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手段剖析课程说明_数据分析课程说明说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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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手段剖析》课程说明

一、课程名称:当前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手段剖析

二、授课人:王盛元,高级讲师、会计师、会计教研室主任。

三、教学目标:

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大量其他犯罪,危害极其严重。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是税务机关一项重要工作,《当前骗取出口退税主要手段剖析》课程对于提高税务干部能力的现实意义。

四、主要教学内容:

第一部分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

一、骗取出口退税概念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 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以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985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 进出口 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实行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1994年1月1日起,随着国家税制的改革,我国改革了已有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骗税犯罪认定的几点注意事项

实践中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认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应以偷税罪论处而非本罪。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则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

偷税罪实行并罚。其二,骗税数额的认定。《刑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2002年9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的涉税案件呈大幅上升之势,涉税犯罪花样翻新,形式更趋狡猾、隐蔽,这其中以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表现尤为突出,可以说骗税犯罪是伴随着出口退税制度应运而生的。作为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的经济犯罪形式,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发展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并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主要手段: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要经过一系列环节。犯罪分子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之下,更是绞尽脑汁,挖空心思,客观上也就促使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不一而足。但总体来说,可以分为假报出口和其他欺骗手段两类。

(一)假报出口

“假报出口”具体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出口产品,但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伪造单据、凭证等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二)其他欺骗手段

“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采取的欺骗手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特点: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在全国许多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发案率更高。这类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涉及面广、情节极为复杂等特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呈现组织化、专业化的趋向

在骗取出口退税各个环节中,需要犯罪分子之间必须密切衔接,仅靠一两个犯罪分子难以完成骗税,因而需要罗织同党,结成有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中有的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负责提供外汇收汇单证,还有的负责办理报关出口手续。从外汇核销、海关报关、提供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包括伪造外销合同、商品出入库单、出口帐目等环节均有专门人员分工负责,形成了一张跨地区、跨行业的犯罪网络。

(二)利用虚假外汇循环骗税,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法分子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通过外贸公司将货物出口到境外的同时,外贸公司自然要收回外汇。但是,仅靠假货的循环是无法收到外汇的。这样,为了应付外贸公司同时掩盖其虚假货物循环的不法事实,使其货物的出口更为便利,骗税团伙就专门通过非法渠道,联系和获取外汇。实施过程中常表现为先从国内各地收集外汇,炒到手后汇入香港、澳门的中资银行,再以外商的名义从中资银行开出外汇本票,支付给内地从事外汇业务的公司,如此一来,内地的外汇经港、澳银行一转,就变成了“创汇”。实际上,虽然外汇额增加了几倍、几十

倍,但外汇绝对值并没增多。这不但扰乱了外汇管理秩序,造成了国库的虚假丰盈,还使国家应收的外汇不能正常入帐。

(三)骗税犯罪与制贩假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密不可分,在骗税案件中,外贸企业申报退税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大部分是一些虚假的商贸企业或生产企业在没有实际资金和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商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用于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多则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所出具的外汇核销单往往是先通过外汇“黑市”购买外汇,再设法运往境外,将外汇作为货款从境外打入境内出口企业账户,从而取得所谓的“外汇收入”并核销的。

第二部分

图示介绍当前出口骗税犯罪的作案流程

犯罪分子实施骗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国家的退税款,而申请退税款的必备要件是必须取得“两单两票”,即: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2004年6月1日起取消)。报关单证明货物已确实出口;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外销货物已确实收款结汇;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出口企业(外贸公司)确实购进了货物。根据以往对骗税犯罪的查处经验可以发现,犯罪分子惯用的作案手法有多种,例如:“无货报关,空箱骗关”、“以少报多,虚增数量”、“以次充好,加价报关”、“重复通关,货物旅行”、“借货报关”、“一单多报,化整为零” 等。

按照前述这些骗税方法,犯罪分子通常必须买通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或利用造假的手段,才能取得相应的退税单证,从而使骗税的犯罪目的得逞。但随着近年来我国出口退税机制的逐步完善,相关部门不断加大对骗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防范措施的研究,上述几种骗税方法的犯罪风险逐步增大。因此,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作案手法及流程呈现出了新的特点。主要特点分析为以下几方面:

一、逐步向有预谋、有组织的智能化、网络化犯罪发展,且无需职能部门的直接参与、无需利用虚假的退税单证,即可完成骗税犯罪的全过程;

二、参与骗税的各个环节的职责清晰,分工明细,各施其职,共同参与犯罪;

三、当前的骗税犯罪基本上都有真实货物出口,从表面上看与正规外贸业务流程几乎完全一致;“资金流”、“货物流”、“单证流” 均表现为“正常”、“真实”、“合法”,犯罪的隐蔽性得到了极大的增强。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审讯以及相应的调查取证后,初步将当前新式的骗税犯罪作案方法定义为“货单分离、以货配单”,即骗税团伙将他人(通常是不能退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配换上由自己虚构的全套“合法”的退税手续后,大肆骗取国家的退税款。

总之,新式的骗税流程及手段极大的增强了隐蔽性,减小了犯罪的风险,给国家退税管理体制及对骗税案件的侦破查处工作带来了更新、更严峻的挑战。

下面首先就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具体流程进行图例的分析:图示见PPT 通过初步了解骗税团伙的“配单流程”后,进一步分析“货单分离”中“货物”的具体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利用他人的货物进行配单骗税

二、骗税主谋自己联系客商进行配单骗税

三、利用没有客商的垃圾货物进行配单骗税

第一种骗税方法,利用他人的货物进行配单骗税。图示见PPT 第二种骗税方法:骗税主谋自己联系客商进行配单骗税。图示见PPT 第三种骗税方法:利用没有客商的垃圾货物进行配单骗税。图示见PPT 结合上述骗税手段分析,我们发现骗税主谋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实施骗税犯罪,首先都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一定的货物报关出口,骗取得海关验核的报关单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或其它方式,取得由境外汇入的资金,照成正常结汇的假象;最后再通过与外贸公司、出口供货企业等环节相互勾结,签订假合同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货物是出口供货企业生产、由外贸企业出口的假象。由此,骗税主谋即可在票、货(款)本不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前述种种方法进行嫁

接,使出口贸易的资金流、单证流、货物流表面上看完全一致,骗取国家退税款。因此我们认为,正是在低风险、小成本及高回报的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才使骗税犯罪分子敢于置国家法律无不顾,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疯狂骗取出口退税。

第三部分

图示说明出口供货企业购买进项发票过程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骗税犯罪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在于出口供货企业能大量的为外贸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口供货企业为减少自己的税负,也必须从票贩子手中购进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用于抵扣税款。在国家取消了手工版专用发票流通使用后,票贩子以住利用购买假发票进行虚开的犯罪行为已经基本杜绝了,取而代之的是采取“票货分离”的方式 “真票虚开”,即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相关政策,以及部分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漏洞,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套开了大量形式真实、内容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图示见PPT 当前由骗税主谋控制或勾结的出口供货企业(生产加工企业),与以往的“三无”虚开企业有很大的区别,他们在前期会投入一定量的资金,因此从表面上看企业有固定的厂房、相对完善的生产设备,也有部分生产工人,在他们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亦真亦假地进行着生产销售活动,极大的增强了从事虚开犯罪的隐蔽性,加大了税务机关监控及防范打击的难度。

五、教学方法:本课程采用讲授式、案例式。

案例设计:本课程设置大型综合案例一个,其标题和结构如下: 标题一:903骗取出口退税案例解析

一、案由和检查过程

二、案件成果:

三、案件手段分析:

标题二:某珠宝公司高报低出骗取出口退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二、检查过程与方法

(一)检查预案

(二)检查具体方法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二)处理结果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二)工作建议 思考题

1.如何改进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税收管理? 2.请对“骗取出口退税”做比较规范、简洁的描述?

3.除账户信息外,还有哪些对税务案件查处关系比较密切的金融信息?

六、教学时间:3课时。

七、适用的培训对象:本课程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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