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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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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中简称为“《解释》”】

一、97《刑法》所设定的标准滞后

【旧标准】

1、起刑法点为5000元 → 已经严重滞后;

2、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 → 十年以下刑罚的数额空间小导致上宽下窄的尴尬。

二、《刑

(九)》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 【新标准】采用“数额”或者“数额+情节”: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逐条解读 【0】《解释》的俯视图

第1~3条: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第4条: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原则第5~11条: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12条:明确贿赂犯罪对象 “财物” 的范围第13条: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认定第14条:行贿罪从宽处罚适用条件的理解第15条:多次受贿的数额计算第16条: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第17条:受贿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处理第18、19条: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第20条:施行时间2016.4.18 【1】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第1~3条)——数额标准——

【数额较大】或【较重情节】 【3万-20万】或【1万以上不满3万 情节】→ 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20万-300万】或【10万以上不满20万 情节】→ 三到十年 【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300万以上】或【150万以上不满300万 情节】→ 十年以上或无期或死刑 ——情节标准—— 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第一项

特定款物包括两类:①本项所列明的九种,②“等”; 关于“等特定款物”的认定,法院将从严把关:其一,与前面列举的九种款物具有同等社会价值,其二,需征求上一级的意见。具体从事项重要性、用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方面进行判断。第二项 所受党纪、行政处分事由有所限定,明确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种具体职务违纪违法行为。以确保相对一致性。第三项

“故意犯罪”侧重于主观恶性。“刑事追究”包括受到刑事处罚的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没有收到刑事处罚的包括较轻的刑事犯罪有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措施。例:实践中受过刑事追究的仍有担任公职特别是在国家出资企业任职的情况,且由于工作衔接等原因受过刑事追究的未必都进行过党纪、行政处分。第四项

不要求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非法活动,但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数额需要达到一定程度。第五项

综合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和损害后果。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第一项

“多次”一般是三次以上。包括对同一请托人索贿三次以上,也包括对不同请托人累计三次以上。没有时间限定。凡是基于具体职务行为索要贿赂的,均应一并纳入犯罪处理。法院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索贿事由、对象等进行具体认定。例如:基于一笔款项10万元的索贿目的经多次索要才陆续得逞的,不宜认定为多次索贿。第二项

从损害结果的角度,受贿罪存在三种情形,分别是:·收受财物后未实施相关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后正常履职;·收受财物后违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种情形正是本项)

能否与本《解释》第十七条所明确的与渎职罪“数罪并罚”进行重复评价?仍存在争议,下面会聊到。第三项

即买官卖官;不要求实际谋取,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本项规定的情形;职务“调整”包括职务的平级调整,但离职、退休等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身份的调整一般不宜认定为这里的职务调整。另外

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也属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关于前三款的两个问题——“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类似表述,主要解决的是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门槛问题。对于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具有从重情形的,同样适用该档法定刑规定,实践中要注意避免此种情形下数额接近二十万元的就应当在该档法定刑的上限量刑的简单化理解。

图一:由法条字面意思得出↓↓ 图二:由法条实质含义得出【情形1】加重量刑情节与定罪事实能否同时评价?

加重量刑情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定罪事实: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犯罪的,出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解释》第十七条)最高院:源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构成体系中的定位的分歧,同时评价和择一重处均有一定,实践中根据个案具体掌握。【情形2】加重量刑情节与一般量刑情节能否重复评价?

加重量刑情节: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一般量刑情节:累犯从重(刑法总则第65条)最高院:可以重复评价。【情形3】入罪情节与不得适用缓刑情节能否重复评价?

入罪情节:《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不得适用缓刑情节: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2012年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院:可以重复评价。【2】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原则(第4条)

四个“特别”→死刑不是必须死→死缓两年死缓期内表现好→终身监禁 终身监禁与无期的区别:无期徒刑是假无期,终身监禁是真无期。【3】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5~11条)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第四项

实际实施非法活动的:作客观理解,实际实施了。第五项

影响司法公正的:作客观理解,确实造成影响了。第六项

经济损失:指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其他【4】关于受贿罪中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感情投资”的解释 “财物”(第12条)

明确扩大至财产性利益,凡可数字化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均可纳入“财物”的范畴。思考:权权交易呢?权色交易呢? 延伸:外国的法律是这样规定:“收受他人的不正当好处”。“为他人谋利”(第13条)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侵害法益是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为他人谋利”是收受型受贿的客观要件,但在实践中逐渐趋于主观化,已经不要求是否实际着手(《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为他人谋利”包括了“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第一项实际或承诺。第二项明知(心照不宣)。

第三项事前无通谋,秉公办事,但事后收下行贿人的“答谢”,依然是逾越了权钱不得交易的红线,后面的“收受”使得收受行为与前面依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构成因果联系,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工作的廉洁性。以上三项都要求有具体请托事项。“感情投资”(第13条第2款)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

三万元以上(量化标准):一人三万,不是多人累计三万。超越正常人情往来。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

满足以上条件,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利。

【5】行贿罪从宽处罚适用条件的理解(第14条)《刑法修正案

(九)》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加大对行贿罪(作为受贿罪的对象犯)的打击力度的情况下,将“主动交代”上拨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可对比97刑法的规定),但同时也开了个口子,规定了“可以免除处罚”的条件。《解释》对该条件进行进一步地明确。第一款明确了“犯罪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第二款明确了“重大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或具有省级影响力。

第三款的“关键作用”从三个方面把握:线索类、证据类、追赃类。

【6】多次受贿的数额计算(第15条)

注意是“未经处理的”:包括刑事处罚和党纪、行政处分。一万元以上:超出正常人情往来。(是否限于单笔收受的一万元以上将会进一步明确)

【7】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第16条)第一款 犯罪故意已完成在先(已被锁定),之后的处分行为并不对影响定罪。第二款

对于“身边人”收受财物的情况虽然事后知道,但未退回未上交的,认定为具有受贿故意。如*案。

区分特定关系人和关系密切人:特定关系人:来自司法解释,用于解决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十一、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关系密切人:来自《刑法》,用于解决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的故意的情况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实施犯罪可单独定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8】受贿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处理

数罪并罚。(受贿罪与渎职罪数罪并罚的例外是:《刑法》第399条第4款)

【9】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要注意的是:《解释》只对贪污受贿罪的罚金进行规定。【10】施行时间2016.4.18 新旧法交替时:从旧兼从轻。部分罪名未作解释的以旧解释为准(难免有不平衡)上诉案件:1.只用一法(或新法或旧法)且只能选择一次;2.有利被告的原则;3.关于刑轻刑重的判断:主刑、附加刑需结合考虑,相较于旧法,《解释》中附加刑(贪污受贿罪的罚金刑)虽然更重,但主刑是更轻的。本文对《解释》中条文的理解主要结合并包括:

1)本人参加7月15日(厦门)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实战技能专题培训中所做的笔记整理(由最高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对《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进行的解析);2)最高法对《解释》理解与适用所作的说明;3)指导老师陈利群律师的讲解。私人律政·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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