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不合格 黄河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_黄河水利工程劳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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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不合格 黄河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黄委将严格推行环境保护及监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09-05-06 09:02:00
本站讯(记者欧阳新华)近日,记者从黄委获悉,为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规,加强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促进人水和谐,建设生态文明,黄委对黄河水利工程建设将推行严格的环境保护及监理制度,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黄河工程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
记者获悉,凡2009年1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黄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内容,认真开展相应环境监测工作、推行环境保护监理以及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等“三同时”制度,并将相应的环境保护及监测报告、环境保护监理报告等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和必备材料。凡环境监测不合格或相应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同时要求项目法人应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环境监测及环境保护监理等工作与相关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落实各阶段环保目标,为承建单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时、足额支付有关费用,把工程建设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落到实处,抓紧抓好。
黄委对设计批复概(预)算总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黄河水利工程单项工程,明确要求应委托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环境保护监理任务;总投资小于1亿元以下的,要求承担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单位配备一定数量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环境保护监理。对负责黄河水利工程环境保护监测的单位提出了必须具有相应的环境保护监测资质,配备必要的设备和相应监测资格人员的严格要求。
黄委同时要求今后黄河工程建设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积极推行环境保护监测和环境保护监督,要把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落实作为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认真督促落实黄河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