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版]_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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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

(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

(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2013年9月)

(四)、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的通知(2013年7月)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市民中心民政窗口。

四、申办条件

1、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五、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

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5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六、基本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到查看现场,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民政局自取方式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决定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无。

九、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0534-326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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