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管理规定_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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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涉及入学以及因病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医疗管理规定

(一)新生入学时,由校医院保健门诊部组织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

1、新生入学时,必须参加内科、外科、肝功能(ALT)检查和胸部X光透视的项目体检。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上述项目的体检费用为每生20元,由学生自行支付。

2、新生在入学体检中,如发现患有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疾病,给予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当地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二)因病需休学者,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核查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当地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愈证明,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不合格者则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

(五)毕业生离校前,学校不再组织统一体检。有需要体检的毕业生,学校可以代为安排,其费用由学生个人自理。

二、关于参加居民医保大学生的医疗管理规定

(一)关于就诊

1、新生办理参保手续后,以班级为单位到校医院保健门诊部(仙林)办理病历本,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盖章后,作为医疗凭证,并记录就诊情况。病历本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若有转借他人者,将暂扣病历本并参照南京市医保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校医院保健门诊部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保学生的日常医疗工作。参保学生就诊时必须携带贴有本人照片的病历本及《南京市民卡》(急诊抢救除外),先挂号后就诊。不带病历本或《南京市民卡》者一律自费就诊。

3、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7年第53号),医生的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否则药房有权拒发超量药品。就诊者不得指名要药,医生不得开付与就诊病情无关的药物。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其费用由就诊者和医生分担各半。

4、如遇急诊,可在就近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初诊一次,复诊须回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就诊(急诊住院者除外)。

(二)关于转诊

1、因病情需要或本校医疗条件所限,由经治医生决定转诊并开具转诊单(转诊单仅转诊当次有效),在转诊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自行垫付,回学校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报销。如需住院,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通过居民医

保系统转诊后,可凭医生开具的住院通知单到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2、外诊药品用药剂量,按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取药量的要求执行,如超过规定药量,医疗费管理部门仅报销规定药量范围内的药费,其余不予报销。

3、我校外诊转诊定点医院:南京市城镇居民医保定点医院。

4、特殊疑难病例,确需转至外地医疗机构就诊,必须有三级甲等医院的转诊证明,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保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诊,其医疗费报销可按定点医院规定执行。

(三)关于医疗待遇及报销办法

1、普通门(急)诊(含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人身意外伤害)费用,实行门诊医疗费用集体包干,目前标准为50元/人〃年(由南京市医保中心按实际参保人数和门诊医疗费用包干标准在当年度大学生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结束次月拨付至学校),专款专用。每学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如每学年连续结余比例过高或超支,应适时调整外诊报销比例。

(1)凡经校医院保健门诊部同意转定点医院就诊者,一律凭转诊单、病历、各种检查结果、转诊医院附有明细的正式收据,方可报销;特殊检查(治疗)应持有已批准的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及检查报告单方可报销。

(2)参保学生按就诊规定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为:校医院保健门诊部自付20%,经转诊的定点医院自付40%。在校园内及校外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所产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为20%。按就诊办法规定的急诊,其医疗费报销比例同定点医院。

(3)门(急)诊医疗费报销范围

①药品报销范围严格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执行。

②确因病情需要,在医疗期间必须进行特殊检查(治疗)者,由经治医院的经治医生提出意见,填写“特殊检查(治疗)申请表”,经经治医院科主任批准、医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学校医保办批准同意后,方可检查使用。特殊检查系指某一单项检查费用在两佰元以上的项目,如核磁共振、CT、数字减影血管造影(DSA)、内窥镜等。特殊治疗系指一个项目一次或者一个疗程治疗费用在两百元以上的治疗,如:体外冲击波碎石、血液透析、高压氧舱等。

(4)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限制报销

①寒、暑假期间,因病可在当地的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限额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寒假报销5元,暑假报销10元。

②经校医保办批准后的特殊检查,如彩色B超、彩色多普勒、CT、核磁共振等,一年内只能检查一次,重复检查全部自理。

(5)根据省、市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①超出《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最新版)范围的用药和江苏省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外的费用。

②人血白蛋白、白细胞介素,异型包装药品及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一律不予报销。

③未经转诊自行在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等。

④医保中断缴费期间和6个月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 ⑤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疗费用。⑥挂号费、门诊诊疗费、出诊费、气功治疗费、伙食费、特别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押瓶费、输血押金费、取暖费、空调费、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中药煎药费、单独炮制膏剂和丸剂的药材费及加工费等。

⑦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如腋臭、斜视、雀斑、口吃、六指畸形、先天性斜颈、兔唇、开双眼皮等)的治疗处置费、药品费和矫形器具费等。

⑧安装假肢、假眼、配拐杖、畸形鞋垫、肾托、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各种围腰、钢头颈、疝气带、护膝带、子宫托、人造肛门袋、各种电子磁疗用品和按摩器具、药枕、镶牙、配镜(包括验光费)等费用。

⑨非学校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和接种、不育症的检查及治疗费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用于环境卫生、防暑降温的药品费用;凡属医药科研项目的药品、制剂、检查、化验等费用;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责任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原因造成伤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一次性医疗器具。

⑩其它不符合居民医保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

2、住院(含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住院费用)和门诊大病费用,依据南京市大学生居民医保相关规定结算(详见《南京中医药大学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四)参保学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或因病休学期间,可继续享受当期医疗保险待遇直到保障期结束。在此期间,就诊须选择当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医疗费限报60元∕年,住院及门诊大病按大学生居民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五)参保学生(不含研究生)见习、实习期间,其门(急)诊医疗费用按人均5元/月发给见习组或实习组,统一掌握使用,节约归己,原则上不再报销医疗费。住院可就近在当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将相关材料交至校医保办,统一报南京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已参加商业保险者一并报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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