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对策应对“执行难”_略论执行难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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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对策应对“执行难”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健全了各级执行机构,建立执行工作新机制,加强了执行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但是,执行难依然存在,全国各地法院的执行兑现率仍然只有30—40%左右。法院“执行难” 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并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执行难”问题得不到良好的解决,必然会损害本来就薄弱的法院“司法权威”。就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章丘市人民法院提出三项建议对策。
增强打击力度,完善执行体系。“执行难”有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是:被执行人找到了,但是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其中不排除很多行为人在法院判决后有执行能力却故意躲债外逃,或在诉讼后至法院裁判前大肆转移、隐匿个人财产。针对此种行为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制定出认定“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具体数额标准以及行为表现。与工商、税务、交通、银行、电信、国土等部门建立执行联动网络,及时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变卖、转移、隐藏自己的财产。
强化法制宣传,优化执行环境。打赢官司却执行不了,当事人最终得到的无异于一张白纸。法院执行工作表现出的苍白无力,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拖欠银行等国有企业的案件,被执行人认为拖欠国家的无所谓,想方设法不归还。针对此类情况法院应该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
法院执行工作的认识,促使在全社会真正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一种“履行光荣 不履行可耻”的氛围,组织执行庭人员深入到城区以及司前乡开展执行工作法律咨询,解答群众疑问,促使群众重拾对法院执行能力的信心。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行能力。法官素质、法官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执行队伍先天不足,后天培训乏力,调整、调配困难,严格依法执行的水平不高,必然最终导致错误执行。各级法院应该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紧密联系实际,不定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和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学习研讨会,逐步提高执行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行能力。注重并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扎实开展本级法院的自训工作。
“执行难”不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但也不是一个可以一蹴而就的问题,建立起一套治本之策和长效机制将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我们破解“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