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案例选编_学生违纪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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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案例选编

厦门大学学生工作处 编印

二○一六年九月

认真学习和遵守校规校纪,树立牢固的纪律观念,确立良好的行为规范,为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而努力是每位高校学子应尽的义务。为了帮助我校学生深入学习和了解《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我处从以往特别是2005年9月以来的学生违纪案例中精心挑选出一些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作为学习的辅助材料,内容涵盖学生学习生活的各个方面。希望广大同学能引以为戒,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名德才兼备的厦大学子。

目 录

1.考试时传递答案...................................3 2.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5 3.在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7 4.考试时借口上卫生间作弊...........................8 5.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试题和答案.......................9 6.购买考试答案作弊................................11 7.协助他人作弊....................................13 8.找他人代替考试..................................15 9.代替他人答卷....................................16 10.英语四级考试当“枪手”.........................17 11.考试时擅自离开考场.............................19 12.考试时请人代交试卷.............................21 13.毕业论文抄袭...................................22 14.伪造荣誉证书...................................24 15.破坏热水器刷卡机...............................26 16.入室盗窃.......................................28 17.盗窃公共财物...................................30 18.触犯法律被判刑.................................32 19.因琐事争执酿成打架.............................34 20.使用他人校园卡消费.............................35 21.球赛中殴打对方球员.............................36 22.未经请假擅自离校...............................37 23.BBS上散布虚假消息..............................39 24.BBS帐号借给他人发表侮辱性文章..................41 25.煽动罢课、游行.................................42 26.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43 27.出租学校安排的宿舍.............................45 28.违规使用电热棒酿火灾...........................46 29.毕业前夕酗酒闹事...............................47 30.吸食毒品.......................................49 31.非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擅自修改成绩.................51

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考试作弊和考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到学生诚信及良好道德品质的形成,影响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目的的实现,因此我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了《规定》和《办法》,加强对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教育和管理。【提示】

《规定》第三十二条:“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分别列举了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具体行为。

1.考试时传递答案

【违纪事实及处分】

郑某,男,我校某学院2006级本科生。俞某,男,我校某学院2006级本科生。

在2010年1月14日上午的期末考试中,郑某向同学俞某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在俞某接收该纸条时,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这两名学生的行为构成了考试作弊,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两人记过处分。【评析】

互相传递答案是最常见的作弊方式之一,违反了考场纪律,并且扰乱了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十二项规定,在考试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属于考试作弊行为。

2.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

【违纪事实及处分】

黄某,男,我校某学院2013级硕士生。

2016年1月16日上午,在某课程考试中,携带手机进入考场,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五条,黄某的行为构成了考试违纪,鉴于其主观上并无作弊的意图,且情节较轻,学校根据《规定》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给予黄某严重警告处分。【评析】

现代电子产品的发展,为学生储存学习资料提供了更多的载体。虽然黄某考试时主观并无作弊的意图,但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该行为构成了考试违纪。特别要注意的是,考试时不能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手机、MP4等),一旦携带,即使未有作弊意图,但是同样违反了考场纪律,构成了考试违纪。【提示】

《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 5

放在指定位置的”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3.在试卷上填写他人姓名

【违纪事实及处分】

李某,男,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林某,男,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

2011年1月12日下午,李某由于重修,从校本部到漳州校区参加某课程期末考试,但他担心考试不能通过,于是邀请同班同学林某与其一同参加考试,以便在考试中遇到疑问时询问,在考试过程中,林某在自己的考卷上填写了李某的姓名,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李某和林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鉴于事后两人的认错态度较好,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评析】

这起作弊事件由于是两个人预先合谋的行为,比起单人作弊而言情节较为严重,相应的处分也较重。【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考试时“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属于考试作弊。

4.考试时借口上卫生间作弊

【违纪事实及处分】

卢某,男,我校某学院2007级本科生。

2010年1月19日上午,卢某在参加期末考试过程中,向老师提出要上洗手间。经老师批准后,卢某出了考场。卢某利用上洗手间的机会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当即予以没收。

按照《办法》第六条,卢某的行为构成了考试作弊,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卢某记过处分。【评析】

利用上卫生间的机会作弊属于有预谋的行为,而且利用了监考老师的信任,扰乱了考场的秩序。【提示】

根据《办法》第六条第八项规定,“在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属于考试作弊。

5.利用手机短信发送试题和答案

【违纪事实及处分】

冯某,女,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徐某,女,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

2010年6月5日上午,冯某参加期末考试时,将考试题目通过手机短信发给考场外的徐某,由徐某查阅书籍后,将答案编辑成手机短信再发给冯某,被巡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冯某和徐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鉴于这两名学生事后的认错较为主动、诚恳,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评析】

现代通讯设备的发展,为学生作弊提供了新的技术手段。近年来,利用通讯设备作弊之风愈演愈烈。这种作弊形式覆盖面广,诱发不正当交易行为,严重影响考风,败坏学生的诚信意识。因此,为遏制这种作弊行为继续蔓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列为开除学籍的情形之一。我校的《规定》第三十二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和第六项:“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实体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均属考试作弊。10

6.购买考试答案作弊

【违纪事实及处分】

柴某,女,我校某学院2009级本科生。

2010年12月22日上午,柴某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时,随身携带手机和耳塞参加考试,并使用上述通讯工具接收信息,被监考老师发现。经调查,柴某于考试前通过网络联系他人购买四级考试答案和耳塞,由对方在考试时用手机向自己传递答案。

按照《办法》第六条,柴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且情节较为严重,鉴于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评析】

随着科技的进步,信息的传递越来越快捷和简便,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从事违法活动,其中出售国家考试信息就是很典型的一种。购买、传播考试题目和答案等信息,不仅仅是违纪行为,严重的还将触犯法律。【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和第六项:“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实体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均属考试作弊。12

7.协助他人作弊

【违纪事实及处分】

蔡某,女,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

某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前,蔡某在网络上发现并加入一个兜售四、六级答案的QQ群,得知可以购买答案后,便将信息告诉准备参加考试的同学田某,田某同意购买,蔡某便将田某的电话留在QQ群上。之后,田某携带手机在参加四级考试时作弊。

蔡某在田某考试作弊预备阶段起了辅助作用,为教育其本人,给予记过处分。【评析】

蔡某在考试前传播有关作弊信息并协助考试作弊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并间接导致了他人作弊。对此行为,我们仍然参照考试作弊处理。因此特别要注意,不要错误地认为自己没有实际参与作弊的行为就不会构成考试作弊。【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十四项:“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8.找他人代替考试

【违纪事实及处分】

刘某A,男,我校某学院2013级本科生。刘某B,男,我校某学院2013级本科生。

2016年7月13日上午,在厦门大学某课程考试中,刘某A请他人冒名代替自己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刘某A和刘某B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鉴于这两名学生认错态度较好,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评析】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是由当事人预先合谋而采取的作弊行为,性质要比单人作弊严重,同样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之一。这个案例也告诉我们,千万不能因为人情的关系去充当“枪手”。【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属于考试作弊。

9.代替他人答卷

【违纪事实及处分】

万某,男,我校某学院2006级本科生。李某,男,我校某学院2006级本科生。

2009年6月18日下午进行期末考试时,万某在临交卷时代替同学李某答卷,被监考老师发现。

按照《办法》第六条,万某和李某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鉴于这两名学生认错态度较好,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两人留校察看处分。【评析】

此事件当事人虽然没有考试前的事前合谋,但是在临交卷时两人临时达成合意,此种情形也是属于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范畴,同样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之一,是非常严重的作弊行为。因此,千万不能为了顾全同学之间的情面而“帮忙”答卷。【提示】

《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属于考试作弊。

10.英语四级考试当“枪手”

【违纪事实及处分】

张某,男,我校某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梁某,男,我校某学院2006级硕士研究生。刘某,女,我校某学院2005级本科生。

2007年3月和6月,张某、梁某和刘某分别通过三家村布告栏替考广告和中介获得有人要求替考的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后,按照对方的要求提供照片,由对方做假证件,2007年6月18日到达仰恩大学,入住仰恩大学宾馆,准备参加6月21日的国家英语四级考试。6月20日晚11时,这三名同学被仰恩大学保卫处查处持假证件,被送至当地派出所。

按照当时的《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纪处分办法》,这三名学生的行为已构成考试作弊,鉴于他们在事后的认错态度较好,根据《规定》给予三人留校察看处分。【评析】

这三名学生主动和对方联系充当“枪手”,而且是到外校参加国家英语四级考试,不仅严重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国家考试法规,给学校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开除学籍甚至受到法律制裁。

11.考试时擅自离开考场

【违纪事实及处分】

李某,男,我校某学院2007级本科生。

2010年1月5日下午,李某在期末考试开始不到十五分钟时,向监考老师请求离开考场。根据考场规则,此时考生不能离开考场,因此监考老师没有同意他的请求。李某不听监考老师的劝阻,擅自离开考场。

按照《办法》第五条,李某的行为属于考试违纪,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评析】

李某的行为看似个人行为,但他在监考老师的劝阻下仍强行离开考场,严重影响到了考场秩序,在同学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提示】

《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行为属于考试违纪。

12.考试时请人代交试卷

【违纪事实及处分】

李某,男,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张某,男,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

2010年1月5日下午,李某在期末考试快结束时,将试卷交给张某,请张某帮忙代交,但张某未将试卷交给监考老师。随后监考老师发现张某桌上有两份试卷,存在违纪行为。

按照《办法》第五条,李某、张某的行为属于考试违纪,鉴于他们认错态度较好,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二条给予警告处分。【评析】

李某的行为是较为随意的,他将试卷交给张某请其帮忙代交,是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也是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张某接试卷的行为也属违纪行为。【提示】

《办法》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其他违纪行为 13.毕业论文抄袭

【违纪事实及处分】

凌某,男,我校某学院2008级硕士生。

凌某的硕士毕业论文中的核心章节抄袭了某高校张教授的论文,其中第一节和第三节从资料、观点介绍到研究结论,均抄袭论文;第三节系根据张教授论文的主要研究点加以改写,在例子上也稍微作些变化;在注释与参考文献当中,均未出现论文赖以成文的基础——张教授文章的字样。

凌某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凌某的硕士毕业论文构成抄袭。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其记过处分。【评析】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与考试作弊一样,严重影响学生的诚信及道德品质,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教育目的的实现,属于性质严重的行为。因此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可开除学籍。我校坚持进行诚信教育,坚决查处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提示】

《规定》第三十三条:“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的;”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学位论文的从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3

14.伪造荣誉证书

【违纪事实及处分】

张某,女,我校某学院2008级硕士生。

2012年5月15日,张某委托同学持厦门大学优秀党员和校三好学生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到学院盖章。经学院审核,发现这两份证书系伪造,当即予以没收,张某本人也承认为了就业上的需要而伪造荣誉证书的事实。

学校根据《规定》第四十八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评析】

此事件中,该名学生伪造荣誉证书的行为是不道德、不诚信的,严重影响学校声誉。由于学校及时发现并纠正了该行为,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从轻给予该学生严重警告的处分。我校坚持在学生中间进行诚信教育,这种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行为不可取。

【提示】

《规定》第四十八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 24

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5.破坏热水器刷卡机

【违纪事实及处分】

李某,女,我校某学院2007级本科生。

李某于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间,先后十次破坏宿舍楼三楼公共浴室热水器刷卡机,逃避缴费使用热水,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由于李某多次盗用、破坏学校公共财物,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评析】

爱护公共财物是每一名学生的义务。李某多次故意损坏热水器刷卡器,一是破坏公物,二是逃避缴费盗用学校资产,三是造成其他同学不能使用热水器,性质较为恶劣,因此不仅要赔偿损失,学校也给予了相应的处分。【提示】

《规定》第二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

过以下处分。” 27

16.入室盗窃

【违纪事实及处分】

潘某,男,我校某学院2009级本科生。

2010年11月7日凌晨4时许,潘某潜入厦门大学博学二教学楼地下室后勤集团某员工住处实施盗窃,窃得一部手机和若干现金,总案值684元,被当场抓获。

鉴于该学生事后认错态度较好,且涉案金额较少,因此公安机关免于处罚,学校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给予其记过处分。【评析】

盗窃公私财物是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严重的将会触犯国家法律。同时学校在一些宿舍失窃案的调查中发现,许多同学对自己财物的存放非常粗心,旁人可以轻易拿到。希望广大同学在生活中能从自己做起,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提示】

《规定》第二十五条:“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 28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9

17.盗窃公共财物

【违纪事实及处分】

刘某,男,我校某学院2006级本科生。

2008年4月23日至2008年4月26日,刘某采用从图书馆厕所窗户向外投掷书本的方法,分两次从漳州校区图书馆盗窃书籍28本,总价值为484.85元。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公共财物,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评析】

图书馆的书籍是公共财产,同学们在使用过程中应当爱惜这些公众资源,不可非法地占有公共财产,否则将构成侵犯学校财产权的行为。如果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提示】

《规定》第二十五条:“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 30

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1

18.触犯法律被判刑

【违纪事实及处分】

戴某,男,我校某学院2010级本科生。

2013年3月7日,戴某因2011年12月-2012年3月期间的三次盗窃行为被思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3年3月19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宣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学校根据《规定(2014修订版)》第七条,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评析】

高校的教育目的是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学生触犯了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表明该生已丧失了继续在校接受高等教育的资格,因此,学校按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提示】

《规定(2014修订版)》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9.因琐事争执酿成打架

【违纪事实及处分】

曾某,男,我校某学院2010级本科生。

2013年4月9日上午,你在翔安校区学武楼洗手间和康某发生冲突,造成康某头部出血。

学校根据《规定(2014修订版)》第三十六条,给予曾某严重警告处分。【评析】

同学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在遇到争执时,要冷静应当,和谐交流,暴力的方式是解决不了任何事情的。【提示】

《规定(2014修订版)》第三十六条:“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致他人受伤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4

20.使用他人校园卡消费

【违纪事实及处分】

唐某,男,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

唐某于2010年6月29日,捡到某院张某的校园卡,并通过圈存机修改了张某的校园卡密码。之后,通过转账方式分3次从张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200元到该卡,并使用该卡进行用餐、购物及缴纳电费等消费,共花费卡上金额195.3元。

学校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给予唐某严重警告处分。【评析】

他人的校园卡属于他人的合法财产,是他人所拥有的,其他同学不得侵占,这是属于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如果侵占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提示】

《规定》第二十五条:“盗窃公私财物,案值不足六百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在六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案值在三千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5

21.球赛中殴打对方球员

【违纪事实及处分】

邓某,男,我校某学院2009级本科生。

2010年11月20日中午,邓某在参加一场院际足球赛时,与对方球员发生冲突,动手打伤对方一名球员,致使该球员的牙齿两颗折断,一颗脱落。

由于邓某动手殴打他人并导致他人受伤,鉴于邓某事后能主动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学校根据《规定》第三十六条从轻给予邓某记过处分。【评析】

打架斗殴是严重扰乱校园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坚决给予处理。邓某违反了学校规定动手打人,而且导致他人受伤,性质较为严重,如果不是同学及时劝阻,将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球类运动的身体对抗较强,在参加时应坚持体育道德,不恶意犯规,在发生争执时保持头脑冷静,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

22.未经请假擅自离校

【违纪事实及处分】

古某,女,我校某学院2013级本科生。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古某于2015年3月15日至17日、5月22日至23日、6月16日至6月20日未经学院老师同意多次擅自离校,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学院老师多次进行批评教育,但仍未改正。

古某的行为违反了学校规定,学校根据《规定(2014修订版)》第四十条,给予古某严重警告处分。【评析】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是严重违反校规的行为,无论对学校、对家庭或者是对个人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严重影响了自身的学业和学校的正常管理秩序,为此,学校给予古某严重警告处分。【提示】

《规定(2014修订版)》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一学期内连续离校天数达四天以上,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四十条:“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学校可以给

予警告以上处分。

根据《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当退学。

23.BBS上散布虚假消息

【违纪事实及处分】

黄某,男,我校某学院1996级本科生。俞某,男,我校某学院1995级本科生。

1999年5月19日晚,黄某通过电话要求俞某在厦大校园网BBS上发布一篇文章,内容是:某系一位学生因为参加5月8日晚上的游行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真实情况是:该生因为旷课而受处分)。并表示,这一消息发布到网上去会造成很大轰动。俞某于当晚22:30分左右以“学生运动开始遭到镇压”为题,在厦门大学校园网BBS鼓浪听涛站发表歪曲事实的文章,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事后,两人试图遏制事件影响的进一步扩大,但因机房已关闭而未实现。

学校根据当时的规定和两人的违纪情节给予黄某留校察看处分,给予俞某严重警告处分。【评析】

在调查过程中,黄某称,他之所以编造这样的虚假消息只是为了“吓吓”俞某,因为俞某也参加了5月8日厦大学生抗议美军轰炸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的游行。俞某信以为真,而且依黄某的意思贴到了BBS上。然而就是这样的“玩笑”,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提示】

《规定》第四十四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40

24.BBS帐号借给他人发表侮辱性文章

【违纪事实及处分】

王某,男,我校某学院2007级硕士生。

2008年5月9日,王某在明知的情况下,将自己的BBS帐号借给外校人员使用,供其在厦门大学鼓浪听涛BBS上发布谩骂、侮辱他人的文章,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受害人向学校发来律师函,拟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学校给予王某记过处分。【评析】

王某在明知错误的情况下,仍然将BBS帐号借用给外校人员发表漫骂、侮辱他人的文章,可视为是共同的行为。【提示】

《规定》第二十二条:“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5.煽动罢课、游行

【违纪事实及处分】

夏某,男,我校某学院2000级本科生。

2003年4月29日18时,夏某登录厦大鼓浪听涛BBS,针对学校为预防非典型性肺炎而采取的五一期间不放假的措施,多次发表“若校方一意孤行,咱就罢课游行”的帖子,煽动罢课、游行,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

鉴于事后该生能承认错误,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学校根据当时的校规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评析】

煽动罢课、游行是严重扰乱学校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夏某在BBS上先后发贴6篇,吸引了许多学生的回帖,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情节较为严重,因此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提示】

《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6.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

【违纪事实及处分】

黎某,男,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朱某,女,我校某学院2008级本科生。

2010年5月19日晚,黎某擅自翻墙进入某女生宿舍区,当晚留宿于朱某的宿舍,被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和保卫部门老师当场发现。事后,黎某和朱某对其行为一再隐瞒。经调查,黎某此前曾不只一次到朱某的宿舍留宿。

由于黎某与朱某认错态度不好,性质较恶劣,因此学校根据校规给予了两人留校察看处分。【评析】

在异性宿舍留宿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宿舍其他同学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根据校规,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于两人的认错态度不好,因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提示】

《规定》第四十二条:“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

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7.出租学校安排的宿舍

【违纪事实及处分】

卢某,男,我校某学院2006级博士生。

2008年5月12日,卢某违反学校规定,与我校05级本科生卓某签订租方合同,将所在的宿舍出租给卓某,并收取了租金。之后在学校三令五申禁止将宿舍出租的情况下,仍未自觉改正。

根据《规定》第四十一条,鉴于其认错态度较好,经研究,决定给予卢某警告处分。【评析】

学生无权处分学校的财产。私自出租学校安排的宿舍既违反了学校规定,也违反国家关于房屋租赁的法规,是不正当的行为,它对学校正常的宿舍管理秩序和其他同学的住宿安全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为此,学校严禁学生出租、出借宿舍或床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提示】

《规定》第四十一条:“在宿舍区内有出租、出借宿舍、床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5

28.违规使用电热棒酿火灾

【违纪事实及处分】

阙某,男,我校某学院2007级本科生。

2009年3月5日上午,阙某在宿舍中使用电热棒烧开水,上课离开宿舍前忘记切断电热棒电源,引起火灾,导致室内一台照相机、两台电脑、四副铁架床、配套桌椅以及该宿舍学生全部书籍和日用品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19630元。

鉴于阙某事后认错态度较好,且能主动赔偿损失,学校根据《规定》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评析】

在学生集体宿舍违规用电是严重威胁宿舍公共安全的隐患,因此学校三令五申,制订了相关管理制度,禁止在学生宿舍违规用电。阙某图一时方便,最终酿成严重后果,其他同学应引以为戒。【提示】

《规定》第四十条:“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宿舍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章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超负

荷使用电器的”。

29.毕业前夕酗酒闹事

【违纪事实及处分】

钟某,男,我校某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2012年6月21日,钟某酒后迟归回到宿舍,值班保安要求其做晚归登记,钟某拒绝登记,欲强行进入宿舍楼,并与保安发生冲突。曾厝垵边防派出所民警到场调解时,钟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有脚踹行为。

鉴于钟某事后认错态度较好,学校根据规定给予记过处分。【评析】

临近毕业,同学们依依惜别的心情学校充分理解。聚会时屡有因激动或不舍等因素而导致喝酒过量,从而对自己行为失去控制意识,出现寻衅滋事、斗殴或伤及他人的情形。同学们应当引以为戒,文明离校,在厦大留下美好回忆。【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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