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电力公司系统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_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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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电力公司
系统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某省电力公司系统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集体资产合法权益,促进集体资产的规范运营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某省电力公司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集体资产的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某省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在全国城镇集企业清产核资时依法规界定的集体资本及其所滋生的收益和权益。
集体资产可分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章
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 集体资产监管的原则:
依据集体所有、授权经营、资本保全原则,明确集体资本的出资者代表,明晰产权纽带关系,维护集体资本权益,体现保值增值。
根据分层定位、分级管理、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各单位和不同层面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责任制度。
第四条 各主办单位可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集中本单位 1
集体资产,设立集体资产经营平台,行使本单位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并与被投资企业建立明晰的资产纽带关系。
第四章
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主办单位对集体资产须设立监管机构或明确负责人员,行使集体资产监管职能。
某省电力公司产业部作为某省电力公司系统集体资产监管日常工作机构,对所属各集体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管、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对公司系统所属单位的集体资产变动进行监管和审批。
各单位产业部作为各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日常工作机构,对本单位集体资产实施监管职责。
第六条 集体资产监管机构职责:
1、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2、制定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检查监督制度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集体资产运作,对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考核;
4、汇总分析集体资产信息,建立统计、考核报告制度;
5、对集体资产的投资、交易(转让、拍卖、出售)、重组(分合)、抵押、划拨、报损等资产处置和运作监督、审核、审批,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6、协调、指导本单位集体资产的调整、重组,优化资产结构,规范有序发展集体经济;
7、对下级集体资产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8、定期开展集体企业(含集体控股企业,下同)的检查和审计;
9、监督、指导本单位及下属集体资产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第七条 未改制的集体企业,应按照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落实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经营责任制,健全集体资产的运营、管理和决策、监督体系和机制。
第八条 各投资主体(集体资产经营平台或母体企业)对外投资,应选派董事、监事行使出资者职责,通过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对企业资产运营实施决策监管。
第五章
监管要点
第九条 各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需进行专项检查;
开展集体企业检查和审计监督,并将年度集体资产经营、保值增值等情况向本单位和上一级集体资产监管机构报告。
各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每月汇总并上报集体企业经营情况,并根据《某省电力公司集体资产监管指标考核办法》的要求于每年的一月十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报至某省电力公司产业部。
第十条 凡集体资本投资,必须报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同意。
单项集体资产投资金额低于500万元到1000万元之间的,由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并由其转报至某省电力公司产业部备案。
单项集体资产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由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某省电力公司综合产业办公室审批。
备案文件和送审文件需附有完整的市场调查资料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资产收购的需要资产评估资料。
在集体资本投资前,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及时与上级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做好交流和沟通。
第十一条 集体资产投资的企业,其股权收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保证集体资本的合法收益。集体股权收益应及时足额返缴投资主体,严禁任何形式的截流、占用、私分等侵蚀集体资本利益的行为。当集体股权收益作为企业发展资本再投入时,应及时变更企业股权比例。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对期间变动较大的资产和呆滞不良资产,应分析原因,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涉及集体企业资产报损应经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再报税务部门审批。
涉及集体资产投资、提供借款或担保等造成的损失,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应会同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做
出相应处理,并报某省电力公司产业部。
第十四条 凡集体产权处置(含转让、拍卖、出售、重组、分合、关闭等),必须报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同意,并先行资产评估,做好企业财产结算,履行合法手续,签订相应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集体产权处置的实际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
单项集体产权处置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由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上一级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并由其转报至某省电力公司产业部备案。备案文件必须附有完事的专题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各方面承诺函、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等相关资料。
单项集体产权处置100万元及以上的,由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同意后报上一级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并出具意见,并由其转报至某省电力公司产业部审批。送审文件必须附有完整的专题申请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各方面的承诺函、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决议等相关资料。上级监管部门应及时做好沟通或批复。
在集体产权处置前,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应及时与上级集体资产监管部门做好交流与沟通。
第十五条 集体资产的划拨,必须经过主管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的同意批复。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必须经主办单位集体资
产监管机构同意,并报上一级集体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担保企业提供的担保额(含互相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50%;对与系统外单位联合投资的参股(含控股)企业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按股权比例应承担的债务总额。
第十七条 集体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由某省电力公司进行核准管理。
第六章
考核要点
第十八条 各单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纳入某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应对集体企业建立年度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条 集体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按投资控股或参股的不同情况,通过企业董事会落实企业经营班子对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责任制。通过企业监事会和其他有效方式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资产考核指标为资本保值增值率; 资本保值增值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集体监管机构要对企业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实施有效的监督。要实行对集体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
1、审查经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评价企业经营效益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2、查阅企业财务帐册,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
3、根据检查、审计结果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对因违反集体资产的管理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列为其主办单位当年度公司所属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奖励的否决指标。
第二十四条 各主办单位监管机构对经考核后经济效益好、资本保值增值率高、无违法违纪现象的集体企业和经营者以必要奖励。奖励办法由各主办单位制定并报上一级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企业有下列行之一的,由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经营者、直接责任人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扭亏不力、亏损额继续增加,使企业净资产消蚀严重的;
2、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全或执行不严,核算虚盈实亏,致使资本不能保全的;
3、不执行资产变动报告制度,擅自改变企业资本结构,转移企业财产的;
4、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造成企业财务状况不明,集体资产严重劣化,不良资产沉淀严重的;
5、在承包、租赁、改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转移集体资产的;
6、重大经营决策事前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决定而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资产流失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明确的各主办单位集体资产监管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能,对被监管企业的情况不明,措施不力,或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各主办单位对具体责任人给以予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主办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某省电力公司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