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_三厂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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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就我镇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及方案:

一、相关法规政策

在本镇范围内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必须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配套防治污染和预防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主体工程设计阶段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其中污染较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方案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工程设施、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

(四)设计文件、废气排放点位图和雨水、废水排放管网布置图;

(五)操作管理人员设置;

(六)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的要求。从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应及时向县环保局书面报告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破坏自然景观和影响人居环境。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监理制度,由环保领导小组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建设、安装、调试实行全过程监理,对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对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查制度,检查、核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督促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书面向环保部、环保局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检查及试运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准文件;

(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说明书和有关图纸;

(三)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可投入试运行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技术总结;

(四)日常监督管理自查总结;

(五)安全措施及风险防范对策。

环保局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结合定期跟踪检查情况,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试运行前现场检查,对试运行检查合格的项目,发给“试运行通知书”,并确定试运行期限。第十三条 在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情况记录。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原则,对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对主要因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镇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由镇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环保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验收不合格的,由环保部责令整改,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危害的,责令停产整改。经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验收。

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已经审批的环评报告的情况,应及时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环保局备案。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

规定,依据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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