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程序_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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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程序
(—)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
1、社区服刑人员由其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居住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2、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发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3、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 日内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7 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当地公安派出所。
4、社区服刑人员居住地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并宣告对其实施矫正,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5、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6、管制、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的接收
程序。被判处管制、缓刑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下列法律文书后,及时做好登记,填写送达回证,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1)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2)执行通知书。
7、假释服刑人员的接收程序。监狱管理机关在假释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服刑人员送达其居住地司法所,并分别向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送达下列法律文书:
(1)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2)假释裁定书;
(3)出监鉴定表。
接到以上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司法所做好登记,填写送达回证,办理交接手续。
8、暂予监外执行服刑人员的接收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应当在决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下列法律文书后,做好登记,填写送达回证,并将有关法律律文书抄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①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②罪犯暂监外执行决定书;
③罪犯病残鉴定书或指定医院审查意见。
(2)监狱管理机关决定保外就医的,监狱应将保外就医服刑人员送达其居住地司法所,并分别向司法所、公安派出所送达下列法律文书:
①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③罪犯病残鉴定书或指定医院审查意见;
④出狱鉴定表。
接到以上法律文书,司法所做好登记,填写送达回证,办理交接手续。
(3)司法所在接收到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服刑人员时,应及时接收下列法律文书,做好登记,填写送达回证,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①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
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③罪犯病残鉴定书或指定医院审查意见;
④罪犯在看守所服刑期间鉴定表。
9、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的接收程序。
司法所在接收到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时,及时接收下列文书,做好登记,填写送达回
证,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当地公安派出所。
(1)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