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管理质量标准110117_质量标准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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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质量标准
一、园林植物养护管理
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园林植物生长健壮,逐步达到正常形态。
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或造型雅观。行道树及绿地内无死树、无缺株。
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率三年以上,结果枝在10%以下。
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无残缺,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杂草、无缺株、无残花败叶。
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草坪高度:冷季型草坪不超过10公分;暖季型草坪不超过15公分。
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植物不能出现吃花吃光现象,严格控制危险性病虫害(如美国白蛾)及蛀干害虫危害;草坪受害面积不超过5%。
7、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拉绳、绑扎、设置网架等相应的牵引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8、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做到巡视保洁、随产随清。
二、园容卫生及园林附属设施管理
1、园容卫生工作应做到全日、立体保洁,保证全园环境清洁、整齐、优美,达到没有一个烟头、一片废纸的清洁程度。
2、园内各建筑物及各类设施与景观协调,做到表面清洁、无污渍、无尘土、无损坏、无涂字、无刻画,对大理石等带反光的地面部分要用墩布等工具保持时刻清洁无污物。
3、园内各类垃圾做到袋装化、随产随清。
4、园内所有园林附属设施做到清洁、完整、规范、安全、维护及时。具体如下:
①各种路面地面:严禁重车碾压及酸碱腐蚀,表面平整,无碎砖、无裂缝;地面排水畅通,无积水;排水管口无杂物、不堵塞,疏通及时。
②座椅:清洁干净、摆放平整、螺丝紧固、木条顺直,不弯曲,不缺失,无明显锈蚀和损坏。
③垃圾筒:表面清洁干净、无污物外露,摆放稳正,无明显锈蚀和损坏。④挡墙、驳岸:及时发现并处理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塌陷、裂缝等问题。⑤雕塑、山石、亭、榭:各部位清洁、卫生,无局部污染、无卫生死角,各部位(含基座)饰面完整、清洁,修复及时。艺术类设施如有损坏,须及时请专家修复。
⑥牌示:导向牌、说明牌、指示牌、警示牌等牌示字迹清楚、无污染,牌架竖立正直不歪斜、不扭曲,外露油漆和玻璃完整无破损、不锈蚀。
⑦亮丽灯具及水电设备:定期检修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保证线路通畅、灯具齐全。灯具、灯泡清洁明亮,灯泡和易损易耗电器件更换及时。旱喷及叠水系统维修设专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畅,正常运转。经常检查、检修各种水泵并科学规范使用,爱护设备。园内亮丽照明每日开关时间以节约用电和满足游人使用要求为原则,根据季节变化及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适当调节,或执行区园林中心要求。
⑧围栏、护网:经常检查、消除立柱松动、歪斜现象,出现明显油漆脱落或锈蚀须及时处理,杜绝断杆、少撑、缺件等现象。
⑨水体:水体无漂浮物、无污物。水质良好,无异味。⑩其他设施(如井盖等):看护到位,维修及时,无安全隐患。
5、各类设施的维修须与原设计风格相符,不得随意更换材料,影响原有景观。
6、公园内禁止出现晾晒衣物、工具随意堆放等情况。
三、公园服务管理
1、公园服务要做到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服务人员须做到文明用语、规范服务、遵章守纪,自觉接受游人的监督检查。
2、上岗时间,工作人员不许出现消极怠工、扎堆聊天等现象。
3、各类工作人员应进行岗前培训,有关奖励、处罚须记录在案。
4、公园管理单位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征求群众对公园管理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合理化建议应积极采纳;对其意见及投诉,应积极调查核实,确属管理方面原因的,应限时整改,不属管理方面原因的,也应耐心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理解。
四、公园治安、看护及园内各类活动管理
1、公园(含绿地、设施等)完整,园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搭棚、设摊等,树干上无钉栓刻画等现象。
2、公园开放时间园内游览区不得有车辆通行或停放,经允许入园的车辆和生产用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
3、公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树叶,禁止在禁烟区内吸烟。
4、合理设置性能完好的消防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5、公园内的牌示、山石、围栏护网、湖岸、健身器材等要经常维护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6、公园禁止无照商贩进园经商;园内禁止赌博或变相赌博;未获批准不准聚众演说;严禁法轮功及其他非法组织在园内组织活动。
7、公园内各种供电线路、各种井口、井盖必须符合规范,不得影响景观和游人安全。
8、禁止游客携宠物及枪械、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公园。
9、任何单位如确须变动、增减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包括园林植物、园林附属设施等)、或在园内施工、或临时性或永久性占用公园用地,需向区园林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10、任何单位、组织与个人不得在公园内组织任何大型活动、或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有特殊情况须经区园林中心批准。
11、任何单位、组织与个人不得在公园内进行拍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拍摄电影、电视、广告、婚纱照等,有特殊情况须经区园林中心批准。
12、对座落于公园内的文物,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污损、破坏文物保护标志;不得擅自进行文物修建工作,改变文物原状;不得利用文物进行拍摄活动。
13、获得区园林中心书面同意的在园内施工的任何单位应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围挡规范,物料堆放整齐,施工标志明显,渣土不外露,注意周围树木及景观的保护;施工结束做到场光地净,植物景观全面恢复。
五、文字资料管理
1、公园管理单位应建立科学合理的、有针对性的、可操作的、与公园管理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形成文字汇编。
2、公园管理单位应妥善保管竣工移交资料,在公园管理期间充分、有效地利用该资料。
3、根据竣工移交资料,公园管理单位须建立公园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对与公园管理有关的各类信息,公园管理单位须及时收集、整理、装订,并及时上报给区园林中心。
5、公园管理单位应根据区园林中心要求,按时、完整地上报公园管理相关资料。
6、对公园管理工作,管理单位应坚持定期(每周)自检制度,用检查、整改、提升覆盖管理全过程,并将检查与整改的相关内容记录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