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39号令_公安部39号令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卫生部39号令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安部39号令”。

卫生部39号令

2008-11-12 8:53: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9号

《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第三章职 责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

(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其他

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也可以把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三章职 责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制定相关政策;负责卫生监督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职业、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

(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日常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卫生行政许可

1、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2、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3、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4、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它行政许可事项。

(二)公共卫生监督

1、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他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及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对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5、对建设项目执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情况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医疗卫生监督

1、对医疗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注册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四)其他

1、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设区的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县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3、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4、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5、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也可以把管辖范围内有关案件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范围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卫生部39号令.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卫生部39号令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公安部39号令 卫生部 号令 公安部39号令 卫生部 号令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