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环境保护职责规定(试行)_环境保护岗位职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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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行业环境保护职责规定
(试行)
冶金工业部 1990年11月1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冶金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冶金工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总公司)和冶金系统从事生产、设计、研究、施工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者和责任者,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执行本规定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单位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应包括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与目标,确保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生产、建设、经营等活动)同步协调发展,与其他各项工作目标责任同等考核。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符合本单位管理工作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在强化环境保护专业管理的同时,制订各单位内部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与作用。
第六条 各单位要把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纳入总体发展规划、计划之中,并组织同步实施。
第七条 各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确保工程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能与丰体设施配套,同时施工、同步投产,按标准验收,满足建设项目中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
第二章 生产企业职责
第八条 根据本规定精神,制订企业内各分管领导,各部门(处、室)和各层次[公司(厂),厂(分厂)、车间等]的环境保护职责制度,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九条 各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要包括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保证为实施杯境保护规划,计划所需的资金与有关条件,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与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同步实施。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做好工作。
工程项目竣工交付生产时,应对环境保护设施按有关标准(规范)验收,并对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设施的设计、施工及运行效果作出专门评价。
第十—条 对已有污染源的治理要制订规划、计划,切实安排好资金与有关条件,使各污染源在国家(地区)限定的期限内得到治理。
第十二条 要将环保设施为主体生产设备实行同等管理,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安排好环保设施运行所需的人力、能源和其它必要条件,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要完成冶金部下达的"环境保护考核指标计划一污染物综合排放合格率指标“,并为实现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规定与标准,布署相应的工作。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所需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证;要提取一定比例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用于环境治理及“三废”综合利用;其它有关环保的专项资金(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提留、上缴排污费返还款和其它环保补助等)要保证专项使用,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通过治理、管理等手段,严密控制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量,使企业的单位产品排污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六条 按规定建立相应规模的环境监测站,配备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保证足够的资金,积极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按有关规定完成各项监测任务,按期报送监测报表。并及时上报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 要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统计体系,按规定完成各项统计实作,并按期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章 设计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要遵循《冶金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若干规定》和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要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篇章,使新设计工程的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九条 对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大修工程的设计,要采用少(无)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并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与标准。
第二十条 在设计文件中要列明各项环保设施的主要工艺和设备,以及所需资金。对环保设施的设计,要选用节能、处理效果好、性能稳定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并对处理后达到的保证值有明确的指标。
第二十一条 要保证设计或选用的环保设施在建成并经调试后达到设计规定的指标,如有重大差异时,要负责修改完善,确系设计失误造成,应承担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要确保工程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同时交工,在施工进度阶段报告及最终竣工报告中,对环保设施的施工情况应有专篇叙述。
第二十三条 要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建筑安装质量。在施工安装中发现有设计和设备质量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主动与设计和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解决,以确保安装质量,如属于施工安装方面的问题,则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污染、危害,要予以适当处理,使其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或有关规定的要求。
施工过程中,遇有无法避免对已有环保设施和绿地等的破坏时,要经申报批准后才能施工,施工结束后的修复措施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
第五章 科研单位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积极研究开发少(无)污染的新工艺、新产品和新设备。
第二十六条 研究开发的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必须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注重新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污染防治效率、研究开发“三废”的综合利用技术,化害为利。
第六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冶金部对全行业环境保作实行监督与检查。冶金部对全行业的直属和重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总公司)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检査方法
主管单位对所管辖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提高。
每年定期检查一次,由各单位按职责要求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检,并于每年度终结时将自检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可对各单位的自检报告进行必要的复査,结合自检结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主管部门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奖惩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在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有重大污染事故或贯彻本规定不力造成失误的单位与个人,按责任的性质与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以至政纪处分。
奖励与惩处按分级管理范围办理。各单位内有关部门、人员的奖励或惩处由各单位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厅(局、公司),各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制定各自的实施细则,并报有关领导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冶金部安环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