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排课、调课、代课、停课的规定_教师调课代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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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课、调课、代课、停课的规定
教务[2004]21号
为了加强教学常规管理,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师不折不扣地完成教学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排课:
(一)课程表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学期教师教学任务书,将各门课程交错安排在一周之内的授课时间表,维护教学秩序,使教学工作得以正常进行的保证。
(二)编制课程表应根据教学规律的要求,考虑不同课程教学的特点,使学生的学习安排做到科学、合理,以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排课的一般原则是:
(1)最佳上课时间安排难度较大,理解性较强的课程;(2)作业较多的课程和作业较少的课程交替搭配;
(3)同一教师的课要均匀安排;
(4)要考虑教学设施、教学手段的合理使用。根据需要,有关课程可安排合班课。
(三)编制课表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不得指定上课时间和节次。若教师确有具体困难可经过本人书面申请,报教研室、专业系(部)主任、教务处处长审批。在不违反教学规律和可能的条件下可以考虑个人要求。
(四)课程表由系(部)提出初步方案,教务科综合协调后排出。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完成课表的编排工作,经教务处处长审核,于学期结束前将课表下发至各任课教师,新学期上课前发至各班级。
(五)课表排定后,教务科应按专业、年级编制学校总课表,教师任课情况总表,于新学期上课前分送院、各专业系(部)、教研室、学生工作办公室等有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六)课表排定后,即具有法定效力,一般不允许变动,以保持稳定的教学秩序。如教学工作中遇有特殊需要,必须调整课表时,应由教研室、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长同意后予以调整。教师因私事而要求调整课表,一般不予考虑,对特殊困难者,经本人申请,教研室、系(部)主任同意,教务处长批准后,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照顾。
(七)课程表调整后,教务科应立即通知有关系(部),由系(部)通知相关班级和教师。
(八)学院规定的政治学习、教研活动时间不得排课,也不得安排调课和临时性上课,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教务处长批准,由教务科负责处理。
二、调课、代课、停课
(1)教师因公或因病、产、婚、丧等原因,不能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上课,在办理正常的请假手续的同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申请调课、代课或停课,经批准后,在上课前一天办好有关手续,否则不予准假。
(2)申请调课或代课者必须事先征得同班对调课老师或代课老师同意,填好调、代课申请单,经教研室、系(部)同意后,方可由系(部)教务员办理调、代课手续,并发出书面调、代课通知给有关班级和教师。申请代课的老师应向代课教师提供教案、讲稿以及有关教学资料。
(3)教师因急事或特殊困难确实无法调、代课者,应办理停课手续,同时明确具体补课时间。停课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系(部)主任同意后,报教务处处长批准。教师补课后,应到系(部)教学秘书办理补课注销手续。
(4)教师确因不可抗力,无法事先办理调课、代课、停课手续,应尽可能提前通知所在系(部)领导,并于事后尽快到系(部)教学秘书补办相关手续。
(5)调课、代课、停课应严加限制,并与系(部)教学工作质量考核挂钩。未办理调、代课手续而私自调、代课者,按私自调课处理;未办理停课手续而私自停课者,按旷课处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