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_村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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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农村生活居住环境,促进农村环境卫生面貌根本好转并得到长效管理,结合农村实际,制定我县农村村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条 乡镇设立村容环境卫生管理队伍、村指定保洁员,负责本乡镇的村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禁止在辖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有乱搭建,乱摆设,乱挂广告等有碍村容村貌的行为。
第四条 乡镇辖区内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村镇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的,应经道路管理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修复。
第五条 保持乡镇辖区内道路、沟渠环境整洁,道路无粪堆、柴垛、土堆和建筑垃圾等,沟渠护坡平整,无垃圾杂物。
第六条 建制镇区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废品收购站点。其其地段设置废品收购站点,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设置广告、招牌、路标、画廊、霓虹灯等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
批手续。对破损的设施,应当及时维修。超过审批期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或者自行拆除。
第八条 在镇、村庄合理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确需拆除的,应当经镇、场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户院墙门楼应当规范、院落应当整洁卫生,生活区、生产区应当隔离,无乱堆乱放现象,杂物摆放整齐。
第十条 禁止随意倾倒垃圾、污水,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圈舍,堆放垃圾、粪堆、柴草、杂物等,利用道路打场晒谷。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队伍由各乡镇从现有工作人员中调配;村环境卫生保洁员按每组1人的标准指定,保洁人员工资、垃圾清运费、环卫设施维护费、垃圾车辆燃油费等从收取的环境卫生费中支付,差额部分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费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居民每户每月2元,村庄农户每户每月1元的标准进行收取,沿街商铺每个每月5—10元的标准收取,由乡镇统一管理。乡镇所在地各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收费。
第十三条 对村庄环境卫生的垃圾,由保洁员将垃圾集中收集到村垃圾站,乡镇统一配置垃圾清运车辆,负责收集并运送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和保洁员应当定期维护垃圾池、垃圾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本辖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村制定村庄环境卫生公约。
第十六条 对违反农村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