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_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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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相对应的省、市(杨凌示范区)、县(市、区)三级(以下简称省、市、县)财政资金投入分担机制,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是指中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农村居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以及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第三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方式加以解决。
一般性自然灾害,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
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
第四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时效。
第二章 自然灾害等级划分和灾情核查、评估 第五条 受灾区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现行的《陕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情况的,视为特大自然灾害。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市级民政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统计、核查和汇总上报所辖县(区)灾情。同时根据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启动市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第七条 省民政厅接到市级民政部门的灾情报告后,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灾情。对确认为特大自然灾害的,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第八条 市级民政部门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灾情,将分县灾情数据通过灾情信息管理系统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的灾害损失情况、灾区自救能力和灾区需求做出评估。
第九条 省、市、县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项目、标准 第十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包括市、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中、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分为以下项目:
灾害应急救助,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用于向因灾死亡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
过渡性生活救助,用于帮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解决灾后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帮助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帮助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损坏住房。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
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省级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和管理费,用于采购省级救灾储备物资、省级储备物资的管理费用及补助市级民政部门代储省级救灾物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执行中央最新补助标准的同时,省、市、县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救灾工作实际需求,适时提高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
第四章 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可能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遭受自然灾害后,省、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安排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地区,市级财政、民政部门可按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核定的灾民救助项目、标准,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申请特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再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核定的灾民救助项目、标准,向财政部、民政部申请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第十四条 灾害应急救助、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旱灾救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必须按每次特大自然灾害过程申报,其中:
灾害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死亡(失踪)人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住房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住房户数和间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市县财政部门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旱灾临时救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造成群众饮水和缺粮等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市县财政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因灾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市县财政安排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情况,并附受灾市县灾情数据统计表。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在灾情发生后第一时间按照灾情严重程度及各级责任,紧急拨付应急资金。
省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评估核实后的灾情及中省补助标准及时下拨救灾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民政厅下达的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及时下拨资金,严格按照拨款文件明确的用途加强使用管理,并根据本办法中明确的省市县三级分担比例安排本级资金,同时将拨款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民政部门。其中: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应在3日内全部拨付到县级,县级在收到拨款文件后5日内落实到灾民;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应在收到省级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级,县级要在收到拨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户、到人。
资金拨款文件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办公厅(办公室),抄送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驻当地监督检查部门。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需要,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作为本级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救灾储备物资管理经费及灾情核查、原始资料档案制作等必须开支,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资金分担比例和考核
第十七条 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市县,自然灾害生活
救助资金,由中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负担比例为中央70%、我省负担30%。对我省负担的30%,按照省市县三级5︰3︰2的比例分担。
本级配套资金须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地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2081502]科目。
第十八条 根据市级申请,财政厅、民政厅按核定的灾情、灾民救助项目和标准安排中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各受灾市(区)应对所辖各受灾县(区)按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市级补助资金。其中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和受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资金与市县安排资金挂钩,对市县未安排本级配套资金的,省财政原则上不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按中省和市县分担比例对市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当年发生自然灾害地区,市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未达到地方应承担比例的,省财政厅将在来年安排其他救灾资金时予以扣抵。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通过“个人申请、村委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定”四个程序确定救助对象。要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在发放救灾款物过程中,应遵守财务和现金管理规定,指定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已实行涉农资金“一卡(折)通”的地方,应将灾害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民政厅对市县灾民救助工作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