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_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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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受理
病、伤人员医疗终结后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填定《芜湖市因工(病)劳动鉴定申请表》,经初审,劳动能力鉴定材料齐全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劳鉴办)随机抽取有关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病伤职工进行鉴定。有单位,单位要派专人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负责组织职工到场鉴定。无单位的,被鉴定人要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场鉴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视同放弃。
申请人如实填写《芜湖市因工(病)劳动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1、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
2、住院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和住院的病程记录、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其中,癌症病人必须有病理报告单或医疗机构的有效证明。
(二)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
除需要提供上述第一条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工伤认定结论或《工伤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患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除需要提供上述第一条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市卫生局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就诊病历、检查报告等资料。
(四)因精神病劳动能力鉴定
1、精神病专科医院提供诊断证明
2、历年的门诊、住院病历及治疗记录,3、精神疾病医学鉴定报告
如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鉴办应在接到书面申请的10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申请人应在接到书面告知书15日内补正全部资料,否则视为未提出申请。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五)受理时间:每月的15日-28日。
二、现场鉴定
医疗专家组进行现场鉴定,向病伤职工询问有关的病情,并做必要的临床检查,形成鉴定意见。医疗专家组认为需要做进一步医学检查的,市劳鉴办告知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被鉴定人做进一步医学检查和补正检查结果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在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90日内,职工没有按照劳鉴办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视为未提出申请。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根据医疗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鉴定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情况复杂的,鉴定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四、告知申请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的三日内通知到职工本人。
五、再次鉴定
被鉴定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复查鉴定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因伤病情发生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七、鉴定费用
根据皖价费[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80元。医疗检查费用由医疗检查医院按实际发生额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