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_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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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

(2011年4月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

(一)成立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 组 长:赵永进

组 员:谢六生 张玉叶 苏东峰 罗宗荣 王仲玉

李新明 段丽琴 王 艳 张莉莉 宫兆东

(二)管理小组成员职责

1、组长全面负责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使用、监督、检查等工作,其余各成员负责本管辖范围内此类药品的保管、使用管理。

2、管理小组成员应当掌握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3、管理小组每月定期检查各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情况,并做好记录,将检查结果纳入科室考核。

(三)职能科室及相关科室职责

1、医务部负责安排全院医务人员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培训。

2、医务部负责我院医务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管理工作。

3、药学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鉴卡管理、向市卫生局统计上报和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发现药品过期或出现质量问题,立即向药学部汇报,经药学部部长同意后,书面申请麻醉药品报损销毁,报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向市药监局申报,并在药监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销毁。

5、临床药师应积极参与临床和门诊癌痛及慢性中、重度疼痛患者的疼痛治疗药物合理使用和咨询工作。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保管管理

1、药学部根据临床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并保持合理的库存。

2、药学部可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药房、住院部药房设臵麻醉药品周转柜,临床科室根据治疗需要备用麻醉药品基数。周转柜和备用基数应每天结帐。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支、片),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设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

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4、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入库验收时必须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片剂无发霉、变色、裂片现象;针剂澄明度合格;标签印刷清楚,字迹清晰。所有药品必须严格检查有效期,确保质量无误后方可入库及领用。

5、严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本、专柜双人双锁;药库严格凭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用单出库,出库时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及时做好药品的出库帐册登记,登记内容: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与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的领药人员做好药品实物的交接工作,做到帐、物、批号相符,专用账册保存至有效期满后五年。

6、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严格实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负责人必须每天按处方核对登记册,核查药品库存和有效期,做到每天帐物相符并注意库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量检查。

7、住院部药房负责人要经常组织对临床科室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备药基数的管理(数量、质量、有效期、帳册登记、残余量销毁等)的检查。

8、药库人员定期检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的有效期,及时更换印鉴卡。严格执行注射剂“计划制”和其他剂型“备案制”的采购管理原则,及时将有关数据上报市卫生局。购

买麻醉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采购,购买的药品应当由销售企业将药品送至医院,药学部不得自行提货。

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管理

(一)、专用病历的管理及使用

1、门(急)诊癌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因疾病需要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启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以下简称专用病历)。专用病历每套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由患者保存,副本由医务部保存。

2、患者持专用病历,到相关科室由具备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到门诊药房调剂发放药品。

3、专用病历由医务部专人负责,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管理。

4、每位患者只能办理一份专用病历,不得重复办理。医务部应当将建立、更换的专用病历登记造册。对弄虚作假办理专用病历者吊销其专用病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专用病历的首页必须由具有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经治医师亲自检查患者后填写,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首页及知情同意书填写完整后,由医务部专管人员审核加盖专用病历章后即可启用。

6、办理专用病历的患者须提供下列材料:(1)本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医务部要在患者专用病历副本中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7、医务部应当建立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随诊和复诊制度。专用病历的有效期为4个月,临床科室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 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然后对需继续使用的患者办理专用病历的更换事宜。

8、专用病历丢失的,应到原办理医疗机构注销原专用病历副本,并补办新专用病历。

9、患者死亡后,其家属须将专用病历正本交回医务部并登记。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领用管理

1、医务部根据有关规定设计我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经主管院长审核后定量印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2、印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交后勤保障部管理。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3、专职管理人员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号码、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各科室需要使用门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张),要妥善保管。

各科室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内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号码、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号码、使用处方医生。

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发生失窃时,应迅速向后勤保障部报告,并向药学部报告失窃处方的起止号码,由药学部监控处方的流向。失窃处方自失窃之时起作废,并在院内通告。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后勤保障部专职管理人员。

6、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两年。

7、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帳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两年。

(三)医生处方权及药师调剂权管理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处方权和调剂权统一由医务部管理。

(四)医生的诊疗管理

1、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要认真审阅上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纪录,填写专用病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及随诊纪录”,纪录中必须注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量(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用法用量)。

2、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3、医生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五)处方限量管理

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2、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本院精神科,若第二类精神药品是用于精神病人的长期治疗时,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一个月,但医生必须注明理由。

3、为持有专用病历的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仍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4、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5、对于需要特殊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六)门诊药房的配方管理:

1、药剂人员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调配。

2、为持有专用病历患者调配处方时,药剂人员应核对患者麻醉药品处方和专用病历上记载配药品种、规格、数量及日期,有疑问的应主动与开方医师核对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3、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配药人员在处方上签全名。

4、调配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时,药剂人员将注射单交给患者,不发药品实物,交待患者凭注射单到注射室注射;药剂人员将实物交给注射室护士,护士收到实物后在处方背面签收;护士注射完后将空安瓿交回药房。

5、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再交于发药人员;发药人员再一次核对病人姓名、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交待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发药人员在处方上签全名。

6、药剂人员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疾病名称、处方号、药品名称、规格、用量、批号、处方日期。

7、门诊药房不得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药手续。患者停药后,患者(或患者家属)自愿交回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药学部按规定销毁。

8、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交接班登记。

(七)住院药房的配方管理

1、药剂人员首先应核查处方是否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各项内容是否完整,处方医生是否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处方用量是否符合要求,核对电脑无误后,方可进行调配。

2、调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药剂人员必须认真核对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有效期,认真填写药品使用方法;配药人员在处方上签全名。

3、调配好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核对人核对无误后,发给取药人员。

4、药剂人员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身份证号码、疾病名称、处方号、药品名称、规格、用量、批号、处方日期。

5、再次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时,要回收空安瓿并登记。

6、科室使用残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许重复使用,应按规定销毁(认真签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残余量销毁登记表)。

(八)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回收管理

1、科室护理人员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回收制度;药剂人员对空安瓿的回收应严格核对药品批号,做好交接登记,按规定销毁。

2、门诊患者所配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护士按医嘱注射完后,立即将空安瓿交还门诊药房,药剂人员按规定进行回收并登记,按规定销毁。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安全管理

1、药库、各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配备保险柜存放,第二类精神药品专柜存放。

2、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基数必须贮存在符合防盗要求的铁柜中,加锁保管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外借。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经组长审批、签字同意),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外借。

4、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由医务部督促患者或家属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药学部,由药学部按规定销毁。

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须实行库存管理,做到帐物相符,每天清点,如有误差应及时查实;遇失窃应保留现场;发现骗取或者冒领,迅速向分管领导、市卫生局和药监局汇报,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五、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

凡医院目前没有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都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新药引进遵照我院的新药引进办法。同意引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新药及时向市卫生局备案,并按医院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进行采购和使用。

六、其它

1、本制度与过去有关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本制度由药学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常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协定处方

(门

诊)

1、麻醉药品协定处方(指无“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用药):

盐酸哌替啶注射液 2ml:100mg*1支 盐酸吗啡注射液 10mg*1支 吗啡阿托品注射液 1ml*1支

枸橼酸芬太尼注射液 2ml:0.1mg*1支 盐酸吗啡片 10mg*10片

磷酸可待因片 30mg*10片 硫酸吗啡控释片 30mg*10片 盐酸吗啡缓释片 30mg*10片

2、二类精神药品协定处方(包括住院部出院带药)地西泮片 2.5mg*20片 氯硝西泮片 2mg*20片 艾司唑仑片 1mg*20片 苯巴比妥片 30mg*20片 盐酸曲马多缓释片 100mg*20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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