耀华社区家长学校工作规程_社区家长学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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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华社区家长学校工作规程
家庭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全国妇联、教育部和中央文明办201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家长学校的规范管理,发挥家长学校在推进家校合作、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中的作用,现将我省家长学校工作规程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长学校是儿童的家长、监护人学习家庭教育理论与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群众性业余教育机构。它既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也是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倡导现代文明礼仪、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家长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精神,以及新时期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按照《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要求,始终坚持德育为先、育人为本的原则,以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提升家长素质为主要任务,宣传普及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水平,为构建和谐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发挥重要的基础作用。
第三条 家长学校的对象为江苏省城乡0-1 8岁儿童的家长。幼儿园、中小学校和街道(乡镇)、社区(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普遍建立家长学校。
第四条 家长学校的基本任务是:面向全省广大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知识和方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人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增进亲子间的沟通和交流,使家长和儿童在活动中共同成长进步;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为家长儿童提供指导和服务,帮助解决家庭教育中的疑难问题,提升家长教育培养子女的能力和水平;增进家庭与学校的有效沟通,努力构筑学校、家庭、社区“三结合”的未成年人教育网络,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类家长学校由所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教育部门和妇联进行管理和指导,行政事务由主办单位具体负责。
第六条 家长学校的开办、停办,由主办单位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教育部门和妇联备案。
第七条 家长学校的主管部门要为家长学校提供一定的人力、财力支持,家长学校的主办单位要按照阵地共用、资源共享、节俭办学、务求实效的原则,使家长学校努力达到有挂牌标识、有师资队伍、有固定场所、有教学计划、有活动开展、有教学效果的规范化建设目标。
第八条 教育系统的家长学校场地可利用现有的活动室、教室等;街道(乡镇)、社区(村)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依托妇女儿童之家、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站)、党员活动室等场所;其他类型的家长学校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场所。各级各类家长学校都要悬挂校牌。
第九条 家长学校应有健全的领导班子,建立由校长、教务主任、负责具体事务的干事、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家长学校指导委员会。班子成员职责要分明,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日常工作由指导委员会的各成员分工负责。
家长学校的校长由主办单位聘任。家长学校的教务主任、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家长学校的校长聘任。幼儿园家长学校校长由园领导兼任,与负责具体事务的教师、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家长学校指导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小学校、家长学校校长由分管德育工作的校长兼任,与德育主任、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家长学校指导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日常管理事务。街道(乡镇)、社区(村)家长学校校长、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负责人由主管妇联工作的领导兼任,与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志愿者、家长代表等人员共同组成家长学校指导委员会,负责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日常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家长学校负责人由分管妇联或工会工作的领导兼任,与妇联主席、工会委员等人员共同组成校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日 常事务。
第十条 家长学校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教学水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一般以兼职为主。教育系统的家长学校以学校领导、年级教师为师资队伍骨干力量,专家学者、志愿者、优秀家长为辅助力量。街道(乡镇)、社区(村)家长学校要建立稳定的师资队伍、志愿服务队伍及专家指导队伍。其他类型的家长学校师资可与相关教育系统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家长学校挂钩,或聘请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一条 家长学校要依据省妇联、省教育厅共同制定的《江苏省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家长学校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选用或自编相对稳定的教材。
第十二条 家长学校要有独立的工作计划,其工作应纳入主办单位整体工作计划中,并作为主办单位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把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骨干培训中,纳入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中,纳入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纳入研究与督导评估中。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应根据各自情况建立计划、总结制度,备课、上课制度,学员考勤考核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评估表彰制度等,努力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四条 家长学校学员要相对稳定,每期开学时要做好新学员的登记建卡工作。教育系统的学生家长原则上都应为家
长学校学员,一般按学生年龄段或教学班给家长编班,上课要考勤,结束要考核,以保证学员受教育率在95%以上。其他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学员可根据办学形式而定。
第十五条 家长学校除争取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拨给一定经费外,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报经当地财政、物价等部门同意,向参加学习的家长适当收取一定的资料费,做到专款专用。每期结束前向学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十六条 家长学校在教学形式上要针对家长需求以分班教学为教学基本形式。教育系统的家长学校,要按照年级形成系列,每个年段组成大班和小班。开展教学活动时根据内容有分有合。其他类型的家长学校可根据孩子的年龄段或家长的身份办各种类型的班。比如0—3岁的早教班、爷爷奶奶班等。
第十七条 家长学校在教学内容上要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针对性相结合。要依据《江苏省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实践和指导服务。我省原则上使用省统编教材,即《江苏省家长学校系列教材》、《江苏省教育系统家长学校教材》,以及辅助材料《给您一只金手指——父母教子百问百答》等。如补充自编教材,应注意教材的科学性,须经专家论证后才能使用。教材或资料基本做到人手一册。不同类型的家长学校还需根据家长的特点和需求确定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
第十八条 家长学校每学年教学次数,幼儿园阶段一般为 5
10次,每次1-2小时;至少开展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4次亲子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向周边社区延伸家庭教育活动,做好社区0—3岁和未入园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中小学阶段一般不少于12次,每次1-2小时;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2次家庭教育道德实践活动。社区(村)家长学校要结合家长需求,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工作,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2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其他类型的家长学校每年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或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九条 家长学校的教育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以面授为主,配合开展多媒体教学、座谈交流、研讨会、报告会、论坛、观摩、咨询及知识竞答等形式的家庭教育指导活动。要充分利用各级网上家长学校的资源,开设家庭教育网上专栏、短信平台、博客、微博等。家长学校的教学要与家访、家长会、家长接待日等形式相结合,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但不得以“会”代“校”。社区(村)家长学校要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资源,宣传家庭教育知识,提供个性化、多元化的指导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购买公益岗,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其他类型家长学校可与各级各类校外活动场所合作,组织亲子活动、校外主题实践活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条 各类家长学校教学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把握现代家庭教育理念,遵循教育教学原则,认真备课授课。针对学员年龄、家庭角色及职业、文化程度等特点,因材施教,采取灵活多样的创新教学方法与手段,精心组织教学, 增强教 6
学效果,使学员学有所获。
第二十一条 家长学校的教学要坚持教学与实践相结合,与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育要求相一致,和其它社会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教育活动相匹配,与社区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相结合,使家长的理论水平和实践体验互相印证,相得益彰,家庭教育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第二十二条 家长学校要坚持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应顺应国际、国内家庭教育发展的形势,适应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从家庭教育的现状出发,针对一些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开展家教调研和家教理论研讨,大胆探索在实施素质教育过程中,家长学校的办学规律和模式。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家长学校可努力创办内部交流的家庭教育小报、刊物或专栏,定期评选论文,对在报刊上发表或评选中获奖的论文予以奖励。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家长学校的指导与管理。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作为家庭教育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对家长学校工作进行指导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妇联组织负责协调推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指导街道(乡镇)、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由各主办单位负责督导管理。各地文明办要把家长学校工作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未成年人思想 7
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与未成年人成长有关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保障家长学校的经费投入。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为家长学校的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妇联组织可多方争取资源,设立家长学校发展项目,支持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街道(乡镇)、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整合社会力量,争取社会资源,也可从街道办事处工作经费中专项支出,作为家长学校运行经费。各级文明办要积极协调支持家长学校建设和发展,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六条 教育部门、妇联、家庭教育研究会应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研讨和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有计划地对家长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培训中心或家长学校总校,具体承担培训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省级家长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省妇联、教育厅、文明办等部门将定期对家长学校进行抽查评估。家长学校评估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孩子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同时结合家长学校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情况,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每两三年评选一次优秀家长学校、优秀家长和家长学校工作先进单位、家长学校优秀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 家长学校每年应对学校教学情况和效果进 8
行总结,对照家长学校考核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评估。家长学校的主管部门要定期巡视督导家长学校工作,帮助找出差距,及时整改,规范办学,以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市、区每年考核评估一次辖区内的家长学校工作,注重家长学校办学的规范化和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引导、示范、辐射作用,做好合格家长学校的认定和验收工作,并挂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长学校,街道(乡镇)、社区(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各市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省妇联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2年5月15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