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通知_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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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平地税税政[2007]58号)文件规定,各缴费单位请在2008年2月底前在地税网税系统中填报《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和《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附表1)》,对各社会保险费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在2008年2月底前纸质报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费额实行多退少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的范围、费种。平湖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非机关事业编制人员)均纳入汇算清缴范围。汇算清缴费种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二、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一)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所属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计费依据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式确定,缴费单位申报的计费依据不得低于实际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如低于实际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的,按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申报。
(三)工资扣除,按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07]249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以扣除:
1、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2、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5、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实习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6、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7、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8、其他允许扣除的工资。
以上1至7类工资扣除项目,如工资总额中包含的由单位自行计算处理,如原不包含的则不允许扣除,“其他允许扣除的工资”扣除须经地税部门核实。须经地税部门核实的工资扣除额,自单位申请受理当月起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四)企业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外地参保人员、外藉人员的,在计算缴费基数可以扣除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和人数。
三、各险种汇算清缴计算公式1、2007年全年平均工资=全年工资总额/∑2007年1-12月各月职工人数
2、实际人均月缴费基数=2007年全年平均工资×80%。实际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进行计算;实际人均月缴费基数小于参保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基数的,按参保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3、7-12月各险种缴费基数合计=实际人均月缴费基数×∑(7—12月各月单位缴费(职工参保)人数);
其中各月人数取各月单位缴费人数和职工个人参保人数的较大值。
4、各费应补(退)费额=(7-12月各险种缴费基数合计-7—12月各险种已申报的缴费基数合计)×各费费率+各费种7—12月职工个人补缴以前月份超过预缴费基数部分。
四、《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的填列方法。在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行清算所属期工资总额=2007年1-12月全年工资总额/2;调整项目Ⅰ中的N1、N2、N3„„,分别填列上述第二条第三款的1-8行的内容和我市的打折费用。其中打折费用统一填列N1列中。
打折费用=(2007年1-12月全年工资总额/2)-(7-12月各险种缴费基数合计)
五、《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的填列方法。在《社会保险费调整项目汇总表》申报后,各行修改“清算期所属起始日期”为2007.07.01;预约扣款日期为2008.02.29;清算所属期缴费基数= 7-12月各险种缴费基数合计;已申报的缴费基数修改为所属期为2007.07.01至2007.12.31已申报的各险种的缴费基数;填列全部的补充资料,其中年末参保人数请填列地税部门核定的缴费人数和社保部门的参保人数的较大值。填列后系统将自动计算应补(退)费额,如涉及到退费额的,请到各主管税务分局办理,主管税务分局将查实相关数据后退费。
六、各缴费单位自行填报后,市局将组织对各缴费单位进行社会保险费年度结算抽查。未按期申报《社会保险结算申报表》的单位将作为抽查重点。
七、2008年人均预缴费基数按2007年实际人均工资总额乘90%后确定,计算后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省平均工资60%的,按省平均工资60%进行计算,2008年省平均工资60%的工资额是1100元。
二00八年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