。[1]

最终,该问题还是算和平解决了。在有争议的海域中划出一块“共同开发”的区块,本身就是双赢的,中日暂时搁置主权或主权权利争议,在相互间协定的基础上,以某种合作方式勘探和开发重叠主张海域的石油资源。它是世界上各个海域的很多国家认可和采用的一种功能性合作制度,“共同开发”的关键是“共同”,双方的政治意愿,谅解与合作精神是达成共同开发的关键因素。在有争议的地区经过双方协商形成一个一致的意见,确定一个共同开发的区域,这本身就是互利双赢的体现。中日双方达成一个意见,在这个区域中进行共同开发,那同时也就意味着在这个区域之外的有争议的海域不可以擅自行动,否则就是对共识的破坏。反过来讲,双方在有争议地区达成局部的某种共识,就意味着争端的平息。此次共识具有示范性的意义,它为今后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可以援引的备注:[1] 贾宇.海洋划界:大陆架具排他性固有权.环球时报,2004年7月21 日第五版

先例。

久拖不决只会令问题更加复杂,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限,两国尤其是中国怕失去主张权利的机会。在此情况下,全面理解国际法规则,并在处理争端中,乃至在可能的国际诉讼中,正确的运用规则,就成为当务之急。但是共同开发只是一项暂时性的妥协性的行为,因为现在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对这个时间作出明确的判断。随着国际法律的不断发展完善和健全,这个问题将有机会得到解决。

在我看来要解决中日两国之间的矛盾,首先可以采用国际仲裁的方法。在和平解决海域纠纷的问题上,国际上是有不少先例的。比如1969年,德国与丹麦荷兰、1977年英国与法国的大架陆纠纷,1984年美国与加拿大的渔业纠纷,1982年突尼斯与利比亚、1985年利比亚与马耳他的大陆架纷争都通过国际仲裁得到解决。

国际上通行的依据是联合国海洋法的大陆架原则,最为典型的就是英国、挪威的北海大陆架之争和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的海洋划界之争,都是按自然延伸原则,以海沟作为划界标准,完全没有考虑所谓中间线。

另一方面,我国虽然拥有令日本避之不及的大陆架依据,但却不敢轻易使用它。因为中国东海问题与中国南海问题有连动效应,而中国在南海与东盟诸国的争议海域中,几乎所有的大陆架都不在中国一方。如果中国动用大陆架原则解决东海问题,那么大陆架原则也必将成为南海问题解决的主要依据,并不符合中国的整体利益。于是乎我国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我高中是学地理的,对于中日共大陆架这种说法实在不能苟同。中国作为一个沿海国家无疑会拥有大陆架。但日本只是一个岛国,要说它与亚洲大陆共大陆架恐怕有些牵强。专属经济区以公开宣布为形成要件,同时专属经济区所包含的不仅仅是海洋资源,还包括底土。而大陆架则仅包括底土而不包括海水生物等资源。故二者难免会产生重叠。大陆架所包含范围内均因属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但是,大陆架上的钓鱼岛尚属两国争议领土,要解决大陆架的问题应先解决钓鱼岛归属问题,钓鱼岛问题的热议又重新加深了我们对中日东海油气田的关注,此处我们不多讨论。

现今将国际争端提交司法裁判的例子并不鲜见。中国在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庭都拥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具备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的条件。而且联合国规定的各国申报大陆架资源的日期日益临近。已有学者提出要警惕日本在申报报告中夹带钓鱼岛借此掠夺中国的大陆架资源。因此,我们也应当提前做好法律上的各种准备。以便哪一天对于划分有了明确适用的法律特别是国际法,我们可以有根有据的夺回属于我们的权利,而不再颇受争议,这条法律发展的路任重而道远。

其实,中日双方的努力才是关键,对于东海划界问题上的争议,我方一贯主张双方应该通过谈判加以解决,多次强调,“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目前解决东海问题的唯一正确选择。现今能源尤其是油气资源紧张的时代,中日两国共同开发东海对两国应对能源危机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中国和日本都是在世界排名靠前的能耗大国,但中国拥有自己的能源产出和蕴藏,而日本能源匮乏,基本上是一个完全靠购入能源发展经济的国家。两个相互毗邻的能耗大国,如果能够通过合作开发有争议地区资源来解决能源危机,对双方或者对整个区域、对全球都是一件好事情。

参考文献:

(1)余民才: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2)张新军:中日东海争端中自然延伸原则的重要地位——基于权利和划界规则之间关系,《政法论坛》,2006年第4期。

(3)金永明: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4期。

(4)于辉:《共同开发海洋矿物资源的国际法问题》,载王铁崖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1994年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62-63页。

(5)云霞:《日本恶意炒作我开发东海汕气,向中国施加压力》,《扬子晚报》2004年7月1日。

(6)陈兴华,陈晓景.中日“春晓”事件的国际海洋法思考.烟台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23期(2):10-11页

(7)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6页。

(8)李文涛.从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海洋法看中日海洋区域的划界.海洋湖沼通报, 2001年7月1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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