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露天采石场采场外安全管理规定_露天采石场安全规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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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露天采石场采场外安全管理规定

一、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露天采石场采场外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湖州市境内露天采石场。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有新版(修订版)的,适用新版本。

GB18452-2001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

GB14748-1993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6490-1996

振动喂料机安全规范

GB6067-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GB4053.4—198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2894-1996

安全标志

GB2893-2001

安全色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12265.1-1997 机械安全防止上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12265.2-2000 机械安全防止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间距

GB12265.3-1997 机械安全避免人体各部位挤压的最小距离

GB5083-1999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采场外

指设置在露天采石场主要开采系统以外的以破碎系统为核心的其它配套设施、场所及相关作业。

(二)破碎

将矿石破碎到一定规格矿产品的过程。一般包括一级破碎和二级破碎。

(三)振动喂料机

把矿石从料仓中均匀、连续地喂料到破碎机中的设备。

(四)振动筛

通过振动将矿石筛选分级的设备。

(五)带式输送机

通过皮带将破碎、筛分后的物料连续输送的设备。

(六)料库

用于储存矿石产品的构筑物。包括石子料库和石粉料库。

(七)码头

专供水上运输矿石产品装卸的构筑物。一般包括栈桥式码头和皮带输送码头。

(八)污水沉淀池

指用于收集、沉淀清洗矿石污水的水池。

(九)关键岗位作业人员

指采场外除特种作业人员外,对安全生产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岗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龙口工”、放料工。

1.龙口工

指破碎机下料口操作人员。

2.放料工

指料仓下部放料及上部捅料作业人员。

(十)安全设施

配备在生产设备及生产场所,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设施、设备及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防护栏杆、警示标志等。

四、安全基础管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应:

1.涵盖各级、各类从业人员,且与其职能相符;

2.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定期对其职责进行检查、考核。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

企业应为采场外作业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事故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

(3)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4)深入安全管理现场,协助解决问题,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和改进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班组和人员及时整改;

(6)建立安全活动档案、记录台帐。

(三)安全检查

1.企业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采场外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天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查;

3.岗位作业人员应做好班前、班后及开机前的安全检查。

(四)安全操作规程

1.应制定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1)“龙口工”安全操作规程;

(2)放料工安全操作规程;

(3)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4)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5)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6)起重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7)铲车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8)挖掘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9)码头区域安全管理规定;

(10)石料库(堆场)安全管理规定(含清库作业安全规定)。

2.安全操作规程应在现场上墙上架,并作为员工培训、教育的必要内容。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具备与采场外各项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或合格证书。

2.企业应制定采场外各项作业活动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3.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应进行岗前教育。

4.特种作业人员应经有资质机构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5.关键岗位人员应由企业组织针对性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操作证书,由熟练工带岗三个月后方能独立上岗。

6.变换工种、复工和采用“四新”前,相关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

(六)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1.采场外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必须落实“三同时”。

2.采场外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针对破碎系统、供电系统、石料库或堆场、污水沉淀池和码头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

3.采场外建设项目,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4.采场外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采场外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中提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对策措施进行验收,对采场外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价。未经验收的采场外生产系统不得投入使用。

五、场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

(一)场址选择

1.场址不应设置在受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不应设置在具有溃坝或决堤淹没危险的地区。

2.场址不应设置在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场址应布置在采矿场爆破危险范围以外的安全地带。若地形影响必须布设在爆破危险范围以内时,应避开爆破飞石方向,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总平面布置

1.破碎加工场的位置,应有利于外部运输和内部运输的衔接,有适宜的自然地形。

2.破碎加工场的布置,应使生产流程简单顺畅。

3.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场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4.带式输送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地形,减少中间转角;

(2)沿线宜设置供维修和检查所必需的道路;

(3)宜沿道路或平行于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布置;架空敷设时,不应妨碍建筑物自然采光及通风;沿地面敷设时,不应影响交通;

(4)不宜跨越道路,架空皮带机横跨运输道路、人行通道、重要设施(设备)时,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及明显的警示标志。

5.堆场、料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2)堆场、料库应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堆场装载作业场地应具备满足装载作业设备的最小安全距离的要求。

六、基本规定

(一)新建破碎场宜购置配备有喂料机的一级破碎设备。

(二)进入破碎场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配戴安全帽和使用防护用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三)场地内设备材料存放整齐稳固,周围通道畅通,且宽度宜不小于1m。

(四)夜间作业场所、行人通道、危险区域等应设置照明。

(五)安全操作基本要求:

1.操作者应熟悉所使用设备的性能及安全操作规程,应经常检查安全装置的可靠性,不得随意拆除。

2.操作者上岗前应将所需使用的工具准备齐全,严格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和其他劳动保护用品。

3.操作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4.共同操作时须分工明确,相互之间应随时保持联系和协调一致。

5.正在运行中的各种机械、电气、热工设备,不得在有伤害危险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调试或机修工作,不准跨越传动物件或触及危险部位。

6.生产设备本身和周围操作场地应保持整洁有序,保持运输和人行通道畅通。

7.操作者应按设备保养规定的要求,定时定员完成设备注油、清洗等维修工作内容,按时记录设备运行情况,完善交接班制度。

8.在禁火区域作业的人员应严格遵守防火制度。

9.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特殊工种的职工进行体检,凡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应立即予以调离本工种工作岗位。

(六)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答、信号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及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七)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现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八)机房、操作室及机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机房、控制室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九)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2894-1996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七、主要工艺

(一)一般规定

1.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

2.操纵者工作时根据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及其他的人员防护装置。

3.在特殊高温高寒环境下,对操作人员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4.运转设备的下列作业,应停车进行:

(1)处理故障;

(2)更换、调整设备部件;

(3)调整皮带松紧;

(4)清扫设备。

(二)破碎

1.破碎机械进料口部位必须设置进料平台,若采用机动车辆进料时,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平整、不积水;

(2)倒车段与进料口夹角应保持垂直;

(3)平台与进料口连接处必须设置安全车挡,其高度宜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且不小于0.3m,宽度不小于0.3m,长度不小于进料口宽度;

(4)平台外侧应设置安全挡墙;

(5)有清除洒落物料的措施。

2.应限制进场矿石粒度,矿石粒度应不大于一级破碎机的设计最大矿石粒度。

3.破碎机进料口宜配有一定的辅助设备,防止大块物料进入时,可能产生的堵塞。

4.一级破碎进料口宜配置电动葫芦、破碎器等用于处理大块堵塞的装置。

5.一级破碎进料口应安装栅条式防护罩;栅条应坚固可靠,栅条间距应能防止人员坠入;防护罩安装后高度不宜超过破碎设备平台高度300mm。

6.破碎机械的进料口和出料口宜设置喷水等降尘装置。

7.破碎机的进料平台、控制室、出料口等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m的人行通道或扶梯。通道临空面高度大于2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高度应不小于1.2m。

8.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旋转和传动部件,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9.破碎机械运转期间,操作人员应远离进料口,防止飞出物料造成人员伤害。

10.不停机处理大块卡石时,禁止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11.对于清除破碎腔阻塞物,如果需要人员进入破碎腔内清理阻塞物时,要切断电源,悬挂警示牌,系好安全带。旋转部位要采取防转动措施,防止转子转动。

12.处理大块卡石、清理阻塞物时,必须有安全员在场监护,严禁操作人员单独处理。

(三)皮带运输

1.头架和尾架的主动轮、从动轮应设有防护栏或网等防护装置。

2.带式输送机两侧应设人行道,经常行人侧的人行道宽度应不小于1.0m;另一侧应不小于0.6m。人行道的坡度大于7°时,应设踏步。

3.非大倾角带式输送机运送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应不大于15°,向下应不大于12°。

4.更换拦板、刮泥板、托辊时应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5.胶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不应用脚蹬踩、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6.带式输送机的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任何人员均不应乘坐非乘人带式输送机。

(2)不应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和过长的材料。

(3)严禁输送块度大于或等于0.5倍带宽的物料。

(4)堆料宽度,应比胶带宽度至少小200mm。

(5)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不应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6)必需跨越输送机的地点,应设置有栏杆的跨线桥,上下阶梯应有扶手。

(7)输送机运转时,不应注油、检查和修理。

7.输料皮带隧洞应符合以下要求:

(1)洞口应采取混凝土衬砌或上部设置安全挡墙等设施。

(2)洞顶高度不应低于2m,围岩稳定。

(3)皮带机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0.8m的通道。

(4)洞内地面应设有排水沟,且排水畅通。

(四)筛分

1.筛分机械安装运行应符合以下规定:

(1)设备周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通道。

(2)筛分设备前应设置检修平台。

2.筛分楼的进料口,宜设置洒水等降尘设备。

八、料库、堆场

(一)进入料库(料仓)的通道应采取上锁等隔离措施,正常作业时能防止人员进入。

(二)料仓行人通道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安全护栏。

(三)料仓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牌。

(四)料仓发生堵塞时,应由清料工进行清理;清理由二人进行,一人负责清理,一人负责安全监护。

(五)清理料仓时,清料工必须按规定系挂安全带,并在料仓上部进行清理,严禁在出料口侧进行清理。

(六)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七)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九、沉淀池

(一)采用水洗工艺生产石子的破碎场,必须设置沉淀池进行废水处理。

(二)螺旋洗砂槽、洗泥槽的上部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网。

(三)应设置专用排水沟或排水管处理洗砂、洗泥等废水。

(四)沉淀池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

(五)沿沉淀池边缘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行人通道。

(六)沉淀池宜配置抓斗设备用于沉淀池清理;采用人工方式进行清理时,必须放空沉淀池内的水。

十、场内机动车辆

(一)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场内行驶的车辆,应由有关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二)车辆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行驶。

(三)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四)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大雨、大雪、大雾和6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五)装载机

1.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音响装置齐全有效;

(2)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符合规定;

(3)各连接件无松动;

(4)液压及液力传动系统无泄漏现象;

(5)转向、制动系统灵敏有效;

(6)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2.装料时,应根据物料的密度确定装载量,铲斗应从正面铲料,不得铲斗单边受力。卸料时,举臂翻转铲斗应低速缓慢动作。

3.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输物料。运载物料时,宜保持铲臂下铰点离地面0.5m,并保持平稳行驶。

4.铲装或挖掘应避免铲斗偏载,不得在收斗或半收斗而未举臂时前进。铲斗装满后,应举臂到距地面约0.5m时,再后退、转向、卸料。

5.当铲装阻力较大,出现轮胎打滑时,应立即停止铲装,排除过载后再铲装。

6.装载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

7.装车时铲斗不应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0.5m,以免震伤司机,砸坏车辆。

8.装载机铲装作业时,作业活动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及无关人员。

(六)自卸车

1.启动前应进行重点检查。灯光、喇叭、指示仪表等应齐全完整;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应添加充足;各连接件不得松动;轮胎气压应符合要求,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动。

2.启动后,应观察各仪表指示值、检查内燃机运转情况、测试转向机构及制动器等性能,确认正常并待水温达到40℃以上、制动气压达到安全压力以上时,方可低档起步。起步前,车旁及车下应无障碍物及人员。

3.严禁超速行驶。应根据车速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选择较好路面行进,应避让石块、铁钉或其它尖锐铁器。遇有凹坑、明沟或穿越铁路时,应提前减速,缓慢通过。

4.上、下坡应提前换入低速档,不得中途换档。下坡时,应以内燃机阻力控制车速,必要时,可间歇轻踏制动器。严禁踏离合器或空挡滑行。

5.在泥泞、冰雪道路上行驶时,应降低车速,宜沿前车辙迹前进,必要时应加装防滑链。

6.卸料后,应及时使车厢复位,方可起步,不得在倾斜情况下行驶。严禁在车厢内载人。

7.车厢举升后需进行检修、润滑等作业时,应将车厢支撑牢靠后,方可进入车厢下面工作。

十一、起重

(一)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二)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三)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没或凝固在地面上的重物以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体。

(四)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发动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五)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应有钢丝绳制造厂签发的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证明文件。当无证明文件时,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起重机使用的钢丝绳,其结构形式,规格及强度应符合该型起重机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钢丝绳与卷筒应连接牢固,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收放钢丝绳时应防止钢丝绳打环、扭结、弯折和乱绳,不得使用扭结、变形的钢丝绳。

(七)起重机的吊钩和吊环严禁补焊,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更换:

1.表面有裂纹、破口;

2.危险断面及钩颈有永久变形;

3.挂绳处断面磨损超过高度10%;

4.吊钩衬套磨损超过原厚度50%;

5.心轴(销子)磨损超过其直径的3%~5%。

(八)起重作业应经过安全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十二、维修

(一)机械维修

1.工作环境应干燥整洁,不得堵塞通道。

2.多人操作的工作台,中间设防护网,对面方向工作时应错开。

3.清洗用油,润滑油脂及废油脂,必须指定地点存放。废油、废棉纱不准随地乱扔。

4.剔铲工件时应防止铁屑飞溅伤人,活动板手不准反向使用,打大锤时不准戴手套,在大锤甩转方向不准有人。

5.用台钳夹工件,应夹紧夹牢,所夹工件不得超过钳口最大行程的三分之二。

6.机械解体,要用支架,架稳垫实,有回转机构者要卡死。

7.修理机械要选择平坦紧实地点停放,支撑牢固和楔紧,使用千斤顶时必须用支架垫稳。

8.检修中的机械应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标志,坚持“谁断电,谁送电”的原则,非检修人员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检修中不准用手伸齿轮箱或用手找正对孔。

9.试车时应随时注意各种仪表、声响等,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

10.严禁未拉闸断电,擅自检修机械设备或机具。

11.设备检修后应先接零接地,后接电源。未接地接零前,禁止送电试机。

12.氧气瓶、乙炔瓶使用时必须分开放置,瓶间距离不得小于5 m。

(二)电气维修

1.电修人员必须具备电路基础知识,严格遵守《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熟悉设备安装位置、特性、电气控制原理及操作方法,不允许在未查明故障及未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试机。

2.在现场维修时必须有两人以上,不允许单人操作。

3.在使用仪表测试电路时,应先调好仪表相应档位,确认无误后才能进行测试。

4.维修设备时,必须首先通知操作人员,在停车后切断设备电源,把熔断器取下,挂上警示牌,方可进行机修工作。检修完毕应及时通知操作人员。

5.电器或线路拆除后,可能通电的线头必须及时用绝缘胶布包扎好,确保安全稳妥。

6.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一律视为有电,不准用手触及。

7.禁止使用普通铜丝代替熔断器。

8.每次维修结束时,必须清点所带工具、零件,清除工作场地所有杂物,以防遗失和留在设备内造成事故。

9.临时工作中断电源后或每班开始工作,都必须重新检查电源,确定已断开,并验明无电,才能操作。

10.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要立刻切断电源,并使用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带电用水或用泡沫灭火器灭火。

十三、码头

(一)码头作业区及影响范围内应设置照明、安全警示标志、挡车墙等安全设施。

(二)人员上下船只处应设置行人通道,临河侧设置行人安全栏。

(三)使用自卸车卸料的码头,临河、临空侧必须设置车挡,车挡应不小于该卸料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四)卸料车挡上方应设置安全护栏,安全护栏应坚固可靠,安装高度应能有效防止自卸车车斗意外向后倒下。

(五)使用自卸车卸料的码头,陆域应有足够的调车平台,码头倒车段与码头前沿线夹角应保持垂直。

十四、电气设备设施

(一)变配电系统

变电所应经当地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二)低压电气线路

1.线路的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2.线路的绝缘、屏护良好,无发热和渗漏油现象。

3.线路应按规范敷设和排列整齐、无影响线路安全的障碍物。

4.线路相序、相色正确、标志齐全清晰。

5.临时线路有审批制度,并有审批手续,不超期使用。

6.每一线路应装有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敷设高度、强度符合要求。

7.临时用电线路PE连接可靠。

(三)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

1.箱(柜、板)符合作业环境要求。

2.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较差有粉尘产生的场所,均应设置封闭式箱、柜。

3.箱(柜、板)内外整洁、完好、无杂物、无积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符合安全规程要求。

4.箱(柜、板)体PE线连接可靠。

5.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现象。

6.箱(柜、板)内插座接线正确,并配有漏电保护器。

7.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载匹配合理。

8.外露带电部分屏护完好。

9.线路编号清晰、识别标记齐全。

十五、防火

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设置灭火器材,其1m范围内无障碍物;消防器材完好,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

十六、建构筑物

(一)不得在具有坍塌危险的区域建设生产设施。

(二)建构筑物顶部不得堆积杂物。

(三)做好场区内部排水。

(四)对高度超过2m以上的砌筑挡墙要有建筑设计,并按设计进行施工建设。

十七、职业危害健康

(一)作业场所检测与控制

1.职业危害作业点应定点,建立登记台帐。

2.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点应定期检测,并有资质单位的检测报告。

3.职业危害应有防护措施。

4.粉尘排放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噪声声级符合标准或规定要求。

(二)职业危害健康监护

1.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

2.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3.特种操作人员依据年检定期检查职业禁忌症。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湖州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27日印发

《湖州市露天采石场采场外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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