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气象局 “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办法_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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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气象局 “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的要求,根据《中共天津市气象局党组工作规则》、《天津市气象局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气象局“三重一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制,控制“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风险,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和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党组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等,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依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包括:
1、重大决策:是指关系单位长远发展和短期内重要目标的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代天津市政府起草的立法草案、重要文件。(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施方案。(3)贯彻上级党委、党组和政府重要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及上级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指示的实施方案。
(4)全市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
(5)全市气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措施。(6)全市气象发展规划。
(7)全市气象工作会议、全市气象局长会议和全市气象局长研讨会议、党组中心组学习会议及全市气象专项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议题及主要文件。
(8)市局报中国气象局、市委、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9)全局年度目标考核方案及重点工作计划。
(10)天津市气象局、各区县气象局及天津市气象局直属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直属单位的设置、职能划分和调整意见,机关处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各区县气象局和直属单位的人员编制总数、科级机构数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天津市气象局机构改革方案的审核上报。
(11)全局气象事业经费、基建费的年度预算、决算及重大调整方案。
(12)局属重大资源(资产)的调整、处置。(13)全局重大专项规划、计划和方案。
(14)局属气象台站迁建、业务布局调整等重大业务发展方案。
(15)多边和双边科技合作政策、计划和安排。
(16)天津市气象局领导及党组成员的工作分工、兼职等。(17)授予局级以上特殊荣誉称号(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政府或部门特殊津贴、先进集体和个人等)的人选推荐或审定。(18)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19)天津市气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换届人选。
(20)全市气象部门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换届人选、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
(21)天津市气象局科技奖励。
(22)干部职工年终考核结果和局级领导干部考核推荐结果。
(23)正研级高工、上级重大人才计划评选推荐等。(24)局级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等的确定。
(25)招录公务员、接收应届毕业生及军转干部等的计划和分配原则。
(26)天津市气象学会理事会换届人选。(27)出国学习考察团组及人员。(28)对有关领导干部的审计处理意见。(29)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惩罚处理意见。
(30)天津市气象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及区县气象局党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1)全市气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及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2)全市气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决策和纪检、监察、审计工作重大事项。
(33)局长提议集体审定的其他事项。
2、重要干部任免:是指重要干部的职务(岗位)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1)各区县气象局正副局长、党组成员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六级以上职员,机关处级干部的选配和调整。
(2)天津市气象局局级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各区县气象局、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3)机关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团委(团支部)书记;(4)市局重点工作临时领导协调机构及负责人;(5)市局重大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选;(6)关键业务岗位人员。
3、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将对本单位事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2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计划;50万元以上气象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重大项目立项建议。(2)审议重大项目方案。(3)各类项目安排计划。
4、大额度资金使用:指除人员工资等常规性支出以外的大额资金的使用,具体如下:
(1)工资津贴补贴等调整意见。(2)单笔2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局党组会、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等形式,按规定程序进行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六条 决策前的准备工作
1、充分征求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期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业务、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咨询、决策评估和综合论证;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选拔任用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以及我局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按规定需进行备案、审批、报告和纪检监察审核的事项应事先履行有关程序。
2、加强沟通协调。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前,参与决策的人员可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提前作出决定,不得影响集体决策。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未协调或经协调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不得提交“三重一大”事项决策。
3、按照程序提议。“三重一大”决策议题,需按规定程序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或有关内设机构提请,经汇总后由局长审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相关内设机构应在“三重一大”决策会议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七条 决策的有关要求
1、保证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相应决策会议规则要求,参加会议人员达到规定人数以上方能进行决策。
2、充分发表意见。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安排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介绍、说明情况,并留出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对有关决策建议,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应逐个表态。因故未到会的,可书面表达意见或口头表达意见并在会议纪要签署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在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
3、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按照相关会议的议事规则进行决策。发现有问题尚不清楚或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慎重或暂缓决策。
4、明确执行对象。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 应明确牵头负责人和执行部门,以利决策的执行。
5、实行决策回避。如有涉及决策者本人及其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6、撰写会议纪要。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会议过程、参与人员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指定不具有表决权的人员完整、详细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以书面形式及时送达相关人员,并存档备查。
7、列席参与决策。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负责人可视情况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职工代表列席参加决策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八条 决策的执行和检查
1、严格执行决策。决策事项的牵头领导和执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个人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在未作出新的决策前,应严格执行既定决策。
2、加强督查反馈。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3、实施监督考核。市局纪检组(监察审计处)应切实加强对市局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进行工作评价。市局人事处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局监察审计处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和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决策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控制决策风险。要结合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要求,围绕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查找决策前酝酿沟通不充分、决策中程序不完备、决策后执行不得力等容易产生廉政风险的关键节点,有针对性地查找风险,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 推进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等情况,应采取相应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决策权力和决策责任的统一。对于依法应当决策而不进行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超越法定权限进行决策的,未经充分听取意见或进行科学论证而决策造成损失的,违反集体决策规定、以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策造成损失的,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气象局。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