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群体性突发事件(推荐)_群体性突发事件案例
浅析群体性突发事件(推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群体性突发事件案例”。
浅析群体性突发事件
【内容简介】
本课题对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概念、特点做了理性剖析,提出了有效预防、控制、减少并及时化解各类突发事件的可行性对策。本课题成果全文共15000余字。
【正文】
目前,群体性事件在我国正处于上升阶段,在其背后有着复杂的诱发因素与内在原因。内在的促发因素主要表现为经济原因、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在成熟法治国家,群体性事件都是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虽然我国的宪法、刑法、行政法规、规则与诉讼法关于群体性事件也有所规定,但是相关的内容设计还不够科学、全面、并不能满足对群体性事件予以有效规则的需要。因此,要从根本上改变有关部门在群体性事件面前消极被动的局面,必须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针对群体性事件提供制度化的解决方案。
一、群体性突发事件性质的概念
广义的突发性事件,是指一切超乎预期而影响较大的自然、社会及政治性事件,它不仅包括公共卫生(如“非典”)、自然灾害(如印度洋大海啸)事件,也包括突发性“社会事件”。突发性社会事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政治性的*事件、敌对性的暴力事件、违法性的治安事件和群体性的上访事件等。那么,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就其性质、内涵与外延而论,应如何界定呢? 当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虽然要求解决的问题各异,采取的方式方法不同,涉及的人数多少有所区别,但从本质上看,群体性事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主体的群体性。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波及地县城市、农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众多行业和领域;参与人员包括在职和下岗职工、农民、个体业主、复转军人、教师、学生乃至干部等各阶层人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地方出现了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的动向,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因素越来越多,参与人员也越来越复杂。
参加群体性事件的人员结构可划分为特定群体和不特定群体。与民族宗教问题有关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一般属于特定群体,即有着共同的动因或族缘、教缘关系构成的群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成分与事件本身具有一定的关系,即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的人,较容易成为不同群体事件的主体,而且占据大多数,因此在防范和处置事件时,对于不同成分的主体应分别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
2、形式的公开性。群体性事件一旦引发,就具有公开的性质,大张旗鼓地进行。参与人员大多情绪高昂,言行过激,举止失范,带有明显的公开性,并且事发场所往往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3、行为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往往是事物的内在矛盾由量的逐渐积蓄发展到质的飞跃的过程,是主客观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它作为一种质的突变,是通过某一契机诱发的,这种契机以什么方式出现,什么时候出现,往往存在着偶然性,不是人们所能完全把握的,这就决定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态势和影响深度、实际规模难以完全预测。表面看来似乎无规律可言,有很大的随机性。但事实上,其中多数在发生前都有蛛丝马迹,从酝酿到发生都有一个过程,有各种苗头和征兆。在它们酝酿过程中,如果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够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是可以预测事态发展的,从而积极化解矛盾,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或减小事件的规模与影响。许多群体性事件大都属于“能量积累型”,就象地震、活火山爆发,当能量积累超过所能承受的临界值后突然释放出来。而许多问题久拖不决,或者对上级封锁消息,最终就会一触即发,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就不可避免,使工作往往陷于被动。
4、整体的组织性。群体性事件往往有一人出头,百人呼应,极易产生连锁反应,并且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
5、层次的多元性。主要表现在行为人目的的多层次性及参与对象的多层次性。参与者的心态不完全相同,有混水摸鱼的,有不明真相的,有好奇凑热闹的。总之,参与人员不分男女老少,成员众多。
6、结构的松散性。群体性事件当事者并没有固定的组织关系,仅是由于某种利害关系临时聚集在一起,因而极易分散或破裂。
7、处置的复杂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规模有逐步扩大趋势,上访群众对抗情绪激烈。最近两年,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规模越来越大,有时甚至达到500人以上,来访群众大都抱着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心情,强行进城,不听劝阻,情绪激烈,部分上访人行为相当粗野,比较难控制,若处置不当,很容易使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的非对抗性矛盾转化成对抗性矛盾,而且这种群体性突发事件组织性较强,加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也容易被少数不法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对农村的社会稳定将产生极大的影响。另外,与民族、宗教问题有关的群体性事件日趋严重,出现了跨区域,跨国界串联、呼应、连锁反应的情况。一旦事件处于迅猛发展和扩张的势态,其参与、支持和裹挟的人员急剧增多,随着引发者的诱导、煽动,事件变得更加复杂和危险,这是值得我们十分警惕的一个因素。
8、矛盾的两重性。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反应,往往是有明显的两重性。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事件行为中既有人民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主观倾向,又有持众要挟的无理要求,甚至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9、后果的危害性。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一般都会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小到危害个人的身体、生命财产,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大到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甚至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安定和民族团结。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三、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对策
有效预防和控制群体性突发事件,从根本上说要靠加大政策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经济,从根本上消除和减少各种矛盾冲突因素;同时,也要靠加强制度、机制和法制建设,加强和完善地方各级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建立及时疏导、缓解、防范和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机制。
(一)防范机制
建立全面系统的防范机制。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要治本,即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事件发生的土壤和条件。为此,需要有一种程式化的、稳定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
首先,要坚持社会公正原则,协调利益关系
要建立系统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网络,努力解决城乡人口的低收入和贫困问题,以释放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社会风险。要下大力气营造让每个社会成员、社会细胞、社会单元“各得其所”的公平的社会环境。政府必须对于改革过程中的公正性给以足够的重视,无论是在所有制形式、分配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上,还是在生产、流通、交换、分配等重要环节上,要通过改革过程中的统筹兼顾,切实避免部分群体的利益损失过大;对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利益调整应形成有效的补偿机制,使改革中利益相对受损者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以保证改革过程中利益调整的相对优化状态。
其次,要建立健全社会安全阀系统
(1)构建理性化的社会沟通系统。理性交往的通畅渠道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也是实现社会稳定的主要制度之一。一般来说,较畅通的理性化沟通渠道与较高程度的政治稳定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理性化的沟通系统可以让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政府可以适时地根据群众意见做出政策调整,这等于在政府与群众之间安装了一个安全有效、双向互动的“缓冲阀”,使社会张力得以释放,社会免于脆性崩塌。当然从更积极的意义上说,理性化的沟通系统也是人民实现权利的保障。这些渠道包括:获取信息自由的制度,如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执法和司法公开制度等,这是理性沟通的前提,信息严重不对称无法进行理性的交往;表达自由的制度,无表达自由就谈不上理性沟通,任何社会主体均有表达自己利益与见解的自由,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民个体或群体向政府表达意愿的制度,如申诉制度、信访制度、请愿制度、游行示威制度、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全民公决制度等。
(2)培育社会缓冲与消融机制。各种社会中间组织是社会成员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渠道,能及时、适当地让不满情绪和不同意见得以宣泄,避免矛盾和冲突在社会领域的过度压抑、聚集甚至总爆发,减缓甚至避免社会成员对政府的直接对抗。以社会中间组织为主体的缓冲与消融机制,实际上具有社会安全阀的作用。
因而,在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引导、规范社会中间组织建设,通过建立各种社团组织,确立公民政治,建立兴趣社团,构建国家与社会、精英与民众之间以及富人和穷人之间的中介机制和传导沟通机制,使之发挥理顺关系、处理矛盾等保障社会安全运行的积极作用。
其三,要建立明察秋毫的社会监控与预警机制
如果我们对社会偏离现象做到明察秋毫,予以重视和警觉,作出科学的判断,防患于未然,就能及早地预防和纠偏,为解决、防范社会问题提供先决条件,奠定稳固基础。
因而,建立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指示器,是科学决策的可靠手段。
(二)营造氛围
改善政府形象,密切干群关系,营造互助、和谐的社会文化氛围
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需要动员全社会各部门的力量积极参与,其中政府作为拥有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代表公共利益、承担公共责任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它既可以通过制定政策法规,改善自身形象来影响和调节公众的行为,又可以通过控制意识形态来引导、营造社会的思想文化氛围,进而缓解和消除公众之间因磨擦、矛盾和隔阂引起的离散和不稳定现象。因而,从政府角度讲要在以下两个方面做出努力。
1、体制改革,树立形象
首先,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树立民主、秩序、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一个民主、秩序、廉洁、务实和高效的政府不仅可以使国家经济发展保持一个良好的势头,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以有效缓解和抑制由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有效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重要一环。因此,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是维护国家政治、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定的关键所在。为此,必须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加强民主建设,树立“民主政府”形象。二是加强法制建设,树立“秩序政府”形象。通过加强法律化、制度化的规范建设,形成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规则,确立规范、公平、安全的生活秩序。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树立“廉洁政府”形象。要采取教育、纪律、法治的手段对腐败行为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腐败分子以纯洁干部队伍,消除群众怨气,取得公众的信赖,从而有效地防范公众产生“政治不服从”的意识和行为。四是高度重视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树立“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各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要真心实意为民办实事,尤其要集中力量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养老金、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农民负担等问题。
2、强化文化、社会认同 其次,要强化文化认同和社会认同。文化认同是指人们分享共同的文化模式(象征、信仰、价值观、规范、习俗),彼此在文化上具有共同的心理、情感和意识。社会认同是指人们忠于某一共同的社会共同体,分享其利益,彼此具有共同的归属感、亲近感和信任感。文化认同和社会认同是社会合法性基础,它们可以使人们因劳动分工和互动程序制度化产生的压抑感受减少到最低程度,从而减少社会性张力;它们还可以使地位彼此不同的社会成员相互接近,产生信任,增强社会团结,减少社会磨擦和冲突。由于它们是在深层发挥作用的,因此对于维护社会秩序,防范突发性群体事件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强化文化和社会认同,要注重在全社会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倡导社会公平、社会互助和社会和谐,建立协作型的人际关系,进而缓解和消除公众之间因磨擦、矛盾和隔阂引起的离散和不稳定现象,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
(三)处理问题
注重策略,采取果断稳妥的处理方法作为复杂社会现象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即使是倍加防范,也免不了有所发生,这就有一个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妥善处理问题。对突发性群体矛盾的解决,既要有预防的措施,又必须讲究控制和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策略。具体应把握“快、稳、化、活、公、清”六字方针。
1、“快”
所谓“快”就是要及早发现,及早介入。突发性群体事件,事发突然,情况紧急。因此,对事态的驾驭要及时果断,尽可能及早介入,及早控制事态的发展,不能因为反映迟,行动慢,使矛盾走向激化对抗。要快速制胜应当做到三点:一要快速发现,快速报告;二要快速出动,快速到位;三要快速展开,快速介入,以便抓住先机,争取主动,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
2、“稳”
所谓“稳”就是要稳定群众情绪。普遍而迅速出现的大众行为和社会参与是与信息传播密切相关的。在突发性群体事件发生时,信息传播混乱,由于秩序的混乱和人们心理状态的失衡以及情绪的波动,人们容易偏听偏信,容易受传闻和谣言的蛊惑,容易产生非理性行为,从而造成极大的社会紊乱。因此,必须一方面揭露谣言,控制信息的混乱传播,另一方面及时披露事实真相,正确地引导公众的注意力,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化”
所谓“化”就是在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时要坚持协调和化解矛盾的原则。解决矛盾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或者叫一方“吃掉”另一方;二是矛盾双方“同归于尽”,使一种矛盾从根本上被扬弃;三是矛盾双方协调发展,最后达到对立双方的融合。多少年来,我们社会中最基本的冲突模式是,冲突的双方是一种你胜我负、你死我活的关系。在这样的冲突中,双方的目标不仅仅是获得自己的利益,而是要彻底战胜对方。我们缺少一种以讨价还价为特征的理性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从总体上讲突发性群体事件属人民内部矛盾,解决此类矛盾最恰当的方式应该是第三种,即应当采取化解矛盾、平息事态、解决问题的方法。即使一些矛盾的激化确因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后面挑拨,有一部分群众短时间内难以觉悟,我们也要始终立足于团结、争取大多数群众,孤立、打击少数敌人,坚决防止用敌我矛盾的方法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4、“活”
所谓“活”就是弄清事件起因,分类处置,灵活施策。据调查,目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合理的,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相关,不可简单地动用警力和采取强制措施去解决。处理群体性事件时,务必要弄清事件爆发的原因、群众心态和现场情况,慎重决策,要注意方法的灵活性和策略的多样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思想认识问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帮助群众明晰事理。对于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因工作失误而引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要敢于承担责任,吸取教训,重新决策。对符合政策,但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要想方设法解决,切忌敷衍推诿不管。对于群众要求基本合理,但采取的方法过激,甚至违法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处置中对当事的群众既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也要明之以法,开展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明辨是非,提高觉悟。对有的群众的不合理要求,要介绍政策,晓以大义。对于极少数别有用心利用我们工作的失误和部分群众存在的不满情绪挑起事端的幕后策划者、煽风点火者、拒不听劝阻者则要适时地采取强制措施,及时严肃处理。对纯属敌我矛盾范畴的打砸抢事件、政治*、*,必须态度坚决,措施果断,充分动用法律手段予以控制和打击。
5、“公”
所谓“公”就是分清是非,秉公处理。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才能明断,明断才能服众。分清是非是秉公执法的依据,也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不管是何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处理时务必要公正,任何偏袒和压制,都会导致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恶化。
6、“清”
所谓“清”就是全面总结经验,彻底清除复发隐患和同类事件发生的根源。当事件被平息后,不能在“总算过去了”的心态支配下把它束之高阁,更不应该有“不堪回首”的心理,要敢于“复盘”,认真反思。第一,要进一步做好善后工作,彻底清除复发隐患。第二,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从中探求规律性的东西,彻底清除同类或相近事件发生的根源。总之,完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有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创造一个政治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社会长效机制,是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系统工程建设。只有用多种方式的综合治理方法,才能构筑适应我国当前形势下有效、可行和完备的预防和处置机制,创造一个安全和稳定的良好社会环境,从而加速我国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最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