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镇教育教学奖惩办法_教育教学工作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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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镇中心学校
提高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建立质量竞争机制,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全镇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县教体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镇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树立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教育质量观,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课程计划和标准,开齐课程,开足节次,确保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努力提高教学效率。
第三条 坚持质量立校不动摇。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备课、上课、辅导、作业批改、教研和考核等教学全程管理,不断更新教育观念,积极研究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坚持小学和初中一起抓,毕业年级和非毕业年级一起抓,基础课和常识课一起抓,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一起抓,过程和结果一起抓,努力提高全镇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
中心学校不定期对教师的教案备写、作业批改、教研教改等教育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备课认真、环节齐全、节次足、实用性强且有一定特色和作业布置题精量适、批改及时、认真、能全批全改且注重激励性评价的教师给予全镇通报表彰;对于备课、作业批改不够规范,搞应付或节次不足的教师,给予全镇通报批评。
第四条 提高中小学教育质量的主要目标任务是:
1、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以上,初中入学率达99%以上,小学无辍学,初中辍学率不超过1%。
2、在县级以上组织的质量检测中,初中、小学在同类学校评比中位次居中上游水平;小学在镇组织的质量检测中教学成绩不断提高,评比位次不断提升。
3、学校在县组织的各项检查评比中力争取得靠前名次。
4、各校加强两个常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常规管理和教学常规管理的细则,以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等。
通过此办法的实施,增强我镇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第五条 凡在市、县教育局组织的各项检查中,受到表彰或批评的学校和个人,中心学校除对受表彰的学校校长或教师全镇通报表彰外,给校长或教师予以奖励。对受到批评的学校校长和责任人除全镇通报批评外,并给校长或责任人予以处罚。
中心学校对各校进行综合检查或单项检查,均实行量化考评,年终结合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累计排名,全镇奖励前列名次,罚最后一名。一次位居全镇倒数第一的学校,给校长全镇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连续两次位居倒数第一的学校,将对校长及相关责任人采取一定的组织措施。
第六条 在九年级毕业升学考试中,按照【(县中录取人数-民办录取人数)÷(全县参考人数-民办参考人数)×本校参考人数=中考任务数】计算确定目标任务,完成任务奖励学校2000元,每超一名奖励200元,每少一名处罚100元。
第七条 初中在县级以上组织的质量检测中,获全县总评前1/3名的,第一名奖学校2000元、每降低一个名次少200元。位居全县总评倒数后1/3名的,倒数第一名罚学校1000元,每上升一个名次减少100元。单科总评位居全县前1/3名的任课教师,第一名奖1000元,每降低一个名次少100元。单科总评位居全县后1/3名的,倒数第一罚任课教师500元,每上升一个名次少50元。凡不够递减的按递减数额执行。第八条 小学在县级以上组织的质量检测中,获全县总评前1/4名的,第一名奖学校2000元、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100元。位居全县总评后1/4名的,倒数第一名罚学校1000元,每上升一个名次减少50元。单科总评位居全县前1/4名的任课教师,第一名奖1000元,每降低一个名次减少50元。单科总评位居全县后1/4名的,倒数第一罚任课教师500元,每上升一个名次减少30元。凡不够递减的按递减数额执行。
第九条 在全镇组织的质量检测或抽考中,小学三至六年级获总评前2名语文、数学、综合三科的任课教师,个人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单科总评位居倒数一、二名的,罚任课教师300元、200元。小学一、二年级获总评前三名的语文、数学二科科任教师,个人奖金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单科总评位居倒数一、二、三名的,罚科任教师300元、200元、100元。综合科由中心校评比奖惩到校,由学校按分值核算到个人。
第十条 学校各科成绩总评获得全镇前二名的,颁发学校教学质量先进单位奖,分别奖励500元,300元。
第十一条 在县、镇级以上组织的考试中,综合评比受到奖励的学校奖学校校长500元,奖分管教学校长、教导主任和行管处包校人员300元。综合评比受到处罚的学校处罚校长300元,处罚分管教学校长、教导主任和行管处包校人员200元。(小学暂不涉及到分管校长和教导主任)
第十二条 小学1~6年级每学年中心校原则上只进行一次教学质量检测,以监测学校的教学质量情况。学校成绩核算按照【学校总评分=各年级总评成绩之和×(1÷学校年级数)】计算。单科成绩按照【平均分×60%+及格率×20%+优秀率×20%=单科成绩】核算。
第十三条 凡在组织、实施质量检测中冒名顶替、隐瞒考生人数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从重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十四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或检查中获得奖励的教师,均与评优树模、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评职晋级等工作挂钩。获奖学校年终优先考虑被评为先进集体,校长优先考虑被评为先进教育工作者。在县镇各类质量检测中获得表彰的个人,评优树模、职务晋升、年度考核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五条 在各级各类考试或检查中受到批评或处罚的,学校领导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格次,并在全镇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经整改工作仍无起色的,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受到批评或处罚的教师,不能评为优秀教师,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格次,当年不得晋升职称
第十六条 在县级以上组织的初中质量检测中,所任学科评比倒数三名的教师,原则上调整到小学任教。在县组织的小学质量检测中评比倒数三名和镇组织的质量检测中倒数第一名中心小学教师原则上调整到下边学校工作。在县、镇以上组织的小学质量检测或抽考中,语、数两科评比倒数第一名的教师,原则上调整到相应缺编的边远学校任教。离退休只有一年的教师可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七条 因无故离岗自请代教而造成质量检测倒数或不安全事故发生的,扣除全年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在学校年度综合考核为不合格的调整到边远学校任教。
第十九条 凡涉及到个人奖励和个人处罚的均在绩效工资中予以兑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学校行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