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_第二十三章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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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2011年真题
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2/20)A.徇私枉法罪 B.滥用职权罪 C.玩忽职守罪 D.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A
一、单项选择题
1.吴某是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2006年4月,吴某私自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为朋友刘某所在的某私营企业向银行贷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并以本单位存在该银行的400万元定期大额存款作为抵押。2008年4月,贷款到期后,该私营企业未能如期还贷,通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与该银行的追索,仍有260万元未能追回,该私营企业已经无力还款,吴某逃跑。于是该银行直接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的账户上扣划260万元。则吴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构成挪用公款罪 B.构成玩忽职守罪
C.构成贪污罪 D.不构成犯罪 2.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李某,在对王某欠债不还一案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吴某的吃喝之后,在明知所强制执行的财产并非债务人王某所有,而且真正的财产所有人也及时提出异议,并且提出相应证明文件申请中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李某严重不负责任,仍然对该财产强制执行,致使利益相关人遭受重大损失。下面选项中,对于李某的时为定性表述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B.李某构成受贿罪
C.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择一重罪处之
D.李某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3.驾驶员王某开车撞死两名路人后逃逸,公安机关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提起公诉,受诉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作为案件承办人并担任合议庭审判长的李某,收受了王某之妻所送5万元。合议庭评议时,李某提出王某应负事故同等责任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他成员附和。后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否决了李某的意见。那么李某的行为:()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受贿罪
C.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未遂)数罪,应并罚
D.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未遂)的牵连犯,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4.孙某系某公安局拘役所管教员。2007年3月至5月间,孙某在带领在押服刑犯出所劳动时,多次擅离职守离开劳动现场,而分派犯人管理劳动现场,造成劳动现场无干警看守,致使在押服刑犯解某、龙某、高某、赵某4人趁机单独或分别结伙脱离劳动现场达19次,共盗窃作案3l起,其中2人抢劫作案一起,涉案金额达4.8万余元。上述4名服刑犯在每次脱离劳动现场作案以后,均又主动返回劳动现场,直至2008年案发。法院在审理解某等4名案犯时,对于他们服刑期间外出作案后又主动回到劳动现场的事实予以认定,但未认定其构成脱逃罪。那么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玩忽职守罪
C.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D.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5.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李某的父亲为了达到给李某减刑的目的,托人联系到该县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助理审判员王某。某日,李某的父亲携带烟酒等礼品到王某家,并将6000元钱塞给王某的衣袋。次日,王某私自伪造刑事裁定书一份,对罪犯李某减刑三年六个月。该裁定书被打印后,王某乘机偷盖了本县人民法院的公章。后王某只身前往李某被关押的监狱,向正在服刑的罪犯李某宣布了伪造的减刑裁定书。在返回途中,王某想到基层法院无权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作减刑裁定,便又伪造了一份刑事再审判决书,将原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王某又到李某被关押的监狱宣布再审判决书,被监狱部门看出破绽未遂。则王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构成受贿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
B.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C.构成受贿罪和脱逃罪的共犯 D.只构成受贿罪
6.张某系某公安分局警司。某日,张某与同队警察王某到某地执行公务,当所乘的中巴车行至A村路口时,上来3名歹徒,其中一名歹徒掏出手枪,并开始抢劫乘客的财物。张某被抢了手表和钱,当持枪歹徒用枪指着王某时,王某趁机抓住歹徒的枪。在争夺过程中,歹徒的枪走火,击中了另两名歹徒的腿部,持枪歹徒叫两名受伤的歹徒用东西砸死王某。此时张某离持枪歹徒只有不到一米的距离,但是张某始终无动于衷。一名受伤歹徒用灭火器将王某砸晕,持枪歹徒向王某开枪,致其当场死亡。然后三名歹徒逃跑。那么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A.构成紧急避险
B.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构成滥用职权罪 D.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多项选择题
1.某村村民马某在县医院院内盗窃一辆价值12000余元的摩托车。事后,马某独自一人骑着该车到邻村销赃时,被该村派出所联防队员抓获,并对其进行了讯问。马某交待了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其间,马某的表哥等人多次找该县公安局局长李某说情,并送李某“辛苦费”5000元,李某在明知马某已构成犯罪,应受到法律追究的情况下,因受利益驱动而决定只对其处罚1000元,将人放回。马某先后又两次盗窃耕牛,被县公安局干警抓获,李某均对其罚款了事。下列选项中,对于李某的行为定性表述不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B.李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李某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依法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D.李某构成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责任而不履行
B.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C.合同制民警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D.经人事部门任命,但为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时,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3.甲乙丙三人均为某区乡镇农机管理员,根据上级指示在该区农机局组织下开展“农机执法大检查”。当日7点,三人进行检查,甲发现在附近国道上行驶着一辆无牌农用三轮车,且后车厢乘坐四人,属严重违规行为。甲明知国道不属于农机执法检查范围,仍示意该车停下,但驾驶员没有理会。乙就说,“咱们追上去!”然后指挥丙驾驶一辆面包车,乙乘坐从后超过三轮车并停在车前,致使三轮车躲避中翻下路边,造成车上人员一死三伤。则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甲乙丙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B.甲不构成犯罪,乙丙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C.甲不构成犯罪,乙和丙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
D.甲乙丙均不构成犯罪
4.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应该实行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
B.在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C.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伪造、毁灭证据的方法进行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
D.民事、行政审判中负有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构成受贿罪与枉法裁判罪,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甲某因审判监督程序被法院提审,审讯后,因法院囚车一时不能开回,就将其关押在法院的羁押室内,甲某对监管法警乙某谎称家有百万财产,如能将其放走,愿意与乙某平分财产。乙某在甲某的引诱下,以带甲某上厕所为名将甲某放出,让其从厕所逃走,并为甲某提供了300元路费。关于本案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某构成脱逃罪
B.乙某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C.乙某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6.甲某原系某工商银行某支行主任,偶然认识了乙某。乙某提出为甲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甲所在的支行贷款80万元,甲某同意。后乙某为甲拉来某研究所将100万存款存入该支行。同时,乙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手段,甲未经审查即与乙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为质押,骗取了80万贷款。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B.甲构成玩忽职守罪 C.乙构成诈骗罪
D.乙构成贷款诈骗罪
7.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7名人员,但乃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8.陈某是某县公安局预审员。在办理张某强奸案期间,陈某接受案犯家属的请托,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了涂改,把1987年生改为1990年生,即由年满18岁改成不满18岁。在制作起诉意见书时,又把“张某用菜刀威逼强奸”情节中的“用菜刀”三字隐去。此间,陈某先后两次收受案犯家属的贿赂人民币6000元以及酒、水果等物品。则陈某的行为没有构成以下哪些罪?()A.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B.包庇罪 C.徇私枉法罪 D.受贿罪
三、不定项选择题
警察甲为完成上级规定的破案任务,找特勤乙提供线索。乙没有线索,提议找几个人做一个案子,甲同意。乙找到丙丁,唆使二人抢劫妇女戊。丙丁二人拦路抢劫戊。乙鼓动戊报案。然后带领甲将丙丁二人抓获归案。(1)甲乙构成何罪?()A.甲滥用职权罪 B.乙诬告陷害罪 C.丙丁抢劫罪 D.乙抢劫罪
(2)假如丙丁拒绝了乙的教唆,乙捏造丙丁抢劫,并找来妇女戊充当被害人。甲明知是假案,仍然立案侦查,并将丙乙刑事拘留。则:()A.甲徇私枉法罪 B.乙诬告陷害罪 C.乙伪证罪 D.戊伪证罪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考点】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
【解析】首先,吴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本单位存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吞、窃取本单位的财产,所以昊某显然不能构成贪污罪。其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两罪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有一些区别:(1)玩忽职守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存在过失的,挪用公款罪则要求行为人故意的挪用公款。但是必须注意,玩忽职守罪的过失针对的是结果,行为人完全可能故意的违反规定;同时挪用公款罪的故意指的是行为的故意,对于最后不能还上这一结果。挪用公款的行为人也只能出于过失,否则就可能构成贪污罪;(2)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而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则相对单一,只有将本单位财产挪给他人使用才可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昊菜以单位名义为其他企业担保,并不同于将本单位财产挪给他人使用,尽管由于银行的存在使得二者的实际效果类似。因为进行这种实质的解释,将“提供担保”也解释为一种“挪用”的话,会有类推解释之嫌。所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将吴某的行为认定为玩忽职守罪。答案是B。2.【答案】A 【考点】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例中李某只是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人的吃喝,尚不构成受贿罪。所以选项BCD不正确。3.【答案】D 【考点】受贿罪;徇私枉法罪
【解析】首先,李某作为审判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被告人亲属的5万元,为被告人开脱罪责,依照《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其次,李某在承办被告人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提出了将有罪判无罪的错误意见,虽然起初在合议庭获得通过,但最终未被审委会采纳。依照《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另外。徇私枉法罪的既遂标准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枉法行为最终产生了追诉无辜、放纵犯罪、枉法裁判的结果。本案中,乙只在法院内部讨论场合发表了枉法的判决意见,尚未形成枉法的对外判决,所以在本案中徇私枉法罪并未达到既遂状态。应认定李某构成徇私枉法罪(未遂)。最后,尽管李某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未遂)两罪。但二者成立牵连犯,其中受贿是目的行为,徇私枉法是手段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从一重罪处断。另外,《刑法》第399条第3款也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同时构成本条之罪和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受贿罪的法定刑高于徇私枉法罪,同时在本案中后罪还尚未达到既遂状态,所以应认定受贿罪为两罪中的重罪。所以D正确。4.【答案】B 【考点】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述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解析】首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目前对于该罪是否应以在押人犯构成脱逃罪为前提条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无相应司法解释。但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对类似的罪名一般都是必须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如《刑法》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以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的一方必须构成合同诈骗罪为前提条件的。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本案4名在押人犯不构成脱逃罪的前提下,即使孙莱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客观上实施了擅离职守、脱离监管劳动现场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其犯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其次,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该犯罪只能出于故意的主观心态实施,所以在本案中可以轻松排除。最后,玩忽职守罪可谓是过失类职务犯罪的兜底条款,只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都能构成本罪。在本案中,孙某擅离职守,造成了重大的危害后果,所以应当认定其构成本罪。因此选B。5.【答案】A 【考点】受贿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脱逃罪
【解析】王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显然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对其伪造法律文书并到监狱宣布的行为应定何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行为。两罪的主体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客观上通过审判人员的舞弊行为也能导致被监管人犯非法获释,但二者存在着明显区别:前者不仅主体身份合法,而且应当是在代表国家合法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括制作减刑裁定、再审判决书作枉法裁判。使劳改罪犯提前释放。后者虽然也要求主体身份合法,但其行为却不是在合法的诉讼程序中实施的,而是通过非法途径、采取非法手段私自进行的。在本案中,王某虽然不是监管人员,不能直接释放罪犯,但他作为国家审判人员所具备的合法身份,足以使监狱根据其制作的法律文书释放罪犯。另外,王某作为法院告诉申诉庭助审员,在法定的审判程序以外,为贪图私利和满足行贿人的非法利益,而私自采取伪造法律文书的非法手段来达到私放罪犯李某的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特征。其中伪造法律文书作为必备的犯罪手段与私放在押人员罪成立牵连犯,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即私放在押人员罪从重处罚。最后,由于李某并不具有脱逃的行为和故意,所以王某不可能与其成立脱逃罪的共犯。因此答案是A。6.【答案】B 【考点】紧急避险;不作为;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解析】张某的行为不能视为紧急避险。首先,根据《人民警察法》第6条的规定,人民警察负有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犯罪的职责;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负有立即救助的义务。同时《刑法》第2l条第3款中也专门规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由此可知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本案中负有特定义务,不能适用紧急避险。同时,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要求行为人有救助义务、能救助而不予救助,结果导致他人死亡。从本案的情形看,张某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在同伴遇有危难时,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这是由其特定身份所决定的;其次,在本案中,两个歹徒都受伤,另一个歹徒的枪支又已经被王某抓住而不能使用,张某救助王某可以说是非常容易的。因为一方面张某作为人民警察具有出众的战斗力,另一方面张某也可以出其不意击倒近在咫尺的歹徒,所以要求张某救助王某并不会将张某置于严重的危险之下。最终张某在可以救助王某的情形下却选择了不予救助,最终导致王某死亡,张某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另外,在当时的情形下,若张某不予救助。王某极有可能死亡,因为歹徒凭借人数优势已经控制了局势,虽然张某在内心深处确实不希望王某死亡,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张某为避免自己陷入危险而选择了放任,其主观心态是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要求行为人“认为结果可能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在本案中,没有任何客观事实能够作为张某轻信王某不会死亡的依据,所以不能认定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失。再次,故意不履行应“-3履行的职责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是滥用职权的前提是行为人对是否履行职责具有充分的可选择性,只有在任意的放弃职责的场合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在本案中,尽管张某不予救助王某是违背职责的,但是这种不履行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不利的客观形势导致的。所以不应认定张某成立滥用职权罪。最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但是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当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时不能构成本罪。所以张某不可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因此本题的答案是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考点】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数罪并罚
【解析】根据《刑法》9399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构成徇私枉法罪。李某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但是李某同时构成受贿罪的依照该条第3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又有受贿情形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答案】BCD 【考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解析】A选项的错误在于不够全面,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不仅表现为不履行,还表现为不正确履行。其他三个选项均正确,具体参见《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关于合同制民警能否成为玩忽职守罪主体的批复》、《关于属工人编制的乡镇工商所所长能否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3.【答案】ACD 【考点】滥用职权罪
【解析】首先,根据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合法性、客观公正性的信赖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以滥用职权罪可能成立共犯。其次,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虽然同时执法,且都有超越职权的行为,最后也发生了重大的损失后果,但并不能仅依此认定三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因为甲的行为与乙丙的行为是相互独立的,甲与乙丙二人在主观上并没有意思联络。客观上的行为也没有相互补充,所以应分别考察。再次,成立滥用职权罪要求滥用职权的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一般理性的人可以预见,在国道上用面包车追逐一辆农用三轮车并且超车后急停,会造成农用三轮车翻车的危险,所以应当认为是乙指挥、丙执行的追车行为与该结果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虽然甲的拦车也是滥用职权行为,但是按照合理预见原则,这个行为不会造成翻车的危险,而事实上农用三轮车的驾驶员也没有理睬甲的行为,这就导致了甲行为与最终结果的因果关系已经中断。所以应当认定甲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最后,乙和丙之间有意思联络,有共同的超越职权的行为,所以已经构成了滥用职权罪的共同犯罪。因此答案是ACD。4.【答案】BCD 【考点】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解析】参见《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又犯受贿罪的,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需实行数罪并罚。5.【答案】AC 【考点】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犯罪构成与具体认定
【解析】乙某身为负有监管羁押罪犯职责的法警,私自将罪犯甲某放走,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甲某则构成脱逃罪。6.【答案】AD 【考点】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贷款诈骗罪
【解析】甲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支行主任,属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被诈骗故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因此,正选项为AD。7.【答案】BCD 【考点】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解析】首先,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和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2)玩弄职权,违反规定对事项作出决定或处理;(3)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4)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的履行职责。在本案中,陈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得到表彰,而不正当的行使职权,将7名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通缉。导致5人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所以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滥用职权罪是一种积极利用、违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则是疏忽、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则是一种过失犯罪。在本案中,陈某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也积极的实施了“通缉’行为,所以陈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最后,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陈某对七名人员通缉后,并没有对七人直接抓捕,也没有对七人进行拘禁,因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所以答案是BCD。8.【答案】ABC 【考点】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
【解析】首先,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要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只能表现为使无罪者受追诉或者使有罪者不受追诉这两种情况。使罪重者受到更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受到更重的追诉的行为只有由审判人员作出,才能构成该罪;若是由侦查人员在侦查、起诉阶段作出或者试图作出,并不构成该罪。因为定罪权掌握在人民法院的手中。本案中陈某是预审员,属于侦查人员,其作为承办人徇私舞弊,对张某的年龄进行修改并隐瞒重要情节,但是并不会致使张某不受追诉,而只是有可能使其得以被从轻追诉,所以不构成徇私枉法罪。其次,包庇罪是指对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在受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包庇罪的成立在客观上要求存在着作伪证,以使有罪的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有罪而决意予以包庇。本案中陈某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都不是使张某逃脱制裁,故不构成该罪。再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以各种方法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中显然陈某并未实施任何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故也不构成该罪。最后陈某收受贿赂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所以本题的答案是ABC。
三、不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考点】滥用职权罪;抢劫罪
【解析】因为丙丁实际实施了抢劫,所以甲乙不是诬告陷害、伪证、徇私枉法之类的犯罪。相反,如果丙丁没有实际实施抢劫行为,甲乙等人追究他们的抢劫罪责,对甲而言,属于利用职务便利对明知无罪的人使其受刑事追究的徇私枉法行为;对乙而言构成抢劫(教唆)和诬告陷害罪,但鉴于其教唆是为了陷害他人,因此只能按照诬告陷害罪一罪处罚。(2)【答案】ABD 【考点】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伪证罪
【解析】乙编造了整个“抢劫案件”并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故即使有编造证据的行为,也仅以诬告陷害罪论处。戊的定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假如戊仅仅以“被害人”身份作证,应是伪证罪。假如戊事先参与了乙的事先预谋,并充当被害人的角色。应构成乙诬告陷害罪的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