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及移动电话使用管理的规定_移动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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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 定 及 移 动 电 话 使 用 管 理 的 规 定
目 录
1.总则 2.报销标准 3.管理规定 4.附则总则
为加强通信费用管理,系统固定及移动电话的使用,提高公司办公效率,本着合理配置,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1 报销标准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移动电话通信费用报销标准为每月600元。由综合部办理交费并登记备案。
2.2 各部门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移动电话通信费用报销标准为每月 300 元。各部门副职、主管移动电话通讯费用报销标准为每月200 元。
2.3 各收购站站长、公司驾驶员移动电话通信费用报销标准为每月200元。
2.4 生产部专工、值长,公司行政管理人员、燃料部设备主管、燃料主管移动电话通信费用报销标准为每月100元。3.1 管理规定
公司各部门按照规定的固定电话(办公室)报销标准,对日常电话费进行严格控制,如遇特殊情况超出报销标准,需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予以解释,并打印详细话费清单报公司领导审批。
3.2 公司各部门在使用固定电话拨打长途时应加0+17909,如不按此规定使用而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承担。3.3 符合报销通信费用条件的人员,每月凭载有实名的机打专用发票(不允许用预存话费的发票)办理报销手续,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3.4 公司员工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如出现因手机没电关机的情况应在最短时间内开机,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并开通全时通或类似业务保证不漏接,在开机后及时回复与工作有关的电话。
3.5 暂时在异地出差的员工不应因手机漫游拒接相关电话。确因出差较多费用超支时,可以打印出通话费记录清单,经综合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3.6 长期在异地出差的员工,原则上在当地办理移动电话卡,并立即将现用手机号码报与公司相关人员,费用执行上述标准。
3.7 如违反上述规定,出现一次未接,中层管理人员处以100元罚款,其他人员处以50元罚款;出现二次未接,中层管理人员取消当月手机费报销并处以100元罚款,其他人员取消当月手机费报销并处以50元罚款;出现三次未接,给予相关人员记过处分。4.1 4.2 附则
本管理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