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优秀)_淄博市建筑业信息网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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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守信得利、失信惩戒的市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认定、公布、诚信评价及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建筑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工作。市建筑管理处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企业诚信行为信息采集的牵头单位,应组织区县建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完成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二章 诚信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劳务企业除外)诚信评价,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对建筑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所发生的诚信行为信息进行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评价活动。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管理、承揽业务、工程质量、工程安全、民工维权、社会履责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发生的,用以分析、判断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诚信状况的信息。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由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构成。

第九条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专业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建设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部门查实或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三章 诚信行为信息认定与采集

第十一条 诚信行为信息采集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部门的通报及处理决定;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记录实行月报制度,由建筑业企业负责提供。企业可从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www.daodoc.com)下载《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统计表》后填写,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区县建筑主管部门核实盖章后,每月 10号前报送市建筑管理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季报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建筑管理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区县建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为不良行为记录采集部门,并负责报送不良行为记录。各采集部门应按照《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记分标准》中所设臵的不良行为内容完成相应信息采集工作。各采集部门可从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下载《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各区县建管处(局)根据职能负责企业在资质管理、承揽业务、工程

安全、民工维权以及其他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不良行为的采集和上报工作;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要将工程质量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市质量监督站;高新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将工程安全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市建筑管理处安全监督站;各区县招标办、市场稽查机构不设在建管处(局)的应将相应不良行为记录按时分别上报市建筑管理处招标办和稽查队。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区县建筑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于每季后10日内向市建筑管理处提交《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市建筑管理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诚信行为信息的汇总、公布工作。

第十四条 诚信行为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诚信行为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并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诚信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实行公布制度,未经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在诚信评价时不予承认。

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凡不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应通过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或淄博市建设委员会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诚信行为信息公布期限及程序按下列规定:

(一)良好行为记录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但可根据影响程度,适当延长公布期限。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公布期限延长为三年,受到省级表彰的公布期限延长为二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决定文件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不良行为记录的正常公布期限为一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诚信信息公布期延长为三年,公布期限起始时间自不良行为相关文件生效或不良行为事实认定无误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诚信行为信息的异议处理:企业认为诚信行为信息存在异

议时,可以向市建筑管理处提出异议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市建筑管理处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答复,对公布有误的诚信行为信息,应进行修正并予以澄清。

第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的,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诚信行为信息的存储:良好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届满后,自动存入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届满后,由建筑业企业提出申请,经检查整改符合要求的,解除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存入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延长公布期限。

第五章 诚信评价等级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以诚信行为信息得分作为评价依据。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得分由建筑业企业诚信基础100分、良好行为记录加分和不良行为记录减分算术加减得出。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同一良好行为记录、同一不良行为记录计算加、减分时,只按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二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诚信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诚信等级。

第二十三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150分以上,且不得发生一次减分为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

(二)AA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为111-150分,且不得发生一次减分为1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

(三)A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为91-110分;

(四)B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为71-90分;

(五)C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为70分及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诚信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AAA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110分以上,且不得发生一次减分为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

(二)AA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为106-110分,且不得发生一次减分为1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

(三)A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为96-105分;

(四)B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为86-95分;

(五)C级诚信建筑业企业:本评价年度内诚信评价得分为85分及以下或存在一票否决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诚信评价等级为C级: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累计发生两起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群众集体投诉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劳务分包款或不按规定及时结清民工工资款项导致纠纷引发集体上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以及其他因工资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对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拒不执行的;

(五)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诚信评价结果客观真实性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诚信评价应用

第二十六条 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评价为AA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

(一)对企业评标时,按照淄政办字【2009】82号文件规定加2分;

(二)建设单位使用AAA级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1个月返还;

(三)扶持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

(四)鼓励企业外出施工。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因外出人员上岗持证的需要,主管部门采取便捷措施帮助企业完成培训任务;

(五)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浮动费率最低标准缴纳;

(六)优先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或个人;

(七)各级建管部门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通道。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评价为AA级企业实行扶持机制:

(一)建设单位使用AA级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2个月返还;

(二)扶持企业的资质升级、增项;

(三)鼓励企业外出施工。主管部门即时办理外出施工手续,因外出人员上岗持证的需要,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帮助企业完成培训任务;

(四)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浮动费率最低标准缴纳;

(五)推荐申报创优工程项目和部、省、市级的先进企业或个人;

(六)各级建管部门建立方便快捷的服务通道。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评价为A级企业实行一般监管。建设单位使用A级企业,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3个月返还。

第三十条 对年度评价为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

(一)工程中标后,建筑企业按工程造价1%的比例缴纳民工工资保证

金,建设单位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6个月返还;

(二)企业年度资质考核时重点审查资质条件;

(三)严格审查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

(四)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采取加强培训、限期整改、跟踪复查等措施,促使企业提高诚信等级。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评价为C级企业实行惩戒机制:

(一)对企业评标时,按照淄政办字【2009】82号文件规定减2分;

(二)工程中标后,建筑企业按工程造价2%的比例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缴纳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在工程竣工结算12个月返还;

(三)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强制性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建筑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浮动费率最高标准缴纳;

(五)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六)年度资质考核时重点审查企业资质条件,建议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回资质证书;

(七)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增加日常监督检查的频率和力度。

第七章 诚信评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建筑管理处每年在三月底前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度诚信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也可通过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公开查询。

第三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建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市建筑管理处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的诚信行为信息、年度诚信评价等级作为建筑业企业诚信档案,长期保存。

第三十五条 在一年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内,企业有严重不良行为记

录的,可以降低其诚信等级并取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六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做好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报送工作,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分标准,统一建立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的诚信档案。

第三十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区县建立诚信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对建立诚信档案工作开展不力或存在严重瞒报、漏报、迟报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的,将取消相关单位的年度评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外地进淄建筑业企业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信息采集及上报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一:《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记分标准》 附件二:《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统计表》

附件三:《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记录统计表》

附件四:《淄博市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记录报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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