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应如何处罚_无营业执照经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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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经营应如何处罚
案情:
某市星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参加2006年度企业年检被某市工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该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公司注销手续。2008年3月,该公司又以某市星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后被工商局查处。分析:
对本案当事人应如何处罚,办案机构内部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理由是,公司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取消了经营资格,其仍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构成了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理由是,《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该条规定有别于《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仅从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的角度对无照经营行为所作的规定,同时《公司法》又未对“使用已吊销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作出特别规定,因此适用该《办法》并不违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所以,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以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进行处罚。理由是,公司虽然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取消了经营资格,但公司法人资格依然存在。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和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规定,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前,一直属于清算期间。所以,本案既不能按照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也不能按照《办法》第四条
第四款的规定进行处罚。而应当以《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定性,转致到《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