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礼仪规范(试行)(版)_社区服务中心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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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社区工作者礼仪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塑造社区工作者文明优质、开放高效的良好形象,提升社区现代文明程度,创建和谐规范化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礼仪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文明礼仪规范是指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仪表、语言、行为、交往等方面必须遵守的礼节准则和行为规范。
第二章 仪 表
第三条 服饰礼仪 社区工作者仪表要合乎身份,做到端庄、得体、整洁。
第四条 仪容礼仪 社区工作者仪容要整洁、合适、精神。女士宜化淡妆,不得当众化妆或补妆;男士不蓄胡须。发型、发色应适宜,注意个人卫生。第三章 语 言
第五条 用语礼仪 社区工作者用语要文雅、和气、谦逊,做到语言内容美和形式美的统一。
(一)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接待服务对象和各类会议讲话、发言原则上使用普通话。与社区居民交谈时可以使用本地语言,与外地服务对象交谈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接待服务对象时谈吐文雅,彬彬有礼。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10字文明礼貌用语,做到热情亲切、落落大方。
(三)给服务对象解释或办理业务时条理清晰,言简意赅。做到首问首接,耐心听讲,正确指导。
(四)服务对象办完业务离开时,工作人员可以说“慢走”或“再见”;还未办妥业务的,可以说“对不起,请补全手续再来办理”等等。
第六条 交谈礼仪 社区工作者与服务对象交谈时要尊重对方,理解对方。双目正视,认真倾听,正确判断,说话温和,不开过分或不着边际的玩笑。
第七条 电话礼仪 接听电话时,应说“您好,××社区,请讲”。如果不是自己的电话,应说“请稍等一下”,并尽快转给相关人员。如果当事人不在,应说“您有什么事?”“我能转达吗?”中断或挂止电话,应先征得对方同意。通话时,语言要简洁明了,对重要事务做好记录。通话结束时说“再见”或“谢谢”。第三章 行 为
第八条 形体礼仪 社区工作者行为举止要大方、得体,精神饱满和富有朝气。
(一)坐姿、站姿、行姿、手势,做到端正、文雅、规范。
(二)在办公区内,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禁止在禁烟场所吸烟。第九条 接待礼仪 办公室接待实行问好、让坐、倒水、办事四步曲;服务大厅接待首先问好、然后办事;接待来宾,礼仪周到,安排得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尽可能满足来宾的要求。
第十条 会议礼仪 参加会议应提前到达会场,有事办好请假手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发言时一般不要超过规定的时限。遵守会场纪律,依据会议安排入座,专心听讲,做好记录。禁止有碍视听的不良举止和噪音,手机关机或调到静音或震动状态。会场内不接听手机。
第十一条 其他礼仪 在公共场所做到行为文明,遵守社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产,保护环境卫生。
(一)拜访要事先约定,并遵守时间。进入他人办公室前,要先轻轻敲门,听到应答后再进入。
(二)办公室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办公物品摆放整洁、有序。第四章 交 往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在交往过程中要做到尊重、体谅、宽容。
第十三条 内部交往同事、上下级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勉励。下级要维护上级的威信和形象,上级要善于听取下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外部交往在进行工作和日常对外交往中,注意牢记身份,检点言行,公私有别,文明规范;在接待来宾及对外工作交往中,体现互相尊重,谦逊得体,有礼有节,自觉维护街道、社区的良好形象。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纳入年终考评范围,定期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社区工作者。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