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黄牌_红黄牌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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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用红牌

1、设计、方案、规程、措施的编制和审批严重违反规定及存在重大漏项的。

2、单项工程、零星工程无措施施工的。

3、现场作业不按规定设置安全设施或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

4、带有闭锁、连锁的机电设备保护装置失效或未投入使用的。

5、试验涉及重大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公司审批擅自进行试验的。

6、检修作业没有明确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擅离工作现场的;机电检修无措施施工或未办理相关票证的。

7、谎报瞒报事故的。

8、发生事故无调度记录或涂改、伪造、销毁调度记录的。

9、重大问题或A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10、紧急情况下应下达停产撤人命令而没有下达的。

11、已挂黄牌而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12、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

二、采掘作业

1、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不完善、安全设施不齐全组织生产的。

生产系统主要包括采掘工作面的运输、辅助运输、通风、排水、注浆(氮)、供电、供水、瓦斯抽采、监测监控、通讯等系统。

安全设施主要包括采掘机械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等设备设施以及防尘设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沙箱)溜煤眼防护等。

2、未按照安全技术审批制度获得许可擅自施工的。

指水体下采煤、受水害威胁的承压含水层上带压开采、防水闸门(墙)施工、重大探(疏)放水工程、注浆加固等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审批通过的。

3、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施工,没有编审防治实施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未按其执行的。

4、巷道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未及时采取加固措施的。

指:①规程没有明确施工巷道的顶板离层临界值;②顶板离层值超过规定没有编制专门的加强支护方案措施。顶板离层临界值:施工中顶板离层仪深基点读数超过临界值(巷道高度的5%)或浅基点读数超过临界值(90mm)时,必须采取沿运输设备外侧支设单体支柱加强支护。已掘巷道顶部出现多数锚杆破断或锚杆锚索失效,大范围顶板下沉量超过巷高的5%时,必须采取架设工字钢棚加强支护。

5、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临时支护的或前探梁临时支护数量少于规定的;备用棚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指:备用棚数量不符合规定是指煤巷200m范围内没有备用5-10棚及相应的支护材料。

6、斜巷施工装岩机固定不合格的。

固定不合格是指下列几种情况:①斜巷耙装机的固定不符合《兖矿集团有限公司岩巷半煤岩施工技术规范的》;②耙装机专用卡轨器未拧紧、卸料槽尾部支撑立柱松动的;③耙装机固定地锚的数量少于规定要求的;④固定耙装机地锚的规格、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7、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采取探查老空安全措施。

8、掘进工作面支护未按设计或支护质量部合格,危及安全的。

9、初次放顶、过断层、破碎带、巷道贯通、透老巷等无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措施不落实的。

10、采煤工作面两端头未执行退锚措施的。

11、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临时避难硐室的。

12、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和红灯、语音信号的。

1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无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估)报告进行施工的。

四、辅助运输

1、斜巷(井)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的。

防跑车及跑车防护装置是指:①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②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未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③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④在各车场未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⑤斜巷底变坡点以上未安设能够防止运行中继绳、脱钩的车辆进入底车场的挡车栏。

2、架空乘人装置、平巷人车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3、绞车安装固定不合格的。指:①绞车基础螺栓浇砌固定开裂,基础螺栓固定或专用锚杆锚固固定失效,锚杆固定不合格,锚杆固定没有加设保险生根,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固定绞车没有安装压力表、初撑力达不到要求。②连续牵引车(包括尾轮)固定不符合兖矿集团发【2000】477号文规定。

4、机车的闸、信号、连接装置失效的;矿车连接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指:①电机车、电瓶车制动闸失效。②行车报警信号(警笛、警铃)失效。③连接装置(碰头、链环、插销、连杆等)不符合规定(缺失、替代、损坏)。

5、支架、大型设备等“四超”车辆装封车不符合规定的。

四超是指运送(过程中)综采支架、大型设备及超长、超宽、超重、超高。

五、通用黄牌标准

1、设计、方案、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不符合规定的。

2、设计、规程、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或随意修改相关内容的。

3、专业管理机构设置不全或人员配备不足的。

4、试验涉及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试验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未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能化公司审批而擅自进行试验的。

5、隐患排查不到位或B级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

6、作业场所内职业安全健康相关内容未按规定治理的。

7、迟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报告事故的。

8、传达落实上级指示指令不及时、不到位的。

9、未按规定配备劳动用品的。

10、已下达安全监察整改通知单,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11、其他危及安全生产必须限期整改的。

六、采掘作业黄牌

1、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宽度或高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2、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达不到措施规定要求的。

3、采掘工作面没有开展支护质量监测的。

4、采掘工作面支护质量监测手段不满足要求的。

5、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进行顶板离层监测、未悬挂监测牌板、顶板离层仪损坏的。

6、采掘工作面使用的顶板安全仪器仪表、煤巷锚杆支护产品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的,或失效、损坏超过3台(件)的。

7、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

8、采掘工作面支柱、掘进工作面架棚支护未按规定使用连锁防倒装置的。

9、采煤工作面3颗单体支柱(或3架顶梁)损坏、变形、失效的;液压支架出现主部件损坏、失效、窜漏液等问题直接影响支撑能力或护帮控顶效果的。

10、采煤工作面单体支柱或液压支架连续3棵(架)及以上或累计数超过10棵(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1、采煤工作面倾角超过15°,液压支架未采取防滑防倒措施的。

12、单体打滑或失脚,活柱无行程或超高使用等现象超过3棵的。

13、采煤工作面方案设计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审批的,方案内容存在重大缺陷、图文不符的,现场发生变化没有及时补充安全措施的。

14、使用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棚子以及金属网等起吊或拖移设备、其他重物的。

15、掘进工作面临时支护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16、煤巷特殊地点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

17、绞车压趄柱、支撑起吊棚的单体达不到初撑力的,未按规定对压趄柱进行检查检测的。

18、平巷装岩机或装岩机回头轮固定不合格、装岩机耙斗与钢丝绳的联接不合格的。

19、运输机上窜下滑严重,与转载机搭接不合理造成拉回头煤的。20、转载机未封闭段安全防护设施不合格的,没有拉线急停装置的。

21、乳化液自动配比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乳化油的。

22、冲击地压防治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的。

23、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先于第一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消突评估)报告进行审批的。

七、辅助运输黄牌

1、平巷、斜巷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2、斜巷各车场信号室和躲避硐不齐全的。

3、斜巷过卷距离、车场长度和坡度不符合要求的。

4、轨道运输系统构成小绞车跨风门运输、跨皮带运输、拐弯运输(连续牵引车拐弯运输除外)的。

5、除“四超”车辆以外的车辆封车、连车不符合规定的。

6、连续牵引车、运物的无轨胶轮车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的。

7、辅助运输系统设备、信号、通讯等不符合规定的。

三、机电

1、高低压馈电线路或电气设备未按要求设置各项保护的。

各项保护规定指:①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施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②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③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④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⑤井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应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⑥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的。

2、井下电气设备不符合矿用标准和防爆性能要求的。

3、矿井大型固定设备、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保护失效的。

矿井大型固定设备保护装置是指:①矿井提升机防止过卷、防止过速、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限速、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满仓保护、减速功能保护、定车、托罐装置及防坠器。②空气压缩机温度保护装置、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及安全阀。

胶带输送机保护装置是指: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防逆转、制动级沿线紧停装置。

4、电气设备应安装保护接地装置而未安装的。

5、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位缺少护照和遮拦的。

6、6Kv及以上高压电气作业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的。

7、供电系统图开关编号、负荷、主回路接线方式与实际不一致的。

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设备、工艺的。

9、井下机电硐室使用非不燃性材料支护的。

10、采煤机、掘进机无机载瓦斯断电仪或有机载瓦斯断电仪而不起作用的。

11、使用机械装岩设备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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