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营业税(材料)_第4章营业税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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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营业税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具体情况为

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 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 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 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境内外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保险,不包括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

助记规律:提供的服务在境内或提供服务的起始地在境内。

(二)纳税义务人的特殊规定: 1和2条不须记。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保人为纳税人。

4、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分包或转包者为纳税人。

5、保险业务实行分包的,以初保人为纳税人,分保人不再交纳营业税。(指境内的保险业务)

二、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方的资金转给哪个经办机构,哪个经办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这里指的是组织演出,单纯的参加演出是不交纳营业税的),由他人售票的,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分保险业务,其应纳税款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只适用于向境外分保的情况)

(六)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是免税的,但是仍要进行纳税申报的,所以规定扣缴义务人)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第二节 税目、税率

一、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注意:

☆ 装卸搬运也属于交通运输业。

☆ 程租:为租船人完成某一航程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 ☆ 期租:租赁方出船又出人,并收取租赁费 ☆ 湿租:出飞机又出人,并收取租赁费

(二)建筑业: 注意: ☆ 自建自用建筑物,不交纳建筑业营业税。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也就是说将自建建筑物投资入股或出租,也不交纳建筑业营业税。☆ 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注:管道煤气建设方收取缴纳营业税,燃气公司收取则交纳增值税)

(三)金融保险业

☆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借款给他人是要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的,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的转让是不缴纳营业税的。

(四)邮电通信业

☆无论什么人从事快递业务都是按照邮电通信业征税的,不是按照服务业征税的。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 光租:只租船,不出人也不承担费用。按照“租赁业”征税。☆ 干租:只租飞机,不出人也不承担费用。按照“租赁业”征税。☆ 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 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 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租,属于企业内部行为的不缴纳营业税,属于外部行为的缴纳营业税。

☆ 旅游景点的索道收入按此税目征税。其他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被投资方利润分配、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也不征营业税。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二、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 ☆邮政储蓄是按照邮电通信业征税的,也就是说适用营业税率为3%,而不是金融保险业的5%。

(二)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税率为5%。

(三)娱乐业,税率为5%~20%。

☆夜总会、歌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游艺、电子游戏厅等一律按20%征税。

☆保龄球、台球税率为5%。

第三节 计税依据

一、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计税依据:向对方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 在这里提示大家一句:必须是向对方收取的费用才可能构成价外费用,向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不构成价外费用。增值税的价外费用也是同理。

因为有人在增值税代销中总是问:代销手续费应不应该算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啊? 答:受托方代销委托方的货物,向第三方收取货物价款,而代销手续费则是向委托方收取,收取的对象不是同一个人,所以代销手续费不构成价外费用。

二、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计税)

2、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以实际收取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二)建筑业

1、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计税)

2、从事就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

☆以上内容是教材的原话,但是按照现行政策,这句话是不全对的,根据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自建自用房屋不纳税,自建房屋直接对外销售要缴纳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自建自用后再销售建筑物,只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计税。

2、外汇转贷义务:差额计税。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例如,中国银行从境外以3%贷款1000万美金,其中自己放贷600万美金,将400万美金贷给国内下级行,国内贷款利率为6.5%,则中国银行以600×(6.5%-3%)计征营业税,而下级行应以400×6.5%全额计征营业税。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如上级行借入外汇资金后转给下级行贷给国内用户的,在下级行以其向借款方收取的全部利息收入减去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上级行核定的借款利息支出额与实际支出额不符的,由上级行从其应纳的营业税中抵补。

☆注意只有外汇转贷业务才是按照差额计税的,人民币转贷业务是要全额计税的。

3、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的融资租赁:差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4、金融企业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卖出价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 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但买入价应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

☆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注:金融商品分为股票、债券、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四大类,汇总计算是将四大类金融商品相互打通计算纳税。)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等以全部收入减去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计税)

6、保险业务营业额包括:

1)办理初保业务,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2)储金业务,以利息收入([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期末余额]×50%×一年期存款月利率)为营业额。

3)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允许从营业额中扣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4)保险业务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允许扣除无赔偿奖励的金额)

7、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规定。(掌握)

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于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2)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3)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了解,基本上不大会考)4)税务机关对金融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时,负责和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已征收过营业税,该项从营业额中减除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符合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税法规定。(了解)

8、外币折合成人民币。按是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受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 电信部门已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计税营业额。

☆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计税)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计税)

(五)文化体育业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指举办演出,参加演出不交营业税),以全部票价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差额计税)

(六)娱乐业

☆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为营业额,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

(七)服务业

1、代理业以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为营业额。

2、物业管理部门代收的水电费、房租,按照手续费收入增收营业税。

3、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注意:只能减广告发布费,制作费等其他费用不得扣除)

4、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

5、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以全城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的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按照境外旅游的办法确定营业额。(5和6的规定实际上同运输企业的联运业务。)

7、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

8、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9、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租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销售或转让的必须是外购或者抵债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才允许减掉原价,销售或转让自建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照收入全额纳税,不得减除原价。

(九)对于纳税人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注:此组成计税价格公式只针对全额计税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十)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凡该项退款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允许退还已征税款,也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2、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同增值税的规定)

☆特例: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票面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5、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的以上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7、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土地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1)同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2)(了解)

3)石化集团公司总部集中收取的土地租金,减除在各省市已缴纳营业税后的租金的余额,作为其在北京计算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8、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可抵免税额=含税价÷(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略)第五节 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务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二、混合销售行为:参看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征收增值税。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一)建筑业征税问题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征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销售自己的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销售电信物品不提供服务的,征收增值税。(三)服务业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1)代购货物。

代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无论如何核算均征收营业税: 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转交

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如果销售方将增值税发票开给受托方,受托方再将开发票给委托方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属于自营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2)代销。就代销手续费交纳营业税。加价销售部分只征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2、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餐饮店既提供食品给顾客店内食用,有提供外卖,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营业额的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3、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同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

4、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1、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征收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不同时具备的,按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营业税。

3、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

(1)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2)铝合金门窗(3)玻璃幕墙

(4)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4、纳税人的认定。(了解)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商业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没有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方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费用,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平销返利喲)。

第六节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营业税的起征点仅限于个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实际上各地规定的营业税的起征点并不一样,所以起征点的相关数据基本不会考。对于下岗失业人员的起征点的税收优惠大家了解一下。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根据其他规定,下列项目减征或免征营业税:(选几个比较重要的,其他的大家了解一下)

1、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的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5、工会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收取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7、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以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

8、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0、保险公司摊回的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11、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12、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13、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5、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取得担保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6、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17、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18、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免征营业税。雇工在8人(含8人)以上的,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关键是要理解,因为做计算时是会涉及到的)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

1、销售不动产:

(一)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的,视同销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那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款项的当天。

(五)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收讫营业税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六)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 进行已完工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七)贷款业务。金融企业发放贷款逾期(含展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八)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证的当天。

(九)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十)金融经纪业或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证的当天。

(十一)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证的当天。

(十二)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十三)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十四)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的时间为准。

二、纳税期限

1、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2、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第八节 纳税地点与纳税申报

一、纳税地点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一条应用最普遍的规定。(该规定还适用于各航空公司分公司、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纳税人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的,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某些原因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特殊规定

1、运输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建筑业: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转让和出租无形资产:

(1)纳税人转或出租土地所有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6、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基本规定中所提到的建筑按章工程业务的除外)

7、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务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8、境内单位提供的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9、境内单位通过网络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纳税。

二、纳税申报(l了解)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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