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物价局关于电力配套的具体说明_烟台市物价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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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台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烟价„2011‟127号
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配套费标准的批复
烟台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报告》(烟电营„2011‟237号)收悉。为保证供配电工程和服务质量,维护居民用电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监审成本,参照省内其他市地的收费水平,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容量配置标准
(一)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执行《山东省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以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6KW配置标准为基础。
(二)小区内经营性用房和公建设施配置标准,不小于每平方米50W。
(三)其他设施根据设计要求确定供电容量配置。
二、基本配置收费标准
供电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105元。
三、优惠政策
由政府组织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按基本配置收费标准的80%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四、特殊配置收费标准
(一)小区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50W的,每提高1W,收费标准相应上浮 1%。
(二)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 100KW 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大型商场、换热站等),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据实收费,由住宅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维护。
(三)住宅建设单位因场地狭小要求使用小型化设备,配置成本又较高的,由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
五、执行范围
市区(芝罘区、开发区、莱山区、高新区)及龙口直供区均按此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区在此标准内,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烟台市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六、配套范围
(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范围含小区内正式用电和临时施工用电。其中正式用电指从公用配电设施的“T”接点至住宅楼或公建(含小区内经营性用房)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具体包括:变电站或开闭所的出线间隔、高压线路、高压环网柜、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电缆桥架、一户一表、配网自动化等设施,以及高低压线路管沟、分支箱土建基础建设。不含小区配电室土建、楼内低压线路进线管预埋或电缆竖井预留、户表箱预埋。临时用电指从公用配电设施的“T”接点至台架变压器低压侧配电箱处。
(二)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括住宅小区供配电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供配电设施(含表箱及计量装置)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路由施工费用。除此之外,发生的其它(如:拆迁、道路恢复、绿化恢复等)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结算,由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七、费用使用管理与缴费方式
(一)烟台供电公司负责芝罘区、开发区、莱山区、高新区和龙口直供区供电配套费的收取,其他县(市、区)由所在地供电公司负责收取。供电配套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每年一季度末向当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资金收取与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依据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核定建设的建筑面积为计费面积。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临时用电前,与供电公司签订《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合同》后,3日内,按规划许可面积核定总额的25%缴费;小区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土建竣工具备电气施工条件后,由开发商提出正式用电施工申请,验收合格,于下达正式施工通知后5日内,按规划许可面积核定总额的45%缴费;小区供配电工程验收合格后,正式送电前,缴清其余工程费用。
(三)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计入房价成本,开发建设单位或销售部门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本批复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12月31日(含)前没有送电的工程亦按新规定执行。本批复执行期两年,期满后再依据成本监审情况确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住宅小区 供配电 设施配套费 批复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物价局。烟台市物价局 2011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