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笔记:刑法分则渎职罪_刑法分则期末考试重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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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渎 职 罪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普通规定、一般条款,同本章规定的渎职的其他罪刑存在法条竞合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2、超越本人的职权范围实施的有关行为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二、玩忽职守罪

(一)玩忽职守罪的概念与构成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如擅离职守、马马虎虎、搪塞敷衍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一般而言:

1、滥用职权多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

玩忽职守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

2、滥用职权多表现为故意

玩忽职守多表现为过失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泄漏国家秘密的犯罪 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认定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

(1)提供秘密的对象

前者:原则上限于境内

后者:间谍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机构、组织

和人员(2)提供的内容

前者:国家秘密

后者:还包括国家情报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前者:持有、知悉秘密合法 后者:非法获取

注意:非法获取后泄漏的吸收犯

四、徇私枉法罪

(一)徇私枉法罪的概念与构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

2、主体:司法工作人员

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合同制民警、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3、本罪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徇私枉法罪的认定

1、司法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外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及窝藏、包庇: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定罪

2、司法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及窝藏、包庇: 想象竞合 从一重罪处断 举例

五、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一)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概念与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2.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3.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399第4款

行为人因接受他人贿赂而枉法的,既构成了徇私枉法罪,又构成受贿罪,应当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处罚

其他:数罪并罚(原因,处罚较轻)

六、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公正。犯罪对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执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院从事执行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为过失。

七、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06年6月26日《刑法修正案六》

在刑法第39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399条之一:“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仲裁罪

八、私放在押人员罪

(一)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概念与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1.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私自非法放走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2.本罪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未被正式录用,监狱医生或者工人等非监管机关在编人员可构成本罪

3.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十一、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概念和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

本罪主体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指依法具有执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案件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不移交。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则成立刑法第167条的签订、履行合向失职被骗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因而被他人诈骗,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十五、放纵走私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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