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_中国石油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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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

2007-1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采购产品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采购产品的质量认可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质量认可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对生产企业及其产品质量实行合格评定的活动。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涉及生产质量、安全、环保等重要产品实行产品质量认可制度。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目录的产品必须取得集团公司的产品质量认可证书。产品质量认可目录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第五条

生产集团公司实施产品质量认可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可自愿向集团公司申请产品质量认可。取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是进入集团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有关产品质量认可的管理规定;

(二)发布产品质量认可目录;

(三)根据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

(四)制定产品质量认可的工作计划;

(五)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六)组织对申报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七)组织审定并公布获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八)组织对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织对产品质量认可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

第七条

规划计划、财务资产、物资采购管理和有关专业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产品质量认可工作。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认可的推荐与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推荐申报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

(二)对取得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二章 申报与审查

第九条

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是取得相应资质的合法企业;

(二)申报产品所涉及的相关技术为本企业合法所有或合法使用;

(三)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或集团公司确认的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要求;

(四)具有足够的配套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五)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检验人员的配备能满足生产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二份(见附件);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三)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一份;

(四)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

(五)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一份(复印件)。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产品标准合法性与先进性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通知申报的生产企业。

第三章 现场评审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认可的现场评审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由持有评审员证书的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实施。评审组对现场评审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员接受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的委派,参与对生产企业的现场考核和评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产品检验、科研、采购、相关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二)能够正确理解并执行有关产品质量认可的有关规定,掌握质量管理和相关产品知识;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四)持有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评审员证书。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发证。评审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由评审组按照相关产品质量认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主要对生产企业的设备与技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控制、近年销售业绩、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同时对申报认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

承担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机构在接到样品30日内提交检验结果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六条

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按相应的标准检验。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需对其标准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其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现场评审的结果进行审定。对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对不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将不合格原因通知生产企业。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由集团公司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申请换证的生产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原证书自行作废。增加认可项目的生产企业,须重新进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 已转产或停产的生产企业,其产品认可证书自行作废。

第二十二条 取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批准文件。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予以换发新证书。证书发生遗失,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第二十三条 任何企业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出租、转让、买卖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凡违反本规定的,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由于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撤销其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通报,并不再受理该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认可申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获得产品质量认可证书的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应接受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和所属企业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合格的,在整改合格以前不得采购其产品。

第二十七条 生产企业对所出现的不合格应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经复查合格者证书继续有效;对三个月内未报告整改情况或复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以及出现两次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在使用获证产品过程中发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

第六章 费 用

第二十九条 产品质量认可评审所需费用纳入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初次申请、换证复查中产品的抽样检验,按委托检验收费,由生产企业承担。收费标准依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不向生产企业收取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油田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工作指南

2007-12-17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质量认可管理规定》,为规范集团公司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

量认可工作程序,特制定本指南。

一、集团公司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的范围是:

(一)钻井液用油田化学剂及材料;

(二)固井用油田化学剂;(三)采油(气)用油田化学剂;

(四)油气储运用化学剂;(五)石油石化用水处理剂等。

二、产品质量认可工作每年组织两次。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上半年截至到2月28日,下半年截至

到8月31日。

三、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石油工业油田化学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办理相关

事宜。

四、申请产品质量认可的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二)生产企业营业执照1份(复印件);(三)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文本1份;

(四)质量管理手册或其他质量管理文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生产企业附证书复印件;(五)近两年内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监督抽查报告或用户检验报告各1份(复印件)。

五、换证、增加认可产品及以往申请未获证的生产企业,均需重新提出申请。经两次评审未获证的企

业,不再受理其申请。

六、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生产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其内容包括:

(一)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二)申报的材料是否合法,是否现行有效。

七、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集团公司企业标准的产品,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集团公司企业标

准进行检验和发证。

八、执行生产企业标准的产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对其标准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其标准是否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与功效;是否使用本行业通用的检测方法;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审查合格后按

其标准进行检验和发证。

九、申报材料审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不进行现场评审。

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现场评审计划,向评审组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

现场评审通知单》(见附件2)。

十一、评审组进入企业生产现场,依据《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见附件3)对生产企业的设备与技术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过程控制、用户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企业销售合同,核查生产企业销售量,填写《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近三年业绩》

(见附件4)。

十二、评审组负责对生产企业申报产品进行抽样。生产企业每项申报产品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0.5吨。现场抽样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抽样单。评审组对现场抽样的代表性负责。

十三、评审组应将所抽样品、抽样单和产品技术标准同时交付给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产品质

量检验机构(见附件5)。

十四、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同时报送

电子版。

(一)《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每个企业1份);(二)《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近三年业绩》(每个企业1份);(三)《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汇总表》(见附件6,每个评审组1份);

(四)评审组现场评审总结报告1份。

十五、承担油化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机构,应在接到样品30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如不能按期完成,应在接到样品10日内告知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由其进

行协调解决。

十六、生产企业在半年内接受国家或集团公司监督抽检合格的产品可免检。

十七、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召开油化剂产品质量认可审定会。对符合产品质量认可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行文公布并颁发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十八、产品质量认可证书分为正本1份,副本2份。企业在采购和销售产品时,必须使用证书原件,证书复印件无效。

十九、对申报产品质量认可未获证的企业,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向其下达《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

质量评审情况通知书》(见附件7)。

二十、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在接到通知书20日内向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提出复议。

附件1.产品质量认可企业申报表

2.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通知单 3.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评分表 4.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近三年业绩

5.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名单

6.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现场评审企业情况汇总表 7.石油石化用化学剂产品质量认可评审情况通知书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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