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_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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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怀政发〔2009〕15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就业政策,大力推进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和北京市促进就业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各单位促进就业作用

(一)把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就业是民生之本,在新形势下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坚持扩大就业规模与稳定就业相结合,深挖就业岗位,实现社会充分就业,为一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城乡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扩大就业规模和提高就业质量是政府长期面对的重大民生问题,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各镇乡政府、各部门要将扩大和稳定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贯彻落实各项就业政策,采取有效手段,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保持稳定的就业形势。

(二)强化各职能部门促进就业作用。

要将控制失业率、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促进就业工作作为重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列入对各相关部门及领导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由主管区长任组长,各相关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怀柔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就业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为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提供机制保障。

(三)继续推进就业“三同时”工作。

在制定涉及全区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点考虑因素,将经济项目可行性分析与就业需求预测同时进行、经济项目建设与分流安置劳动力同时进行、经济项目运行与就业服务同时进行。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四)发挥基层就业服务机构作用。

加强镇乡(街道)社保所及村(社区)级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基础性作用。依托镇乡(街道)社保所及村(社区)级就业服务站,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日常援助和重点帮扶。每年对工作突出的镇乡(街道)社保所及村(社区)级就业服务站给予一定奖励。

二、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企业和职工参加了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9%、失业保险补贴1%。岗位补贴按北京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62元。

对享受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组织职工开展待岗转岗技能培训的企业,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稳定就业培训补贴。凡经过培训获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在每人每月100元的基础上,初级工每人每月再给予200元,中级工每人每月再给予300元,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再给予400元的培训补贴。区财政在市级培训补贴的基础上,给予企业等额的职工待岗转岗技能培训补贴。

(二)对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的辖区内企业给予一次性安置奖励。

鼓励辖区内企业优先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凡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同期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的企业,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劳资部门相关人员一次性安置奖励。

1.对当年新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法人及劳资部门相关人员一次性奖励:当年新招用20人至100人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400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招用101人至200人的,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新招用201人以上的,给予每人6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原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的企业,给予法定代表人及劳资部门相关人员实际招用人数每人150元的一次性安置奖励。

(三)对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拓宽城乡劳动力就业渠道,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质量,对招用本区城乡劳动力的企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岗位补贴。

(1)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为“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及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标准,可按招用人员类别给予3至5年不等的每人每年3000元的岗位补贴。

(2)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中的农村劳动力、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等人员,达到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标准,可按招用人员类别给予3至5年不等的每人每年3000元的岗位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

(1)企业招用城镇失业人员为“4050”人员、城市低保人员、中重度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初次来京的随军家属及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达到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3至5年不等的社会保险补贴。

(2)企业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即“4050”人员、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中的农村劳动力、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等人员,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达到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标准,可申请享受3至5年不等的社会保险补贴。

3.企业招用第1、2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并从事二、三产业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同期城镇社会保险,按时发放工资的,由区财政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年3000元,最多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

(四)大力开发适宜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点的就业岗位。

区内由财政负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保洁员、保绿员、保安员,必须使用本区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并通过指定服务组织进行人员招用和管理。

(五)对企业吸纳就业给予税收扶持。

2009年底前,当年新招用城镇失业人员的商贸、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可按规定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六)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对当年新招用本区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复员转业军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享受最高 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贷款额为 200万元。

(七)鼓励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带动就业。

1.于2009年1月1日后在区内创办企业,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本区城乡劳动力,按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人数多少,给予不同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1)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10人及以上,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同期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5人以上(含5人)不足10人,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同期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区财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自主创业后,吸纳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3人以上(含3人)不足5人,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同期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由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区城乡劳动力实现创业的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1)本区城乡劳动力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为个人创业提供第1次8万元贷款担保,再次贷款,提供10万元贷款担保;办理小企业营业执照,符合相关规定的,提供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

(2)本区城乡劳动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在贷款期限内正常还款的,按贷款利息数额和贷款期限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八)鼓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就业。

对取得市劳动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推荐本区城乡劳动力到二、三产业就业,且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及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推荐1名城乡劳动力给予200元的职业介绍补助。

(九)建立安置城乡劳动力就业奖励资金。

区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对圆满完成各项就业指标,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成绩突出、举措创新、贡献较大的镇乡(街道)社保所、村(社区)级就业服务站及工作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十)健全四级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各镇乡、村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与区级政策相配套的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优惠政策,在形成全区“四级政策全覆盖,层层联动促就业”的政策体系格局。

(十一)做好本区政策与市级政策的衔接。

城乡劳动力符合享受市级优惠政策的,按市级优惠政策执行。符合享受市级优惠政策以外的城乡劳动力补贴费用,由区财政负担。企业及城乡劳动力已享受市级政策的,区级同类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三、进一步规范城乡劳动力培训

(一)规范培训机构。

更好地开展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工作,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职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9〕60号)要求,对本区城乡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进行规范,自2009年开始,由市劳动保障局重新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

(二)加大奖励补贴。

1.继续开展城乡劳动力免费培训。城乡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城镇失业人员培训及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标准给予补贴。

2.建立首席技师制度,优化技能人才成长环境。为加快本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自2009年起,每年在全区企业中选拔10名技能高超、道德良好、影响力大的技师聘为首席技师,在聘用期内(聘期2年),由区财政发放每人每月800元的政府津贴。连续2次以上(含2次)被选拔为首席技师的,每人每月发给1000元的政府津贴。

3.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为加快区域技能人才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本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同时减轻企业负担。对开展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企业,区财政按照实际发生培训费用给予企业经费补贴,补贴标准为高级工不超过1000元、技师不超过30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5000元。

4.充分发挥特色产业带动作用,给予镇乡特色产业培训经费支持。为扶持镇乡发展特色产业,对已初具发展潜力需扩大规模开展培训的,根据实际培训需求为镇乡政府提供3至5万元的特色产业培训经费。

四、其他

本意见自2009年6月1日起试行。区劳动保障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关于实施〈怀柔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怀劳社〔2003〕78号)、区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怀社就办发〔2006〕2号)、区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怀社就办发〔2006〕4号)、区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城乡劳务派遣机构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的通知》(京怀社就办发〔2006〕6号)、区城乡劳动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修改〈怀柔区城乡劳动力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怀劳培办发〔2008〕3号)、区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城乡劳动力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怀社就办发〔2006〕9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区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二○○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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